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公安局长谢加刚持枪私闯民宅
  抢劫私人财物及家谱的举报材料
  举报人:李志云,男,白族,生于1940年5月15日,1956年入伍,参加过四川甘孜、西藏平叛、民土改革,退伍后直接参加三线建设,1992年退休。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保健路48号,身份证号,53322419400515003x 电话15987953615
  被举报人:谢加刚,男,原云南省丽江县大研镇派出所民警。现任丽江市公安局任副局长。
  举报事由:
  1、请求上级机关追查举报人传家宝玉马的下落,是用于行贿还是交给文物部门?被举报人应负责归还举报人的玉马(马踏飞燕)。
  2、被举报人负责归还被抢走的举报人的家谱。
  3、被举报人赔偿给举报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造成的妻离子散;三次工资被失调。)
  4、追究被举报人没有任何手续带枪私闯民宅抢走举报人财物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举报人有祖传朝庭授赐玉马一尊,并曾咨询文化部门按文化部门意见管理着该传家宝。
  李氏高祖李长庚系朝庭高就,因孝忠朝庭有功朝庭授赐玉马一尊(马踏飞燕),其来历家谱有记载,为忠朝庭恩德,作为家传宝物,代代相传,终归后辈举报人李志云掌管。(见证据1)
  由于当时家庭极为贫困,1985年打算出售该物,以解燃眉之急,但又不知私人能否买卖,为此1985年底,我到大理州文化局咨询能否回收该物?他们回答,只能先作记录登记,你拿回去先保管——此物有收藏价值,但暂无钱收,待有钱时通知你拿来。
  单位里没有人知道,仅向几十年的好邻居张久翠家透露过我有此物并打算出售的念头,后来我家的此消息就不径而漏。
  二、被控告人云南丽江县大研镇派出所民警队长谢加刚私自携带武器进入我家,并持枪威胁,抢走我家传家宝玉马及家谱。
  1986年3月1日下午6点(那天星期六),张久翠来我家闲玩,闲玩间有人敲大门喊,我去开的门,而来的是几个穿着便衣的陌生人,进来后说要看玉马,我以为是文管单位的人,毫无提防,并拿出玉马给他们看,他们假装看了后,就装进了马桶包里说:“玉马我们要了!”我并与他们提起价钱的事,他们突然掏出枪来威胁、道:“请你看看我们的利害!”就慌忙从后窗逃走了。来时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临走时也没有留下任何纸条或单位名称、姓名。(见证据2)
  过后,我到公司派出所报案时,才知道是大研镇派出所民警队谢加刚干的。1986年3月4日早晨,谢加刚将我强行带到公司派出所,追问玉马的来历,我说:“是我家祖传下来的”。他问:“有何依据?”我答:“以家谱为据”。他即派和跃朝(谢加刚的助手同伙人)同我去我家拿家谱,在拿家谱的路上和还威胁我!当谢加刚看见家谱确有记载时,就连家谱也扣下了。(见证据3)
  丽江县大研镇派出所民警队长谢加刚依仗职权,违反警察法“人民警察在办案时,必须出示身份证及其它证件,还得录当事人的口供,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书”之规定,没有任何手续私自带枪侵入民宅,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云南丽江县公安局捏造事实以莫须有:“李志云倒卖假文物,进行诈骗”的罪名没收“假文物,家谱”。
  我想不通,又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正面与他们针锋相对争辩,毫无结果,直到1986年3月23日,我公司派出所转给我丽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面写的是诈骗、倒卖假文物、假家谱,日期是3月20日。该裁决书到我手时,已是事发二十多天的时间了,这算合法、执行公务吗?(见证据4)
  1986年3月20日丽江县公安局对我做出倒卖假文物、进行诈骗的裁决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纯属抢劫、陷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丽江县公安局无权认定真假文物。
  2、丽江县公安局认定举报人倒卖假文物,进行诈骗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所谓倒卖假文物,应该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案发时我没有收过任何人的钱,也没有出卖家传玉马,只有派出所一伙人用枪恐吓我才把我玉马被抢劫去的,而且是从前门进来,从我后窗逃走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举报人祖传玉马属于私人所有的祖传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即使在我困难时出售也是合法的,也不能定我为倒卖文物,况且在当年的2月28日前我还先写给省博物馆信请教过,我自己也不敢说是国家文物,可祖传是事实。
  4、举报人的家谱均属我个人家族的文化财产,公安局没有任何权力扣押和没收,扣押和没收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反辱我是诈骗,实属天下之奇冤!
  5、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倒卖文物罪,没有倒卖假文物罪,丽江公安局是自创法律名词。
  被举报人谢加刚又以莫须有的罪名,在我单位大会上宣布我的诈骗罪,说暂不拘留,交单位监督。因此,我三次工资晋级被取消,致使我的工资低于同类工友的一百多元。
  四、云南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1、答复称“谢加刚等同志是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是合法的”,此答复并没有讲出谢加刚依据什么法律执行什么公务,法律有无授权谢加刚可以私带枪支闯入民宅抢走公民的传家宝?是否办理了合法手续?为啥像贼一样是从前门进来抢走玉马后,从后窗逃走的。
  2、答复称:“玉马经省公安厅再次鉴定,不是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不管是否有公安厅的鉴定文书,公安厅没有鉴定资格,就是有其鉴定文书是非法的。
  3、答复称:“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丽江县公安局以‘倒卖假文物,进行诈骗,决定给予没收文物、家谱’处罚适用法律适当,维持处理决定。”并未指出适用了那个法律条文?维持处理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4、答复称:“此案不再受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对丽江市公安局长谢加刚持枪私闯民宅,抢劫私人财物及家谱的违法犯罪行为,丽江市公安局对此案一直欺上瞒下,对于谢加刚这个害群之马,不仅逍遥法外,而且还得重用提拔,顶着法律原则不处理,严重侵犯公民权益。
  举报人爱党爱国一生,将我的一生献给了党和国家事业,到头来被侵害,受冤枉,陷害而喊冤几十年,结果喊天不应,叫地不答。事发至今三十多年,我一直向丽江县检察院、公安处、中级检察院、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年年申诉反映,要求解决,毫无结果。
  在此我向中央领袖们、首长们叩首了!

  喊冤人:李志云
  2019年5月1日
  附:有关证据
  1、xx县民建乡xx村公所《证明》。
  2、1986年3月1日张久翠《证言》。
  3、1986年3月4日丽江县公安局治安民警队《扣押》书。
  4、1986年3月20日丽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
  5、1993年12月4日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纪委《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