我为什么要求嘉兴市召开常委会讨论施根生这个错案;
文章目录
我为什么要求嘉兴市召开常委会讨论施根生这个错案;因南湖区府伪造虚假房屋登记;南湖区有市常委;而我的征地拆迁经济开发区拿去的,开发区有市常委;我的户籍是秀洲区塘汇街道;秀洲区有市常委;我的房屋土地都被征用了;我的户口是秀洲区荼园路78号无房无地的空户口;南湖区伪造个房屋登记;法院糊乱判决;我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全被侵吞了;您们市常委会领导家里出这样的事您们都能无声吗;将心比已您们说说;
施根生冤案祥细过程;还可输入百度,‘施根生这个冤案’,可看到本案内情,或上新浪微博看我77岁老头的冤情;大整套材料您们我都送过,为节省邮资都同您们领导网上对话了;
南湖区人民法院(当时的秀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判的都是乌龙判决书不及时纠正错案,还要我原告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我不签字不准我进法院,我只有不停的向院长写信,本案真的一定要最高人民法院来审清吗?
农村一桩宅基地房屋、自留地纠纷已审了十二年,发现了新证据,以前二级法院认定的事实都错了,有于官场腐败。
我是本案的受害人,我原是秀城区塘汇乡秋泾桥村12组,叫施根生。今年77岁了,从98年民事一审、二审;第一次行政一审、二审;第二次行政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我不服再上诉,说我已超过4小时,叫我申诉,我向市检察院申诉,嘉兴市检察院抗诉后,不是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而是发回秀城区法院审判督庭再审,我不服。然后我上诉市中院,市中院不是审判监督庭审而行政庭审终了,我只有向省高院申诉,(2005)浙行监字第34号驳回我再审申请通知书,后来我向市纪委、市人大写了几十份信访材料,要求查看南湖区土地局,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宅基地管理处房屋宅基地登记变更资料,要求查看中院民二审材料(民二审是书面判决其中审查不明);二级地土局、市中院民行庭开始不准我查看,后我不断的信访,我7次去了南湖区土地管理局,8次去了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处方女士查了我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料,没有同任何人办过变更过户手续,方女士叫我去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注册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负责人江丽华帮我查看我的宅基地注册资料,叫我看电脑储存的资料,并把宅基地使用权证、产权证书复印给我,并加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我取证到的时间是2006年11月8日,就是省高院立案复查后,资料档案室负责人江丽华女士明确的告诉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产权过户变更过户有严格的手续,办过户变更,一定要带你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还必须要你亲自签字才可以办过户变更手续。
曾有人说:当时的秀城区土地局长是个法盲、区长也是法盲,只有地籍档案室人员懂法,她们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当时审理本案的认定错误证据的法官都是法盲,当时出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材料,塘汇乡土管办的干部、秋泾桥村村委干部都是法盲,要么有巨大利益,知法犯法……
我取证到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和民二审的笔录及94元月“契约”,这些新证据客观存在足以推翻所有民事行政错误判决,这是庭审时我无法取到,叫法院去核实,又不采纳我的意思。后来我新证据寄给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庭、省高院没有直接答复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8月24日再次立案复查。这次立案时没有告知我(申诉人按应该开庭再审),到2008年1月2日,通知我到中院接待厅,有行政庭李土根庭长接待,和我谈话。诱导我做谈话笔录,说法院认定事实有笔误,共有4页关于民二审有笔误,关于所有行政判决书认定秀城区土地管理局,在93年1月1日核发给包永林的宅基地使用证认定错了,要我承认在96年11月4日同意包永林去登记,报经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包永林31512020号包云军31512034号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说是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申诉人按既然93年1月1日有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包永林的31512020号宅基地使用证,说是经过92年6月上门丈量登记,核发的。法院认定96年11月4日核发给包永林31512020号,包云军31512034号两份宅基地使用证)是从注销包永林31512020号分出父子分户,再有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我取到了新证据后,上门丈量的宅基地登记都是虚假伪造的,法院应及时再审纠正本错案,要我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以前我经常上当,法官诱骗谈话,以为我会签字,这次李土根要叫我签,补正判决书我没有签字)
我只签收(2007)嘉行监字第29号驳回我再申请通知书,见证(4),签日2008年1月2日,后来我把驳回再审申请书及案情材料情况送嘉兴市人大,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6月10日信访回复单,如果你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请你理解并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答复我,见人大复信证据5。我去中院立案庭有个宋庭长要我签补正错误判决书,不签今后不准再来法院。
下面介绍简要案情,本案是农村最普通的一桩小案,就是我有一幢楼房,加上我原来办养鸡场时的一些平房建地面积159平方,办养鸡场时我用围墙,把自留地围起来,围墙内有一亩地,围墙外靠河边有0。3亩地,宅基地159平方,其他都称自留地,到92年,当时我想转向家庭小工业,想翻造楼房,我有个内亲包永林,本村本组,他有两个儿子,因只有60平方平房,因房子问题儿子讨不到老婆,包永林有批地建房的条件,但没有资金,包永林请求我把房子赊给他,他愿意用同等的自留地的面积,调给我批地建房,这些调地在我们村都是口头协定,不签协议的。
正在这期间,我是农村泥水工,有朋友介绍我去上海有一个转包工程,这时包永林的大儿子包云军有人介绍对象,要求施根生把房子赊给包永林。
在1992年2月7日,包永林叫人写了个申请书,证据(1),但申请书拿去看亲没有成功,对方姑娘有个什么表哥在法院工作,说这申请书赊给房子是骗人的,后来包永林、孙茂松(包永林老婆的哥哥)、莫炳生(包永林的妹夫)要求好几次,我怕的调不好一亩多地,莫炳生拍胸门说:我们妹妹这么多肯定调得好地的,孙茂松也说金济问题我们几个亲戚借一点。
92年3月8日包永林家人都到齐,房价41000元,包永林怕办过户时多交税“契约”上写15000元,打给施根生房款欠条21000元,其中11000元到94年年底全部付清(附:今后等包云军成家立业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施根生、包永林同时办理见92契约)当晚双方还有口头约定,地要94年年底调好,承包田、鱼塘、竹园也要94年年底退还,房款欠条按94年年底付清,为照顾包永林经济困难,承包田、鱼塘、自留地、竹园给包永林免费白种2年,农业税、上交款、水电费均有施根生支付,收益归包永林。
如94年年底地不调好地,我不能批地建房,房款不付清;则92“契约”作废;再住房屋每月租金为300元,再种承包田、鱼塘、竹园、自留地每年向施根生交承包费700元,口头“协定”以宅基地房产过户为相互制约,因92“契约”包云军看亲要用的,不能写上这些。房款欠条21000元签字也不是包永林自己的签字(后来有人说叫别人签字),这些事情当时我不知道的。92“契约”是谁签字,法院到现在还没有查清,到2000年行政开庭审判长陈晋伟宣布房款欠条21000元;“92契约”都不是包永林签字,只判房款欠条是无效的。
但查不清“契约”房款欠条到底是谁签的字,说明陈晋伟不配当审判长,再则房款欠条无效,那么,92“契约”会有效吗?
1993年12月初因上海工地用水泥,我来嘉兴工人文化宫老年茶室同包永林会面一次,叫他调出地来让我去批地建房,房款结清后同他去办过户手续,为这件事情村里、乡里我去过几次,包永林不调出地来,我是不能批地建房的,所以调地,办宅基地变更手续必须同时进行。
但包永林可以去批地建房,我留在嘉兴水泥30吨,红砖15万、钢筋2吨,我叫包永林去批地建房、材料我赊给你,包永林摇着头,大儿子结婚的钱都借来的,还没有还清;第二个儿子又结婚没有钱,他说:我还是调出地来你去批地建房。93年12月29日我收到包永林3000元,这是最后一笔,计6笔总收到包永林26000元;说94年1月调出地来送来起草好的94年元月“契约”房价41000元(写的是31000元,这样写是为了想少交点契税,付按41000元付);还有15000元到94年年底付清。
我同意了94年元月契约,等调好地我可以批地建房我会亲笔签字,没有调好地我不能批地建房我是不会签字的。这又是一个巧合,92“契约”房款欠条有包永林的名字,但都不是包永林亲自签字。94元月“契约”有施根生的名字,但不是施根生的亲笔签字,请广大网民译译这2张“契约”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调地94年没有调成,95年也没有调成,96年包永林退出承包田、鱼塘、竹园;但是宅基地、自留地都在围墙内没有调出来,我还是不好批地建房,包永林第二个儿子又要结婚要用房,包永林早就承认总计向我交26000元,10000元注明房款,其他款承认向我交承包费和房租了。
两个儿子结婚后,包永林就没有权力了。两个儿子都不愿意付房款,地也调不出来;都说要自己去批地建房,房价41000说太高了,自己也造得起来,我97年4月26日向秋泾桥村委干部写了一封挂号信,见证据(6)农村社员房卡要掉换,因我同包永林还没有掉好地,我还不能批地建房,我同包永林还没有办好宅基地变更过户手续,包永林还没有付清房款等事项,要求负责该工作的干部仍按我房主办理房卡房卡掉换,要有什么手续请告知我……
97年还没有调好地,我还是不能批地建房,又不付承包费和房租;98年开始我起诉到法院,起诉时仍想到包永林的困难,起诉他退出自留地,调出宅基地,还是会放他一马?否则就要收回房屋,确确实实。我同包永林没有办过宅基地房屋变更登记,本案原秀城区土地管理局发生腐败,有人买卖宅基地使用证开始,后来怕买卖宅基地使用证暴露,涉及政府内有关人员,我起诉后,他们串通塘汇乡土管办负责人,秋泾桥村委干部,共同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材料,买通法院、法官,枉法判出这么多乌龙判决书,还要我申诉人施根生出来帮助法院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
其实房价41000元民一审就查清了,还有口头协定包永林承认向我交过承包费、自留地;包永林还没有退出来,92“契约”已作废,承认以94元月契约为准,民二审已审清,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包永林的宅基地证是化钱买出来的,92契约,房款欠条都不是包永林签字。包永林方搞恶意串通行政一审就审清了。这因陈晋伟心中有鬼了吧?
行政二审中院完全可以判决,因张蕊芳行政庭长已有人通了气,只来个撤销秀城区人民法院(1999)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2)发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期间,张君铭行政庭长用尽了技巧,用尽了骗术,我没有超过时间,骗我申诉上诉是一样的,判出最长最臭的判决书。
市检察院已决定查案抗诉,到后来撤回调查组,改为书面抗诉,这要走出一步到二级土地局核实宅基地登记材料,抗诉效力大得多,当时市检察院民行科长改变了原检察长查案抗诉的主张,话说到这里,留点话让法院领导说说,因本案被告的主要证据是虚假伪造的。
让广大网民法律专家来点评论。只要仔细看看(2007)嘉行监字第2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主要案情已帮我说明了,159平方米宅基地【帶房产】1。3亩自留地,鱼塘,水泥路赔偿问题;法院用九审二复查加检察院抗诉一次;认定被告【政府】的证据都是虚假伪造的;判决复查全错了;还想要我签字补正错误的判决法律文书,我不签字法院就不纠错;果要求两书记监督查办;并要求省纪委下来督查施根生这个冤假错案;。。2012年12月22日;联系;13967388963 本帖嘉兴在线已删过21次
;;南湖区府伪造房屋登记;南湖区有常委;而我的征地拆迁经济开发区拿去的,开发区有常委;我的户籍是秀洲区塘汇街道;秀洲区有常委;我的房屋土地都被征用了;我的户口是秀洲区荼园路78号无房无地的空户口;南湖区伪造个房屋登记;法院糊乱判决;我家的征地拆迁补偿款全被侵吞了;您们常委会领导家里出这样的事您们都能无声吗;将心比已您们说说;
施根生冤案祥细过程;还可输入百度,‘施根生这个冤案’,可看到本案内情,或上新浪微博看我77岁老头的冤情;大整套材料您们我都送过,为节省邮资都同您们领导网上对话了;
南湖区人民法院(当时的秀城区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判的都是乌龙判决书不及时纠正错案,还要我原告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我不签字不准我进法院,我只有不停的向院长写信,本案真的一定要最高人民法院来审清吗?
农村一桩宅基地房屋、自留地纠纷已审了十二年,发现了新证据,以前二级法院认定的事实都错了,有于官场腐败。
我是本案的受害人,我原是秀城区塘汇乡秋泾桥村12组,叫施根生。今年77岁了,从98年民事一审、二审;第一次行政一审、二审;第二次行政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我不服再上诉,说我已超过4小时,叫我申诉,我向市检察院申诉,嘉兴市检察院抗诉后,不是市中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而是发回秀城区法院审判督庭再审,我不服。然后我上诉市中院,市中院不是审判监督庭审而行政庭审终了,我只有向省高院申诉,(2005)浙行监字第34号驳回我再审申请通知书,后来我向市纪委、市人大写了几十份信访材料,要求查看南湖区土地局,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宅基地管理处房屋宅基地登记变更资料,要求查看中院民二审材料(民二审是书面判决其中审查不明);二级地土局、市中院民行庭开始不准我查看,后我不断的信访,我7次去了南湖区土地管理局,8次去了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南湖区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处方女士查了我的宅基地使用权资料,没有同任何人办过变更过户手续,方女士叫我去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注册在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负责人江丽华帮我查看我的宅基地注册资料,叫我看电脑储存的资料,并把宅基地使用权证、产权证书复印给我,并加盖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我取证到的时间是2006年11月8日,就是省高院立案复查后,资料档案室负责人江丽华女士明确的告诉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产权过户变更过户有严格的手续,办过户变更,一定要带你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还必须要你亲自签字才可以办过户变更手续。
曾有人说:当时的秀城区土地局长是个法盲、区长也是法盲,只有地籍档案室人员懂法,她们知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当时审理本案的认定错误证据的法官都是法盲,当时出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材料,塘汇乡土管办的干部、秋泾桥村村委干部都是法盲,要么有巨大利益,知法犯法……
我取证到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和民二审的笔录及94元月“契约”,这些新证据客观存在足以推翻所有民事行政错误判决,这是庭审时我无法取到,叫法院去核实,又不采纳我的意思。后来我新证据寄给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庭、省高院没有直接答复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8月24日再次立案复查。这次立案时没有告知我(申诉人按应该开庭再审),到2008年1月2日,通知我到中院接待厅,有行政庭李土根庭长接待,和我谈话。诱导我做谈话笔录,说法院认定事实有笔误,共有4页关于民二审有笔误,关于所有行政判决书认定秀城区土地管理局,在93年1月1日核发给包永林的宅基地使用证认定错了,要我承认在96年11月4日同意包永林去登记,报经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包永林31512020号包云军31512034号两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说是依法登记,受法律保护(申诉人按既然93年1月1日有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包永林的31512020号宅基地使用证,说是经过92年6月上门丈量登记,核发的。法院认定96年11月4日核发给包永林31512020号,包云军31512034号两份宅基地使用证)是从注销包永林31512020号分出父子分户,再有秀城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我取到了新证据后,上门丈量的宅基地登记都是虚假伪造的,法院应及时再审纠正本错案,要我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以前我经常上当,法官诱骗谈话,以为我会签字,这次李土根要叫我签,补正判决书我没有签字)
我只签收(2007)嘉行监字第29号驳回我再申请通知书,见证(4),签日2008年1月2日,后来我把驳回再审申请书及案情材料情况送嘉兴市人大,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于2008年6月10日信访回复单,如果你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办理结果和复查意见,请你理解并接受,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还没有答复我,见人大复信证据5。我去中院立案庭有个宋庭长要我签补正错误判决书,不签今后不准再来法院。
下面介绍简要案情,本案是农村最普通的一桩小案,就是我有一幢楼房,加上我原来办养鸡场时的一些平房建地面积159平方,办养鸡场时我用围墙,把自留地围起来,围墙内有一亩地,围墙外靠河边有0。3亩地,宅基地159平方,其他都称自留地,到92年,当时我想转向家庭小工业,想翻造楼房,我有个内亲包永林,本村本组,他有两个儿子,因只有60平方平房,因房子问题儿子讨不到老婆,包永林有批地建房的条件,但没有资金,包永林请求我把房子赊给他,他愿意用同等的自留地的面积,调给我批地建房,这些调地在我们村都是口头协定,不签协议的。
正在这期间,我是农村泥水工,有朋友介绍我去上海有一个转包工程,这时包永林的大儿子包云军有人介绍对象,要求施根生把房子赊给包永林。
在1992年2月7日,包永林叫人写了个申请书,证据(1),但申请书拿去看亲没有成功,对方姑娘有个什么表哥在法院工作,说这申请书赊给房子是骗人的,后来包永林、孙茂松(包永林老婆的哥哥)、莫炳生(包永林的妹夫)要求好几次,我怕的调不好一亩多地,莫炳生拍胸门说:我们妹妹这么多肯定调得好地的,孙茂松也说金济问题我们几个亲戚借一点。
92年3月8日包永林家人都到齐,房价41000元,包永林怕办过户时多交税“契约”上写15000元,打给施根生房款欠条21000元,其中11000元到94年年底全部付清(附:今后等包云军成家立业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施根生、包永林同时办理见92契约)当晚双方还有口头约定,地要94年年底调好,承包田、鱼塘、竹园也要94年年底退还,房款欠条按94年年底付清,为照顾包永林经济困难,承包田、鱼塘、自留地、竹园给包永林免费白种2年,农业税、上交款、水电费均有施根生支付,收益归包永林。
如94年年底地不调好地,我不能批地建房,房款不付清;则92“契约”作废;再住房屋每月租金为300元,再种承包田、鱼塘、竹园、自留地每年向施根生交承包费700元,口头“协定”以宅基地房产过户为相互制约,因92“契约”包云军看亲要用的,不能写上这些。房款欠条21000元签字也不是包永林自己的签字(后来有人说叫别人签字),这些事情当时我不知道的。92“契约”是谁签字,法院到现在还没有查清,到2000年行政开庭审判长陈晋伟宣布房款欠条21000元;“92契约”都不是包永林签字,只判房款欠条是无效的。
但查不清“契约”房款欠条到底是谁签的字,说明陈晋伟不配当审判长,再则房款欠条无效,那么,92“契约”会有效吗?
1993年12月初因上海工地用水泥,我来嘉兴工人文化宫老年茶室同包永林会面一次,叫他调出地来让我去批地建房,房款结清后同他去办过户手续,为这件事情村里、乡里我去过几次,包永林不调出地来,我是不能批地建房的,所以调地,办宅基地变更手续必须同时进行。
但包永林可以去批地建房,我留在嘉兴水泥30吨,红砖15万、钢筋2吨,我叫包永林去批地建房、材料我赊给你,包永林摇着头,大儿子结婚的钱都借来的,还没有还清;第二个儿子又结婚没有钱,他说:我还是调出地来你去批地建房。93年12月29日我收到包永林3000元,这是最后一笔,计6笔总收到包永林26000元;说94年1月调出地来送来起草好的94年元月“契约”房价41000元(写的是31000元,这样写是为了想少交点契税,付按41000元付);还有15000元到94年年底付清。
我同意了94年元月契约,等调好地我可以批地建房我会亲笔签字,没有调好地我不能批地建房我是不会签字的。这又是一个巧合,92“契约”房款欠条有包永林的名字,但都不是包永林亲自签字。94元月“契约”有施根生的名字,但不是施根生的亲笔签字,请广大网民译译这2张“契约”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调地94年没有调成,95年也没有调成,96年包永林退出承包田、鱼塘、竹园;但是宅基地、自留地都在围墙内没有调出来,我还是不好批地建房,包永林第二个儿子又要结婚要用房,包永林早就承认总计向我交26000元,10000元注明房款,其他款承认向我交承包费和房租了。
两个儿子结婚后,包永林就没有权力了。两个儿子都不愿意付房款,地也调不出来;都说要自己去批地建房,房价41000说太高了,自己也造得起来,我97年4月26日向秋泾桥村委干部写了一封挂号信,见证据(6)农村社员房卡要掉换,因我同包永林还没有掉好地,我还不能批地建房,我同包永林还没有办好宅基地变更过户手续,包永林还没有付清房款等事项,要求负责该工作的干部仍按我房主办理房卡房卡掉换,要有什么手续请告知我……
97年还没有调好地,我还是不能批地建房,又不付承包费和房租;98年开始我起诉到法院,起诉时仍想到包永林的困难,起诉他退出自留地,调出宅基地,还是会放他一马?否则就要收回房屋,确确实实。我同包永林没有办过宅基地房屋变更登记,本案原秀城区土地管理局发生腐败,有人买卖宅基地使用证开始,后来怕买卖宅基地使用证暴露,涉及政府内有关人员,我起诉后,他们串通塘汇乡土管办负责人,秋泾桥村委干部,共同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材料,买通法院、法官,枉法判出这么多乌龙判决书,还要我申诉人施根生出来帮助法院签字补正错误判决书。
其实房价41000元民一审就查清了,还有口头协定包永林承认向我交过承包费、自留地;包永林还没有退出来,92“契约”已作废,承认以94元月契约为准,民二审已审清,伪造虚假宅基地登记。包永林的宅基地证是化钱买出来的,92契约,房款欠条都不是包永林签字。包永林方搞恶意串通行政一审就审清了。这因陈晋伟心中有鬼了吧?
行政二审中院完全可以判决,因张蕊芳行政庭长已有人通了气,只来个撤销秀城区人民法院(1999)秀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2)发回秀区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期间,张君铭行政庭长用尽了技巧,用尽了骗术,我没有超过时间,骗我申诉上诉是一样的,判出最长最臭的判决书。
市检察院已决定查案抗诉,到后来撤回调查组,改为书面抗诉,这要走出一步到二级土地局核实宅基地登记材料,抗诉效力大得多,当时市检察院民行科长改变了原检察长查案抗诉的主张,话说到这里,留点话让法院领导说说,因本案被告的主要证据是虚假伪造的。
让广大网民法律专家来点评论。只要仔细看看(2007)嘉行监字第2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主要案情已帮我说明了,159平方米宅基地【帶房产】1。3亩自留地,鱼塘,水泥路赔偿问题;法院用九审二复查加检察院抗诉一次;认定被告【政府】的证据都是虚假伪造的;判决复查全错了;还想要我签字补正错误的判决法律文书,我不签字法院就不纠错;果要求两书记监督查办;并要求省纪委下来督查施根生这个冤假错案;。。联系;13967388963 本帖嘉兴在线已删过21次 果今天发到贵网站来,2012年12月25日重发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