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官相护勾结制造冤案枉法裁判,法律何在?公信力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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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现益军人军属:我叫申金社,男,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北郭乡申庄行政村申庄自然村203号、联系电话15515065984。 举报: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主审法官李强、常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审法官闫学海。卖方:杨婕、王艳斌;住安阳市文峰区西冠带巷36号院2号。第三方:房屋中介所——文峰区景鼎不动产紫薇路店。举报事由: 一份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官司,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闫学海和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常波、李强让我打了三年官司,法院下达六份判决书,一、二审法院主审法官一致判决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又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规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经双方“合意”被解除!我从来没有和房屋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解除合同的任何凭据、证据、或录音。所以我认为一二申法院主审法官在判决该案过程中严重存在枉法裁判,明显存在司法腐败。 ——此等判决结果害得我家破人亡,父母相继被气死,至今首付款,定金,中介费第卖方一分未退。三年来我多次给安阳市政法委、安阳市人大、市检察院、市纪委、市信访局举报反映——都无济于事!最近我又多次去河南省高级法院、省巡回法庭,省纪委都无人受理。前两天去北京高院信访室和国家信访局已登记。二、我的诉求:1、请求严肃查处闫学海、李强、常波判案不公、徇私枉法裁判。2、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庭及时启动对该案件的再审程序,纠正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3、请求河南省高级法院指定其它地、市、区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再审。4、请求再审法庭依法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2019)豫0502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即:“确认原告申金社、王书红与被告杨婕、王艳斌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5、请求再审法庭依法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20)豫05民终1716号民事判决结果,由再审法庭再审改判——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三、事实与理由:1、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29日签订的有效《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经双方合意(一致同意)解除!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下达判决结果缺乏基本事实证明、无证据和法律条款支持、明显存在错判和误判!——在庭中、庭后、以及申请再审之前,主审法官李强和闫学海始终没有给申请人提供、拿出涉案有效《房屋买卖合同》“合意”被解除的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条款规定。(1)、一审、二审法院认定2017年5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正常履行涉案合同过程中因税费、契税分担问题发生纠纷,是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诱因,从而一审、二审法院就认定定“在2017年5月9日经双方合意(一致同意)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其事实依据就是单方面采信被申请人说已经解除涉案合同的说辞!作为第三方在法庭上已经递交过建议解除的方案,但第三人递交的解除方案并没有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同意。 ——由此可见一审、二审法院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明显、直接违背事实真相,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无事实证明、无证据佐证、无法律条款支持、明显存枉法定案。(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在约定解除权限内,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规定,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解除本合同;上诉人始终没有收到过被上诉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未与上诉人或第三方达成任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证明、承诺或录音证明,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直在继续、正常履行过程中。(3)、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述:在2019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论断,这种表述论断是完全错误的,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因为在2019年5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是一种你卖我买的状态”,合同履行过程中虽有税费、契税负担方面的纷争,但最终在第三方调解下申请人基本同意承担税费与契税费用;事实上纷争基本上已经彻底解决。在2017年5月8日申请人银行贷款获得审批通过。2、《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正常履行事实:(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签合同》,申请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费、代办费、银行贷款按揭服务费、加急代办费等费用——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 并在当日上诉人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房屋首期付款(180000元);——在2017年5月8日上诉人积极与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分行签订个人贷款担保借款合同,——而且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每一个环节中都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同和签字确认,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据此足以说明申请人严格遵循合同诚信的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安阳市房屋买卖备案合同》。3、一份简单的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解除?一审、二审法院主审法官李强、闫学海前后六次下达判决结果,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经双方合意解除!——明显存在徇私枉法定案、明显存在故意偏袒被申请人,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作风。 (1)、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意解除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向法庭表明、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出示涉案合同解除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解除的所有证据。——而被申请人在法庭上明确陈诉没有涉案合同解除的客观证据。一审、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客观证据、没有提供任何法律条款依据、在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举证涉案合同被解除的责任时,就故意徇私枉法,判决确认2017年3月29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7年5月9日解除;——这是对本案事实的严重不尊重。(2)、本案的诉讼根本成因——即:本案的客观真实事实是安阳房价的持续上涨,导致被上诉人见利忘义,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欲通过合法手段达到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非法目的,不仅逃避合同义务,更能以合法形式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挑战法律权威。——目前卖方已经将涉案房屋装修入住!综合以上事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强、常波、闫学海不尊重事实、故意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枉法判决,故意错误判决,故意坑害举报人!目前举报人第六次将案件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估计也很难得到公正的判决。因为很多象李强、常波、闫学海这样的法官,把审理案件当作生意和人情来交易——。 举报人请求上级领导监督并关注此案,请求严肃查处主审法官李强、常波、闫学海徇私枉法、胡乱作为、玩弄法律于掌骨之间的腐败作风,还举报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 举报人 : 申金社 2020年11月29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