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公安局信访孙处长睁眼说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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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刘刚,身份证:210504196304270296,
电话:18034344433。
1999本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我叫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判处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6500元。
我反映的问题有以下二点
一、公安机关认定我(1)叫他人为自己虚开。(2)为他人虚开。(3)介绍他人虚开。案发时公安机关只追究我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合法呀。
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扣押了于案件无关的,我与本钢签定的98年下半年钢材购销合同两份,加工合同一份,和我在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的企业,北丰多用锅制造有限公司的厂房厂区及部分设备,一直不返还,并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卧龙镇政府找到我的父亲,与我父亲签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给了我父亲20万元,我的价值几百万的企业就没了。
公安机关给我的答复是
一、经过我举报,为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刘伟,邹国松,崔永军已于2010年被平山区人民法院判刑。
二、叫我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我介绍他人为其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本钢腾达公司涉案人员谢英利和李春郁因犯罪行为轻微,不予追究,
三、被扣押的物品已返还给当事人。
我的疑问
一、刘伟,邹国松,崔永军是于案发十年后,是经我坚持举报本钢腾达公司虚开发票,公安机关为了结案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发时公安机关为什么不追究?
二、认定我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656万元被判刑15年。为什么本钢腾达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900多万却被定为犯罪行为轻微不予追究呢?
三、虚开方和受票方均不用负刑事责任?而只追究中间介绍人合法吗?
四、我是被扣押物品的当事人,可是我至今也没收到过公安机关返还的任何物品,也没在任何接收单签过字,公安机关为什么答复以返还给当事人了呢?
五、我的合法企业,你镇政府就是动迁,依法你们也应该找我企业的主人刘刚谈呀。
我已实名向本溪市公安局举报二十二年,公安机关先后六次立案,其中有两次是由副局长任振波和彭玉林任专案组长。我上访举报二十二年,至今见到的最大领导是公安局副局长,问题至今一件也没被解决,最近几天,我通过领导人留言板,给本溪市委书记姜小林多次留言也不被通过。
请求全国各地法律工作者给予帮助,请求新闻媒体记者釆访报道,请求社会各界人士关注,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关注。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已于2020年12月1日到本溪对我进行过釆访。
我说的如有不实,我刘刚负任何责任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