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盛大公司:借款何以被分割为7个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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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乡市盛大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顾学军等人向媒体反映,在该公司开发的新乡“盛大凯旋城”房地产项目中,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公司遂向刘某娟夫妻借款。谁知刘某娟竟以“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等方式,以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借助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顾学军等人的财物。更为严重的是刘某娟还联合辖区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马寨法庭法官陈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法院司法权威,帮助职业放贷人刘某娟侵占顾学军等人的巨额财产。
不停借新还旧,一步步落入“套路贷”陷阱
据顾学军等人反映,他们第一次向刘某娟借款是在2013年6月,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当时刘某娟提出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顾学军等因为急需资金,只好答应。但谁知这次借款之后,顾学军等发现自己一步步掉进了刘某娟套路贷的“陷阱”,越陷越深。因该笔借款利息较高,加之房地产业资金回笼周期较长,借款到期后,顾学军等根本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此时,刘某娟又提出让顾学军等继续向其借款,以偿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即借新还旧。顾学军等无奈,只得于2013年12月6日再次向刘某娟借款3000万元;于2014年4月16日再次借款1000万元……在后续陆续的借款中,刘某娟强行要求增加利息至月息2。5分、3分,顾学军等被逼无奈只得答应。就这样,顾学军等不断被逼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恶性循环,自2013年2015年的短短两年间,顾学军等已累计欠刘某娟借款高达1。5亿元。
期间,顾学军等人通过四处举债,陆续向刘某娟还款1。2亿元左右,但刘某娟却要求顾学军等另外再向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1。3亿元左右。顾学军等因实在无力承担,被刘某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反映人:刘某娟涉嫌虚假恶意诉讼,违法目的昭然若揭
从顾学军等人写给相关部门的反映材料中可以看出:更为严重的是,在上述借款过程中,刘某娟为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假象,以达到形成虚假债权,从而占用顾学军等人财物的非法目的,竟于2014年7月9日,先向顾学军等的盛大公司账户转入4360万后,再要求顾学军等于当天将该笔款项再打回给其丈夫袁某明的账户,从而制造出已将这4360万借款交付顾学军等的银行流水痕迹,而实际上顾学军等人并未取得该笔借款(顾学军等称有上述流水证据为证)。随后,刘某娟又采取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陈某处进行恶意虚假诉讼的手段,起诉要求顾学军等人支付该笔4360万元借款的高额本息。
顾学军等人认为,刘某娟对该笔借款提起的诉讼完全属于虚假诉讼。当时在陈某主持庭审时,顾学军等已将上述事实阐述得非常清楚,并且递交了该笔借款当天又打回给袁某明的银行流水证据。但顾学军等说,主审陈某对这些证据和事实却视而不见,违背事实和法律肆意进行枉法裁判,判决顾学军等人偿还该笔虚假债务4360万元的本息。至此,刘某娟采取先通过“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后串通陈某进行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等手段,非法占有顾学军等财物的猖狂行为昭然若揭。
化整为零突破立案标准,“保护伞”为谁而张?
顾学军等人告诉记者,2018年,在他们无力偿还刘某娟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刘某娟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马寨法庭审判法官陈某的帮助下,法院竟将涉案借款分割为7个案件,借助诉讼等手段向顾学军等索取“债务”,且7个案件的主审法官都是同一个人陈某。更为明显的是,刘某娟竟将立案标准的3000万元借款,分割为2000万和1000万分别进行起诉,以规避“管辖权”问题。对此,顾学军等认为:“之所以避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目的是想把案件管辖权落到其保护伞陈某手里。”
另据顾学军等人了解,刘某娟作为原告起诉的借贷案件多达几十起,诸多类似诉讼案件都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且绝大多数案件都由陈某主审。顾学军等人认为,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陈某,在背后为职业放贷人刘某娟保驾护航,充当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正是因为他的一系列违规操作,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致使许多债务人的企业不是被吞并,就是濒临破产。可以佐证的是,金銮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长杨新伟,同样也向媒体反映了刘某娟和陈某串通狼狈为奸的事实。由金銮公司开发的“老城根”商业综合体项目共计8万7千平方米,现项目已完成90,该项目也是洛阳市老城区重点工程。刘某娟用同样的借款方式,同样利滚利的套路坑害杨新伟,而案件同样是由陈某主审。
法律分析:被反映人违法事实确实充分
据有关法律人士分析:一般借款合同的出借款项分解后在基层法院立案,选择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是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本案中,在案件尚处于诉讼过程中,就同时查封了顾学军等近2亿元房产和车库,这属于起标的查封,后果是致使顾学军等的企业发展进入严重困境,频临倒闭边缘,一个“朝阳”房地产企业,就这样一步步毁于刘某娟之手。
在本案中,据顾学军说,刘某娟不止向顾学军等一家企业进行多次、大额放贷,且向多家企业多次进行大额放贷。根据顾学军所掌握的情况,与盛大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有着相同遭遇、同样被刘某娟“套路贷”坑害的,还有西安康洁分类洗衣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2017)豫 0103 民初1876号案,刘某娟与焦作同仁医院、河南建开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豫 0103民初7249号案,刘某娟诉杨新伟、赵丽、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郝建民间借贷纠纷(2019)豫01民初2113号案、刘某娟与商丘鑫隆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商丘丽思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郑民四初字第388号等多起大额民间借贷案件。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刘某娟、袁某明夫妇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多次经常对外出借款项、且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化合同,以民间借贷为业实施违法放贷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借款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刘某娟诉杨新伟、赵丽、河南王城置业有限公司、郝建民间借贷纠纷(2019)豫01民初2113号案已判定借款合同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gt ;的通知》(法(2019)254 号)第 53 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未经有权机关依法 批准,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对借款人主张出借人系职业放贷人的,应及时通过审判管理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豫高法(2019)59号)第三条“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所签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无效合同进行处理。各地法院要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刘某娟、袁某明夫妇多次经常对外出借款项、且借款合同均为格式化合同、以民间借贷为业实施违法放贷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其与顾学军等人的盛大公司的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涉事法院理应对刘某娟、袁某明夫妇与新乡市盛大国际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借款合同纠纷案(“民间借贷”)进行再审,依法确认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还新乡市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公平正义,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另对于刘某娟上述行为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追究其相关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媒体将对该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持续跟踪。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