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张华法官的第二封信 (2013)浙甬民终字第29号案子主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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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张华法官的第二封公开信
宁波中院的张华法官:
请你仔细看看下面宁波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的信函。你说法院不用对病历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吗?你身为一个中院法官竟然对我说,你不用对病历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查证属实,还对我说你不是神仙,你只是法官,不懂医学,只有鉴定专家说真的就是真的,你只以鉴定结论如何来判案?如果这样还要你们法官做什么?那为什么最高院的案例中鉴定二次不构成医疗事故法院还是按医院的过错程度判决他们承担70的主责赔偿呢?
如果一切要鉴定专家说了算,来“以鉴代审”那要你们法官干什么?你们为何还要收我诉讼费?你竟然对我说医院写的“莫须有”病情要我来提供证据?我母亲本来就没有这二种“莫须有”的疾病,我那来证据?我只有庸医孟文辉害死我母亲的证据就足够了,我都提供了这么多难道你一张也没看到吗?我想一个法官应当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吧?如果我说你今天杀了人,那你能提供你杀人的证据吗?
既然他们病历记载的慢支、冠心病的病情是真实的,为什么不能提供诊断检查的任何依据呢?为什么应当由他们来提供的证据你也要我来提供呢?请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好吗?我一次次打你电话,因打不通才在网上给你写信,你们都没有回复我,昨天我还好意和你沟通,把做鉴定中要求病历内容真实性的进行认定的事再次和你协商,要求法院明确病情内容的真实性才去做鉴定,并要求提供唯一能够证明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原始录像证据,你竟然不让我把话说完,还说你无法理解,说我不懂法律,跟我说不清,多次打断我说话,说病历资料真实性只能由专家说了算,说要不要提供录像也是专家说了算,你竟然这样冷嘲热讽地对待我,说我有本事叫那些鉴定专家来和你当面对质,还说要专家打电话给你,你什么也不怕,那怕是国外的专家来你也不会怕。你完全能驳倒他们、、、、
是不是因为我是弱者没有说话的权利?是不是我不懂法律你就可以这样来伤害我?不公正地对待我?这使我不得不想起了上次你们庭长在调解时对我说的话:“我们是堂堂的人民法官,我们还怕老百姓吗?是法官判案,还是网民判案?”(是不是因为我把案子真相在网上曝光了?)我知道你们不会怕,因为法律赋予你们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司法公正,你们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为民公正执法。也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使那些“眼花法官”利用国家给他们的权力来徇私枉法、以权压人、官官相护、在百姓头上作威作福来欺压百姓,才导致大量冤案错案产生,才会使中央政府喊出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司法腐败的口号。提出司法腐败“零容忍”。
我无权无势,也无钱来行贿法官,但我会曝光真相来揭露黑暗,我会用我的泪水和键盘来发出我的愤怒和呐喊,我不会停止维权的脚步,除非我也和我的父亲一样被这个不公正的社会逼疯逼死了,如果实在走不通维权这条路,我就会杀了庸医让他不再害人,也许我会是下一个北京的“王宝铭”。
反正我的身体也不好了,医生也建议我好好休息,劝我别再伤心生气了、、、我现在也只剩下半条命了,我每天都在泪水中度过,你们法官都知道,如果你们还是要这样不公正地对我,这个社会也不值得我再留恋了,如果我的死能换来更多的宁波患者有一个安全的就医玩境我想我也没有白死,我相信会有更多正义感的记者来报道事故的真相,我已经在国内几十家法制网站都曝光了事故的真相,难道我父亲的死还不能给你们有一点良心上的不安和内疚吗?难道这就是我那么热爱而充满爱心的宁波吗?难道只有再次出了人命你们才会重视吗?
张华法官希望你好好看看下面的宁波医学会的医鉴办函,我没有说错吧?我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吧?我不是你说的那种无理取闹的人吧?不用那些鉴定专家再打你电话了吧?难道我昨天对你说的要求法院确实病历内容真实性没有任何依据吗?请你不要再这样对待我好不好?难道你听不到我电话里被你多次气哭的悲痛哭声吗?为什么你不学学你们的鉴定办的法官对我的态度好一点呢?我不是一个犯人啊,而只是一个身上背着二条人命的受害者女儿啊。你可以没有同情心,但作为一个法官不能缺少公正心吧?我真的不明白你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呢?这样伤害我?是因为我无钱去行贿你们法官吗?我除了在网上发泄我的愤怒我还能做什么呢?难道我没有听从网友的建议申请在二审回避原来的法官是做错了?难道你真的会报复我?你会吗?
难道要一个病历资料内容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送鉴资料也这么难吗?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还可以做鉴定吗?请你们告诉我?我应当如何做才对???如果就这样把内容不真实的病历资料,和现场证据资料又缺失的不完整的送鉴材料再次送到鉴定办,让我再次遭遇上次一样的不公正的鉴定报告吗???我是绝对会去鉴定机构中止做鉴定的,你们看着办吧。
(2013)浙甬民终字第29号医疗损害案
生活在泪水里的医难受害者女儿
写于2013 03 29
附件: 医院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损害鉴
宁波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函
胡敏家属:
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由你们医患双方委托我会关于胡敏与宁波市鄞州区集仕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争议案,要求作医疗损害鉴定。现患方提交上书面陈述报告,其中明确表示:患方提交的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中记载的患者在医方处就诊的时间系医方故意把时间往后写,同时表示医方用专业术语为自己开罪,对该宁波市通用门诊病历中医方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事实不清。因我办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医学资料进行。鉴于我办及专家鉴定组无权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甄别,根据《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本办中止组织本次医疗损害鉴定。请你们医患双方在三个月内做好材料真实性(包括内容的真实性)的认定工作,逾期本办将终止组织本次医疗损害鉴定。
特此函告。
宁波市医学会
医学鉴定办公室
2012年10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补充内容 (2013 4 7 09 :44) :
http :www。movedchina。comNewsView。asp ?ID等于7621
宁波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医疗事故,一案二命 医疗损害纠纷 呼唤阳光鉴定
http :www。movedchina。comNewsView。asp ?ID等于6326
http :www。movedchina。comNewsView。asp ?ID等于7626
http :www。movedchina。comNewsView。asp ?ID等于8848
我已哭够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