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召开作风整顿动员大会的当天,我久拖未决的申诉立竿见影的裁决了!
  但是,他们逆天的裁定要笑死不少人。

  
  


  大家都看看为什么法官丢掉假身份证这个无效诉讼的主体????下面是我申诉诉求的最直接的理由。

  1、因起诉人系外籍,所使用身份证为假身份证,不具中国公民 身份和违反诉讼程序,行为违法,按法律应为无效诉讼。法院程序违法立案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基层法院无权立案审理,

  假身份证涉诉合法吗????
  张庭长你不是说找公安局调取证据多次他们不给吗??
  你们没拿到证据怎么知道汪滢的中国身份是2016年5月24日注销的。那么你们没问身份证是不是假的、是不是伪造的呢????为什么裁定书上只字未提???为什么裁定书上抛弃最主要的证据!!!这是不是徇私枉法!!!

  先让大家看看裁定所引用、施用的法律条文,再对照我的申诉讼求,简直是无法无天了!!是你们看不懂还是装糊涂???你们这样践踏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大家看一看我的申诉诉求
  请大家仔细看看我的申诉书、我的申诉理由和诉求,再看看这一纸裁定多么的滑天下之大稽!


  周口基层法院错审涉外、假身份证无效诉讼案件,申诉人经过近一年的申诉,先是被“自动撤诉”,后迫于舆论压力,不得不结受申诉人的申诉。经窗口递送拆料,然而迟迟不立案裁定。申诉人多次联系,被告知人员调整,互相推诿,更开国际玩笑的说材料问了好几个人都说不知道,让再找原任厅长!!或再送材料过去给现任庭长看看。看了几个月吧,再看看吧。
  附申诉人申诉书: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朱幸光,男 1963年12月19日出生,房屋被违法拍卖,无住址,居无定所 身份证号:412701196XXXX12 电话:XXXX
  被申诉人(原终审被上诉人):汪滢 女 1988年8月18出生 身份证号 :412727198806160525 (系假身份证) 住址:川汇太昊路香榭丽社舍10号楼二单元10楼501 502室。申诉人诉被申诉人与其借款纠纷一案,由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016)豫16民终字第326号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
  1、 因起诉人系外籍,所使用身份证为假身份证,不具中国公民 身份和违反诉讼程序,行为违法,按法律应为无效诉讼。法院立案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基层法院无权立案审理,而且审判裁定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原终审判决和错误立案。让原告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合法的涉外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2、 被申诉人为假身份证,其为外国公民,也就是说执行裁定的申请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故要求撤销错误立案和判决及已执行的错误拍卖。
  3、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未进场评估、装修也未评估,也未有按照法律规定寻设证人和见证人签字。评估报告两名评估师签名为一人所取签,请求进行笔迹鉴定。
  4、请求原终审法院和所属执行部门撤销错误判决和强制执行。退还被违法低价拍卖的房产。
  5、一切诉讼费用由违法诉讼人承担。
  6、追究原告诉讼伪证罪行为。
  事实与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第一条之规定
  1,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对该案的立案和判决。原审法院开庭时,被告提出原告为外籍,不具以中国公民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原审法院不调查,确信其中国公民,被告当时也拿不出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我的的质疑。而一审判决书上归纳本案焦点第三条说: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恰恰暴露了法官欲盖弥彰的行为。
  2、法官违规私下会见当事人,串通作伪证。法官徐东只是在私下让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被我撞见,我录下了她们私下会面的视频,被她们发现,徐东 强行夺走我的手机并删除了证据。一审判决书中所载:本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原告的户籍证明、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此条为法官作伪证,法官未出示过公安机关证明,申诉人也未见过公安机关的证明,只是因当时拿不出证据,进行了默认。之后好收集证据。申诉人郑重请求查看原公安机关关于汪滢户籍证明之证据。
  现已查明,并经公安部督查,由周口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督办,周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查出,原告汪滢系假身份证、汪滢、董秀荣母女为加拿大国籍,现已取消其中国公民身份和中国国籍。(此证据为周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侯国杰警官负责反馈,侯警官联系方式135512230868,郑重申请贵院到周口市公安局上述单位取证)
  3、根据第六条之规定: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1、本案系涉外诉讼,基层法院无权审理该案。适用法律和程序有错误。
  2、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错误剥离错判与本案直接关联的被告的反诉请求,程序违法。 被告借原告资金用于购买经营古玩收藏品,连同家传和用此款购买的60余件套(价值数百万)存放于原告家中托管,后被其扣押侵占,并胁迫被告将房产抵押并扣押被告工资卡用于抵扣本诉借款。因此与本诉有直接关联和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由于以上物品被原告扣押侵占,致使被告经营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从而也影响了被告还债,产生纠分。因此,被告认为此反诉理由与本诉有直接的关联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被告依法进行的反诉被法官剥离,严重侵犯了被告的诉讼权!  
  根据第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告有多处伪证行为,两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还原告五万元的录音证据采信不科学也不公、缺乏认定的基本事实。枉法判决。
  上诉人于原告起诉本案之前,先后还原告6万元现金,由于错误相信人而未让其出具收据,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被告分文未还,却在知道被告掌握了证据之后,在法庭上不得不承认已还一万,却欺骗法庭是起诉之后还的,伪证行为却被法院采信,不容被告申辩。另五万录音证据确中,原被告就借款问题反复提及已还五万,证据确凿,却被不负责任的不予采信。(书面整理录音文字及与原告通话录音记录音频光盘)
  录音证据:
  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第一次还五万元,有证据电话录音两段(附录音)。
  内容一:被告:“喂,出去了吗?”原告:“没有啊,刚才出去接妙妙去了。被告:“刚才,下午您蚂给张红打电话,您妈给(被告妻子)说哩(借)二十万, 她回来跟我在那儿蹦踏哩,我给她说哩十五万,那个,原来不是给你个五万是 吧?”原告:“嗯”。下面内容是被告原告正在积极凑钱还钱内容。
  内容二:原告:“她啥意思哎 ?被告:“我是说啥意思吧,她今天说我给她说瞎话啦,我说了剩十五万,她说您妈说哩二十万,不愿意,所以她说我骗她啦,我说还了五万啦,还了五万啦,就这事我给你打个电话说说,你别让她(原告母亲)我这两天给她想办法(附录音)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立案及审判中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申诉人又有新的证据,故而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撤销原终审判决和错误立案。
  《新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涉外案件不受申诉期限限制。因此符合申诉条件和法律规定。法院应当立案撤销原终审判决和裁定,撤销强制执行,归还申诉人被错误判决和违法评估拍卖的房产。希望贵院法官严格按照法律公正裁定、不辱使命、对自己负责、对国家负责、对草民负责!尊重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权利、不让法律天平、自己的良心天平倾斜和歪倒。相信法官绝大多数是正义的、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好法官!!
  此致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诉人 : 朱幸光 2017年3月28日

  大家看一看什么叫无法无天!!!!

  第一、我没有提供新证据证明原告是外籍和使用假身份证吗?这不是新证据是什么???
  假身份证涉诉合法吗???你们为什么避而不谈、故意躲避证据????张金海庭长请问你们只闻讯了汪滢的户口注销时间,那么我诉求提供的公安机关查明其伪造身份证的证据你们没调取?为什么,这不是证据????

  它不论什么时候注销的中国籍和假户口,都逃不脱她是外籍和伪造身份证、使用假身份证涉诉这个主体。

  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基层法院不得审理涉外案件,还规定涉外案件的申诉期限无时间限制,作为法官你们置事实法律于不顾,徇私枉法吗???

  你们这样匆忙草率的前言不照后语、据法依律混乱,毫无司法正规文书之严谨,这就是什么叫司法素质和执法水平底下的具体体现!!!你们只是匆忙应付即将展开的周口全市人民期待的工作作风大整顿,但忘了法律的庄严和神圣!!!你们是再践踏法律和人民!!!

  你们不认识字请大家帮你们看看我的申诉诉求是什么!

  申诉请求 :
  1、 因起诉人系外籍,所使用身份证为假身份证,不具中国公民 身份和违反诉讼程序,行为违法,按法律应为无效诉讼。法院立案错误。按照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基层法院无权立案审理,而且审判裁定明显不公。故请求撤销原终审判决和错误立案。让原告以合法的身份按照合法的涉外诉讼程序进行诉讼。
  2、 被申诉人为假身份证,其为外国公民,也就是说执行裁定的申请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的。故要求撤销错误立案和判决及已执行的错误拍卖。
  3、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违法、未进场评估、装修也未评估,也未有按照法律规定寻设证人和见证人签字。评估报告两名评估师签名为一人所取签,请求进行笔迹鉴定。
  4、请求原终审法院和所属执行部门撤销错误判决和强制执行。退还被违法低价拍卖的房产。
  5、一切诉讼费用由违法诉讼人承担。
  6、追究原告诉讼伪证罪行为。
  再加一条:要求追究原告和法官作为证。

  这些申诉权利和诉求都可以被剥夺吗???

  二、下面这些事实和申诉理由被无视和抛开该怎样解释???你们无视法律吗???

  1,申诉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对该案的立案和判决。原审法院开庭时,被告提出原告为外籍,不具以中国公民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原审法院不调查,确信其中国公民,被告当时也拿不出证据。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上只字未提我的的质疑。而一审判决书上归纳本案焦点第三条说: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证明原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恰恰暴露了法官欲盖弥彰的行为。
  2、法官违规私下会见当事人,串通作伪证。法官徐东只是在私下让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被我撞见,我录下了她们私下会面的视频,被她们发现,徐东 强行夺走我的手机并删除了证据。一审判决书中所载:本院依职权向公安机关调取原告的户籍证明、原被告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此条为法官作伪证,法官未出示过公安机关证明,申诉人也未见过公安机关的证明,只是因当时拿不出证据,进行了默认。之后好收集证据。申诉人郑重请求查看原公安机关关于汪滢户籍证明之证据。
  现已查明,并经公安部督查,由周口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督办,周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查出,原告汪滢系假身份证、汪滢、董秀荣母女为加拿大国籍,现已取消其中国公民身份和中国国籍。(此证据为周口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侯国杰警官负责反馈,侯警官联系方式135512230868,郑重申请贵院到周口市公安局上述单位取证)


  该案的申诉根本就不存在再审程序、是彻头彻尾的无效涉诉,首先基层法院违反诉讼程序、做伪证,以假身份证立案涉诉。程序违法、立案违法,根本就是无效诉讼。应该直接撤案而不是什么进行再审。

  你们可以这样推脱枉法、你们可以说你可以到检察院抗诉!!!这就是你们的天平!!!


  我是要到检察院抗诉、但我也要上访抗议你们的违法行为!!
  你们这样的水平实在是与法制中国建设反差太大,你们闲下来仔细看看吧,什么叫亵渎法律、什么叫草菅人命、什么叫违法乱纪、什么叫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