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城北镇派出所所长康保玉、干警刘海龙执法犯法包庇犯罪分子不作为渎职情况举报。
  举报人 :武守荣,女,53岁, 住利辛县城北镇侯寨村陈小湖36户。 身份证号 :341227196403273028,电话 :13524281369
  被举报人 :康保玉,城北镇派出所所长。 刘海龙,城北镇派出所民警。
  请求事项 :1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执法犯法包庇犯罪分子不作为渎职的法律责任。2 请求严惩凶手,将陈峰、陈阳高收监逮捕。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4日晚9时许,罪犯陈志云大儿子陈建无故上门辱骂举报人(下称我)挑起时段后,陈志云及三个儿子陈建,陈峰,陈阳高四人一起对我进行殴打,导致我肋骨多处骨折及面部多处损伤,经利辛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肋骨7、8、9三处骨折,面部左眼内侧骨骨折,我家人见伤情严重,当时就要求拘捕凶手,被举报人却一拖再拖,直至案发后第四天才去抓人,此时凶手四人早已逃窜,3月4日罪犯陈志云为帮助其三个儿子逃脱罪责自己到派出所投案,将所有罪责都揽到自己身上,其实是包庇他的三个儿子的犯罪行为,被举报人也息事宁人不在追究他人,现在此案只对陈志云一个人提起了公诉并将陈志云判刑, 其他人的形事责任却只字没提, 举报人不能接受如此不公平的结果, 曾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检方以公安部门提供证据不足为由对其他共犯不予追究责任, 举报人觉得不公平,在侦办此案中,被举报人存在执法犯法包庇犯罪分子等渎职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
  一 :故意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偏袒包庇犯罪分子。
  陈志云及三个儿子均参与殴打他人,是共同故意犯罪,案发时证人陈洪俊、陈洪斌、徐侠及庭审过程中都证实了陈志云父子均参与了殴打的事实,起诉书及法院的判决书都用(陈志云等人)将武守荣肋骨、面部等部位打伤,被举报人却只追究陈志云一人,是歪曲事实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事实上陈志云的三个儿子是主犯,陈志云七十多岁年迈而且瘸腿,怎能将我打断三处肋骨、眼眶内骨折,面目青肿,实际情况是陈志云三个年轻力壮的儿子一起对我进行殴打,陈志云是替其三个儿子顶缸包庇,另外存在明显的事实错误,将案发地写成“被告人居住的村庄”实际案发地是在我家房后,陈建无故上门辱骂我才引起事端,被举报人认为我有过错,是偏袒对方的表现。
  对于陈洪俊三次作证,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陈洪俊先后作证三次,第一次是在陈洪俊家里,几天后被举报人刘海龙又到陈洪俊家里问话,隔几天后的晚上民警刘海龙又将陈洪俊拉到派出所第三次作证,被举报人康保玉解释说第一次的证言不管用,所以没往卷里放,举报人不理解为何作了三次证只有一份笔录在卷里,同一个事实,为何需要陈洪俊反复作证,先后作证三次,却只有一份笔录管用, 举报人认为证人第三次作证受到了被举报人刘海龙的诱导甚至威逼, 被举报人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 利用职权, 徇私枉法
  2017年8月2日我去开庭时被告知要拘留十天,这是我才看到对我下发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是日期却是在3月7日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故意歪曲事实说我 在逃, 当时我正躺在医院接受治疗,2月7日办案民警还在医院对我进行问话记录,期间我一直在医院并没离开,而且我的联系方式派出所都知道, 何来 在逃一说, 派出所这样做只能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这是对法律的亵渎!
  三 案发当晚我伤情严重, 被举报人一再推拖不去抓捕凶手,当时陈志云的三个儿子都在利辛, 直到四天后,在举报人家人的多次催促下,被举报人不得已出警去抓捕罪犯, 罪犯四人在不同地点,陈志云在医院,陈志云的三个儿子住处也不在一起,四人却同时逃脱,举报人不明白凶手在家时为何不抓,非要等到凶手逃跑时再去抓捕, 另外陈峰,陈阳高在取保期间违反规定擅自离开住所,7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期间,陈峰又从利辛住所地来回苏州几次,取保期间是谁给他的特权来去自由,我家人提出异议时被举报人说陈峰向他口头打了招呼,该做法是否违规违法?
  宗上, 恳请上级部门严肃查处此案件, 清除公安部门的害群之马,将陈峰、陈阳高等收监逮捕, 给受害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