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级法院故意制造颠倒黑白案纪实<br><br>  法学家梁彗星坦言:集体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当前腐败的一个不良发展趋势,诸多“以集体的名义”进行的违纪、腐败行为已屡见不鲜。班子成员怀着不被发现或“一同腐”的侥幸心理,要么一荣俱荣,要么一损俱损,集体腐败也就从决策变成了现实。因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我都感到受了侮辱,是我的耻辱,也是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法学教育界的耻辱。是不是我们从前的法学教育界,没有对学生进行人格、品德、道德、忠于法律的教育?在官员面前卑躬屈膝,把资格送给他们,把硕士帽、博士帽戴到他们头上,没有想过这样是否值得,他们是否忠于法律。<br>  韩某某诉王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爱国、于磊、赵淑婷)以所签《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第三、四、五条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处理并无不当为由,确认为无效,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洛民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韩某某要求支付法律顾问费等项的诉讼请求。<br>  话说到这里,人们的兴趣头可能会高涨起来,有人会禁不住要问:具体是违反了那个法律、行政法规的那个条文的强制性规定?还不快快拿出来让大伙儿见识见识?<br><br><br>  <br><br><br>  好!先让我先喝杯茶,再听我娓娓道来:<br>  这个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9月18日对重庆高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以下简称《庭答复》),该《庭答复》的具体内容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br>  看了这个《庭答复》,法律界明眼人士禁不住要说:什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庭答复》,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何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此来判定合同无效,岂不是胡闹?<br>  那我伸出大拇指对你说:分毫不差,你说的太对了!<br>  郑州大学法学院赵可星副教授于2014年6月19日上午在《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培训班》上授课时,听到这个活龙活现的案例之后,忍情不自禁地当众愤然道: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就根本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否则,就是胡扯!<br>  参考一下来自百度百科的人物介绍:(赵可星:男,汉族,郑州大学法学法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是民法。主要工作是教书。教龄已逾30年。教过小学、中学、大学。1982 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后,先后在中央第二政法干校、河南大学、郑州大学任教。教过的课程有国际法公法、国际私法、经济法、民法、债法、合同法等。主要学术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文释义》、《主体、秩序、法律》、《现行民法体系及其适用研究》、《合同法》、《物权法》等。发表有《我国的涉外继承制度》、《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论保证金担保》、《论债务的债暂时无力清偿》、《论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与对策》等论文若干。参考资料1。 郑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导师赵可星副教授)。<br><br>  话归正题,需要再提一点:<br>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庭答复》,不是司法解释,既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br>  从形式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即法发〔2007〕12号)之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只有四种,即“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可见,司法解释的形式中并没有“答复”这一形式,“答复”这种形式本身就不是司法解释。<br>  从主体上看,该答复没有编号,作出该“答复”的主体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而不是最高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之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可见,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一庭也无权作出并发布司法解释。<br>  从程序上看,首先,该《庭答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该《庭答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而是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的名义作出,显然不是司法解释;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形式发布。司法解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刊登。从最高人民法院网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公报目录,结果是:没有该《庭答复》的记载。该《庭答复》也从来没有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可见,此《答复》并非司法解释。<br>  法谚曰:没有公开的法律就不是法律。从法律公开角度讲,该《庭答复》是2010年9月16日作出的,根本没有公开发布过,根本就不是法律,可见,这至少从一个侧面证明该《庭答复》根本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定案根据。<br>  不难发现,该《庭答复》充其量只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在2010年这个对有关法律问题思考尚不成熟的特殊时期,对个案的倾向性意见,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法律效力,不能普遍适用,不能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br>  该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没有在形式上没有适用该《庭答复》,但在实质上却是适用了该《庭答复》,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7)项、第71条第2款、第79条等有关规定,无论在主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该《庭答复》自2010年9月16日作出之日起,就因严重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会生效,不能生效,不应当生效,更谈不上实施,显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br>  第六条又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br>  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r>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r>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br>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r>  被判处管制的,还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还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据此,不难判断,极力推行人剥削人、人奴役人的任何制度规定,都是奴隶制封建残余制度,都是歧视性的,都是违背基本人性(非正义性)、侵害基本人权和违反宪法的。<br><br><br>  先来看看以下法律条文:<br>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br>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br>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r>  文号:  令第三十一号<br>  颁布日期:2000 03 15<br>  执行日期:2000 07 01<br>  发布时效:有效<br>  效力级别:法律<br><br>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br>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br>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br>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br>  (四)犯罪和刑罚;<br>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br>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br>  (七)民事基本制度;<br>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br>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br>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br><br>  据此不难判断,对于公民(包括公民代理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问题,显然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最高法院民一庭企图取代法律的《庭答复》显然属于越权规定,是该民一庭滥用权力的具体表现。<br><br>  话讲到此,有人禁不住会发出议论:洛阳法院的法官们难道都是法盲?竟然连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都辨不清楚?竟会作出如此指鹿为马的判决?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啊,不可思议,真的不可思议啊。。。。。。<br>  是的,这就是现实,现实就是残酷的。 <br>  法学家梁慧星说:法学不是别的专业,它是一个开口闭口讲正义、讲平等、讲自由的职业。从这几年来看,法官犯法都是在民事和执行方面,且一出事就是窝案。法官犯法的目的是为了枉法裁判。法官跟别的专业不一样,不是一个人说了就行,有时还要合议,审判委员会等通过。非常可怕的就在这里,因为一个人做不到,一拖就是几个人下水。可是社会应该有个起码的底线吧,就像教授不能抄袭一样,法官总不能贪赃枉法吧。<br>  正如倪寿明所言,当前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各级法院无视法律的规定,明目张胆地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这些现象,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有过鞭辟入里的讽刺,他把司法腐败比喻成蝙蝠,在他看来,过去,蝙蝠还只能在阴暗的地方飞行,一旦遇到阳光,就会龟缩起来,可如今的司法腐败已经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蝙蝠居然可以“在阳光下翩翩起舞”。<br>  我们衷心地希望,能够让那些蝙蝠重新龟缩起来,直至消灭干净,这,或许只是我们的善良愿望吧?<br><br>  不是有法律界正义之士总结出了《法院潜规则》吗?<br>  不是有法律界正义之士总结出了《中国司法秘而不宣的潜规则》吗?不妨照录如下:<br>  中国司法秘而不宣的潜规则<br>  用汗水、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事实真相。<br>  献给正在或将要寻求公平正义的国人。<br>  中国的“司法公正”,可能成为一句笑话。<br>  近些年来,“司法公正”几乎成为一句笑话。<br>  司法腐败是比较彻底的,可以说是从根上烂掉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层,几乎一锅端之后,新一茬领导又集体腐败,被查处之后,后来的领导照样腐败。普通老百姓如果跟权势分子打起了官司,十有八九会输掉。<br>  真相原来是这样的:<br>  (1)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你肯定会输。<br>  (2)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模糊,法官会做出倾向于权势者的解释,你也肯定输。<br>  (3)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会挑其他的毛病,你也很可能会输。<br>  (4)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又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他们会配合权势者来调解,实际上是威胁性的调解,你可能会接受不公平的调解,可能会撤诉,也就是认输。<br>  (5)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又不吃威胁那一套,那么法官就会拖,一个官司也许拖个几年也不给你判,你相当于输。<br>  (6) 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可能会不得不判你赢,但判了之后无法执行,你还是得输。<br>  只有饱经官司创伤的人,才会有如此深刻的体会。 <br><br>  不过,此案发生之后,我还要再加一句:<br>  (7)你的请求如果在法律上站得住脚,法官挑不出其他的毛病,你不吃威胁那一套,法官实在拖不下去了,仍然可能会铤而走险,通过指鹿为马的方式判你输。<br>  山东青年冀中星在东莞维权失利后,不得不到北京航站楼通过爆炸来引起各界重视,也应当算是典型实例之一了。<br>  孟德斯鸠说过:“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br>  善良的国人啊,看透真相了吧?<br><br>  群众说:责任追究不到位,枉法裁判案多如牛毛。<br>  故意作出的枉法裁判案已经摆在光天化日之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人们再拭目以待。。。。。。<br>  在此,不妨引用著名律师斯伟江为李庄辩护时,辩护词里的一句话:天理昭昭,韩某某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韩某某,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能等得到!<br><br><br>  周克选   15603990859<br><br>  2014年7月1日<br><br>  (欢迎评论、转载)<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