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河南省宁陵县公检法和商丘市中级法院不作为,
文章目录
河南省司法公然以强盗逻辑取代法律造血淋淋的假案
中国法律没有把信访(或者说上访)规定为犯罪。从法律上讲,受害人的信访也就是申诉,这是法律,法规赋于公民的权利。2008年北京市政府筹备和举办奥运会期间和每年国家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两会“期间,全国各级信访工作机构都在依法正常工作,在此期间的信访仍然是合法合规的信访。2011年在北京的公共场所有温家宝总理这样提写的标语:”‘两会‘期间,这里的大门永远给你们开着……………在下面黑暗,来北京吧!“但是,我丈夫李旭东2008年和长子李博振2011年3月分别向国务院信访接待室反映被非法报批退休,被拖欠22个月工资和宁陵县法院及法官非法办案的依法正常信访,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宁陵县司法机关仍直接以在北京市政府筹备奥运会期间和国家举行”两会“期间上访为由而作为犯罪编造假案,反复曲解硬套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依法这不但与此两罪的构成要件根本不符,而且还公然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性规定。
长子李博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但各司法机关就以公然践踏法律,人权与法律的权威较量,对长子提出的管辖异议均置之不理,不依法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强行管辖,并串通宁陵县看守所民警赵玉先以此让长子认清“法律治民不治官“和”法律抗争不了公,检,法“的所谓黑暗现实,逼迫长子屈从于赵玉先所说的”办案单位说黑的就是黑的,说白的就是白的“社会状态。刑讯逼供,编造假证,剥夺诉讼权利,禁止作无罪辩护,指使杀人犯等在押人员或直接以暴力和折磨进行摧残和迫害,伴随着整个诉讼过程,其中严重的有,宁陵县公安局的张胜等利用丈夫眼患白内障先后三次欺骗,迫害其在他们事先备好的假询问笔录上签名;我也被张胜强行拿住手在他事先备好的假证言备录上按了指印;2011年3月15日宁陵县公安局分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对丈夫和长子刑事拘留,不久即非法硬说对长子也是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的,并以共同涉嫌敲诈勒索罪对他们宣布逮捕;2011年8月24日宁陵县法院开庭时剥夺了长子的举证权,辩论权等,8月25日出示让签名的法庭笔录对长子当庭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记录,对庭审过程作虚假记录,并拒绝给予补充和纠正,所以丈夫和长 子都拒绝了签名;后宁陵县法院作出的(2011)宁刑初字第72号判决胡编滥造,且还非法加入12份后期编造的假证,违背事实地说是在庭审中出示质证过的,判决还以”庭审中拒不认罪“对丈夫和长子从重判处,以判决公然否定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辩护权;上诉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元月6日开庭,但在据理力争下才让陈述了上诉理由,宣读了辩护词,随后即闪电般地非法终止了庭审,直接取消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这些庭审必有的全部程序,使庭审没有任何审案过程和内容,后直到送达终审裁定商丘市中级法院也没有提出让丈夫和长子在任何样式的法庭笔录上签名;2012年2月8日送达的(2011)商刑终字第213号裁定书更是胡编滥造,它以商丘市中级法院分别编造的几十个字的虚假内容来取代丈夫,长子及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以调取户籍证明来证实丈夫是1951年出生,这是合法的,但二审裁定却非法硬说一审判决是以”证人李大贤,李大臣,刘济勋证言“证明丈夫是1947年出生的,并据此否定丈夫提出的信访事项的合法性,足见商丘市中级法院滥造假案已丧心病狂,但也黔驴技穷。
投牢时因丈夫血压过高,商丘监狱拒收。2012年3月20日宁陵县公安局的洪峰,杜振奇到宁陵县看守所,和所长梁涛一起对丈夫打骂,逼迫丈夫在他们事先编好的陷害长子的假询问笔录上签名。可见,结案后司法机关肆意编造,加入,调换案卷材料的非法活动仍在继续!
2012年6月5日在北京申诉为丈夫,长子讨公道时,华堡乡政府派林伟,常中亮,张四川等五人用暴力把我撕拖到车上,押到华堡乡政府院内非法拘禁三个多月。我丈夫提出申诉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2)商立刑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却不针对对提出的申诉理由进行审查,评述,徒有“驳回“之名,仍是胡编滥造!
这是中国权与法真正意义的较量,但结果是,法在权面前竟形同虚设!司法机关公然违背事实,违犯法律,并以强盗逻辑反复无常地滥造了整个案卷和裁判,对我肆无忌禅地非法拘禁,血淋淋的事实远远超出人所能想象!如此公然疯狂践踏法制,人权的罪恶行经,依法申诉维权也竟如此艰难,,难道这就是法制的中国吗?中国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中国冤民:卢秀云
联系电话:18235848236
2013年10月2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