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刘栓才,又名:刘双才,男 ?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渑池县段村乡涧村石道坡组,现住:渑池县城关妇幼保健院后。
  被控告人:王莫生、男、汉族、1959年3月18日生,农民,住:渑池县段村乡,上涧村
  被控告人:王来贵,男,汉族,1964年农历2月8日生,农民,住;渑池县段村乡,上涧村
  控告请求:
  请依法责令被控告人王莫生、王来贵支付控告人(受害人)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药费用叁拾万元人民币;
  控告事实理由:
  2002年12月14日控告人:刘栓才在被控告人王莫生,王来贵经营的重晶石矿干活时被窖顶掉下的石块砸伤腰部、腿部,经法医鉴定为;1、右股骨废碎性骨折,2、T8椎体压缩性骨折。虽经多年治疗。目前在原伤情溃烂的基础上,溃烂处扔久治不愈,继续恶化,至原伤处多发性溃烂,根本不能行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近年来虽经多方治疗,由于原伤情报为严重,严重伤害神经,致伤表面不能愈合,给控告人造成极大痛苦,给全家人带来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经医学鉴定 ;控告人刘栓才的伤残程度已有原伤残二级发展为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现有伤残证明为据)由于控告人的伤残是在被控告人处干活受伤所致,原伤情没有治疗,现仍继续恶化发展,已危及生命安全和日常生活。原被告人以伤情赔偿的金额 ,也不包含后续治疗和生活的费用,为了保证控告人刘栓才的伤情治疗维护最基本的治疗需要,控告人当前急需住院治疗,监视伤情和生活起居,必须由两人护理,但控告人由于常年病情加重,医药费用给家庭造成负债累累,为此,请予控告。
  2002年王莫生非法采矿导致家父下肢瘫痪,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如今家父今病情加重,无奈让段村乡政府来解决,解决人员把家父送到医院交2000元,可家父又急需输血治疗,如不及时输血怕有生命危险,经政府人员解决不管,家境困难,无力治疗,只能每天在医院输一些抗生素之类的吊瓶来维持生命,希望各个媒体看到能给予帮助让家父能够及时治疗,也让家父能够平冤昭雪,联系电话1384980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