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
  信访人望建春,女,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新生村2组。身份证号码:422721196811301526 联系电话:13886742242
  信访人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688号判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宜中检民监(2020)4205000005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现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监督地方两院工作。
  不服理由:判决、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六)项提出监督事宜。
  本案虽因合同产生经济纠纷。但签订投资合同的当事人,即本案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高松平不具备该合作社法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投资被投资合同甲方多数股东不予接纳,故订立合同三方当事人决定终结投资合同。终结投资合同是三方当亊人行为意识的真实表示。投资合同终结时两被告与原告均知情。故两被告对一次性转款230000元表示为债务。并立有欠条,及约定了还款期限。从订立投资合同到终结投资合同存续期间不超过两个月,合同对双方未产生实际法律效力。也未给合同双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判决,决定以合同纠份为由支持高松平不当得利115000元人民币不但显失公正,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本案适用民间债务相关法律规定。故因判决,决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提出信访事宜。本案两院有存在助纣为虐,支持坑蒙拐骗,非法霸占他人财物,黑恶保护伞不可告人的罪恶情由。特信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信访局,盼依法履行监督一府两院的宪法职责。
  信访人:望建春
  2021年1月29日
  附 1、投资合同复印件;
  2、二审判决书;
  3、终结合同后债务欠条;
  4、不支持监督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