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山东乳山高官非法裁定破产侵吞巨额资产之一


  实名举报人:丁文华 , 身份证:320621196702263515 电话:13179078028
  丁文华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所有控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丁文华原是山东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光谷公司)和原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他由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板,变为到处上访喊冤的上访人,全是乳山高官害的。
  丁文华要举报的对象是谁呢?
  1、高树良:原是乳山市委书记,现在担任威海市副市长。
  2、王祥芹:原担任乳山市委常委、乳山市政府副市长、乳山滨海新区工委书记兼主任,后担任乳山市政协 。
  3、毕建武:原担任乳山市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现担任乳山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4、徐建义:担任乳山市法院民三庭庭长。
  5、尹刚:乳山光谷新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人、实际控制人尹刚,也是丁文华的举报对象,他是具体实施官商勾结的重要傀儡。
  丁文华为何要誓死喊冤这些官员呢?
  “这些官员在乳山市公然操弄权力,违法操作,干预司法,强取豪夺,制造冤案将丁文华送进大牢,侵占丁文华的资产;巧列名目,化公为私,坑害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他们为达到侵吞我的资产的目的,捏造罪名,将我逮捕”,“我被关押了三年多,违法破产完成后才被放出”
  2013年10月7日,丁文华在广州出差,在住宿的酒店,突然被乳山市公安局的警察控制了人身自由。其罪名是,抽逃注册资本。所谓“抽逃注册资本”,是不存在的。其真实情况是:光谷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因威海建设局要求开发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3000万元。丁文华为满足上级的要求,从朋友处借来2000万元,验好资后,还给人家。其实丁文华当时在光谷公司的投资已经达到2亿多元(其中竞标受让土地100多亩,缴纳土地出让金1。2亿元;完成了1—7号楼的土建安装,投资约5000万元)。实际投资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高书良们明知丁文华没有抽逃注册资本的故意,且在当时的乳山市,借资金验资是普遍现象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侵吞丁文华的资产,还是以该罪名将丁文华逮捕了。更为恶劣的是当时工商注册由原来的实缴资本变更为认缴资本,两高取消了“抽逃注册资本罪”,但乳山市在高书良的把持下,仍不允许公安局放人。丁文华羁押时间也是他们策划好的,他们编造的罪名不存在后,千方百计重新罗织罪名。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的重整时间是三年,所以丁文华被羁押了3年7个月,等尹刚把两公司的破产重整操作完了,商品房全卖了,赚的钱转移走了,重整期满了,木已成舟了,才判了丁文华6个月,放出来。其目的就是控制住丁文华,让丁文华没有任何反抗的时间和空间。
  “当时的管委会副主任毕建武多次在公安人员和看守所所长的陪同下到看守所,在看守所强迫我签署光谷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我跟他们说,我的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的股权已经转让给江苏商人了;转让股权的事,我向滨海新区的王祥芹主任汇报过,也请王主任协调过股权转让的事;江苏商人已经派人接管了公司,正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我的股权已经转让了,我无权签署破产签署申请。他们不听;我说,公司目前运营正常,无债权人、业主闹事,无需破产清算。他们还是不管不顾,诱惑、恐吓、威逼我,说签字了保证三个月让你出去重整,公司还是你的,不签就让你牢底坐穿。万般无奈之下,我不得已才签字的”。
  丁文华是光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83。67的股份,另16。33股份的股东李宗飞的实际出资也是丁文华。同时,丁文华也是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公司90的股份,另10 的股份是他的女儿。
  为解决两家公司开发项目的资金问题,丁文华以个人名义向江苏商人个人借款1。68亿元(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判决),光谷公司、阳光公司予以担保(光谷公司、阳光公司均参加了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光谷公司、阳光公司房地产开发。
  为了解决两公司的后续开发资金问题,2013年9月,丁文华与江苏商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将丁文华在两公司的股权大部分转让给了江苏商人,一方面抵偿债务,另一方面参与利润分红。
  股权转让本来与相关领导无关,丁文华还是讲政治的,主动向乳山滨海新区的书记兼主任王祥芹报告了股权转让的情况;江苏商人的管理团队也多次向王祥芹作汇报工作;王祥芹也多次帮助江苏商人的管理团队协调解决股权转让、工程建设、项目开发方面的问题,并安排副主任毕建武负责协调。应该说王祥芹对丁文华的股权转让事宜是知道的。按常规,公司要破产,作为滨海新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股权转让的知情者、协调者,应该先征求江苏商人的意见,但王祥芹选择了食言。
  相反,为达成将公司资产转移到尹刚名下,在高玉良的授意下,明知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却以强权给江苏商人和丁文华施压,并最终达到了他们霸占资产的目的!
  为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变更销售,丁文华与光谷公司的另一股东股东李宗飞8次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委托哈尔滨的李某办理阳光公司的股东变更手续(阳光公司的注册地在哈尔滨),并支付了1万元的手续费。
  光谷公司、阳光公司从2013年9月初到2013年11月29日破产时,在江苏商人团队的管理之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管理,理顺了与债权人的关系,新投入了1000万元,施工正常,工程款支付正常,交房正常,员工上班正常,工资发放正常,资金充裕。江苏商人在被他们裁定破产前的2013年11月27日还发放了两个月的员工工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高书良还是逼着法院裁定破产了。
  “他们是2013年12月3日到看守所强迫我签署破产签署申请书的。我解除羁押后才知道,2013年11月29日,在没有破产申请人的情况下,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已经裁定光谷公司破产清算了,就裁定选择了两个破产管理人了,就内定由尹刚重整了。阳光公司是独立法人,我没有提出破产申请,2013年12月5日,供电公司提出了阳光公司的破产申请,乳山法院2013年12月5日也裁定阳光公司破产。可见他们是铁了心要吃掉我的资产。”
  2013年11月27日,是丁文华职业生涯中最黑暗的日子。他身在看守所,对外面的世界浑然不知。。可就是这一天,王祥芹等人成立了由公安局、法院、滨海新区领导组成的光谷公司破产领导组,公安局、法院、破产管理人、尹刚联手接管了光谷公司、阳光公司。法院当天裁定光谷公司破产,当天裁定管理人,当天决定由尹刚代管两家公司。
  2013年12月2日,高书良、王祥芹等人听破产情况汇报的时候,发现法院裁定光谷公司破产有一个天大的漏洞,就是没有破产申请人。于是,高书良、王祥芹命令破产管理人、毕建武一定要从丁文华那儿弄到破产申请。因为丁文华当时羁押在看守所,于是就有了上述破产管理人、毕建武到看守所威逼丁文华签署破产申请书的情形。
  在乳山市人民法院保存的光谷公司破产档案卷宗中,有一份2013年11月28日光谷公司的破产申请书。这份申请书是破产管理人事后补的。丁文华的申请是2013年12月3日签署的,丁文华委托他女儿丁颖也是2013年12月3日。丁颖在2013年11月28日光谷公司的破产申请书上签字的日期也是2013年12月3日。丁文华的女儿丁颖,2013年11月28日,为解决公司资金的事,带着光谷公司的公章,在贵阳向甘肃美益公司借款1500万元,住在雅迪尔酒店,11月28日怎么可能盖出公司的章呢?
  丁文华黑暗的日子又来了。阳光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与光谷公司的股东也不相同,注册地在哈尔滨,乳山市法院无权管辖。丁文华没有申请破产,业主也没有闹事,2013年12月5日又怎么会被乳山法院裁定破产呢?原来他们一开始并没有想让阳光公司破产,只设计了光谷公司的破产,要不然在2013年12月3日就要丁文华一并签了;后来他们看看阳光公司也有肉,胃口大了,就扩大战果。乳山法院指定乳山市供电公司为申请人,把阳光公司也破产了。其实阳光公司就欠供电公司一个月的电费,这在乳山也是普遍现象。丁文华百思不得其解。
  “我解除羁押后,找主审法官徐敬义,问他为什么裁定公司破产,他说,你公司资不抵债。我的两个公司资不抵债吗 ?事实证明,我的两个公司资产优良,利润很大。”
  裁定丁文华公司破产的时候,并没有对公司进行评估,乳山法院怎么知道公司资不抵债,他们是神仙?先知先觉?
  按照丁文华与江苏商人签订的协议,丁文华的公司转让给江苏商人后,丁文华欠江苏商人的借款就变成了江苏商人对光谷公司的投资,从而抵消了光谷公司的债务,资产负债率就降低了。
  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漏评现象严重,比如北侧已经缴纳3900万元土地出让金的100亩土地,银龙湾1号楼;故意压低评估价值比比皆是,比如:为融资提供保证而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没有计入资产。
  重整人尹刚,原是光谷公司的债务人,欠光谷公司2000多万元,接手光谷公司、阳光公司后,变成十几亿资产的富翁。他的资产从何而来,显然是丁文华的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的价值。
  高书良、王祥芹、尹刚都明知丁文华与江苏商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明知江苏商人实际接管了公司,在没有跟江苏商人沟通、没有通知江苏商人的情况下,强行裁定破产,这是明抢。
  没有巨大的利益驱使,哪来这么大的动力!谁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
  政府主导运作法院作出裁定,逼迫着丁文华背上了沉重的一辈子也还不完的债务。与此同时,法院的这个裁定致使高书良、王祥芹富得流油,让尹刚成了十几亿富翁。
  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的破产重整资产评估报告所显示的资不抵债是虚假的,这份评价报告没有向丁文华了解情况,没有跟丁文华核对资产状况,没有向丁文华通报评估结果,这是尹刚找与他关系比较好的评估事务所,按照尹刚的意图编造出来的。
  这份评估报告严重低估资产价值,恶意隐匿大量资产,人为忽略预期收益,活脱脱一副打家劫寨、就地分脏的评估报告。
  丁文华的企业是不是资不抵债,有没有盈利能力,这可以从尹刚重整后的经营收益看出来。
  尹刚接盘时,自己并没有资金实力,他本身就欠光谷公司2000万元,是个地地道道资不抵债户;可接盘光谷公司、阳光公司后,立即成为几亿万富翁。
  尹刚用光谷公司、阳光公司赚的钱,投资了银龙湾北侧、淮河路9号、淮河路6号、淮河路1号等4个楼盘,以及海外项目,开发面积达60万㎡。
  尹刚从一个身缠2000万元债务的债务人,通过抢夺丁文华的公司,短短3年,摇身一变,变成10亿元的大亨。
  试想,光谷公司、阳光公司能是资不抵债的吗?如果是资不抵债的,有这么强的盈利能力吗?
  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现在的重整人是乳山金鼎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是尹刚,后来因为限制高消费,换成了尹晓松,尹刚是实际控制人。尹刚原来是光谷公司、阳光公司的销售代理商,他本身就是光谷公司的债务人,欠光谷公司2000万元左右。
  就是这样一个没有实力的债务人,高书良、王祥芹把他推到前台,让他成为重整人,明眼人一眼就能看明白是怎么回事。
  丁文华所举报的官员们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找听他们话的人,不顾法律规定,选择了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是破产人的会计代理记账顾问单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如此,更有甚者,竟然又用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管理人为高书良利益集团所用,才会出现故意隐匿资产、低评资产价值的事情发生。
  先将企业法人制造罪名关押在看守所,不签字破产申请就要重判,丁文华是如何被制造罪名判刑的,将丁文华制造罪名判刑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丁文华将逐一实名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