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灵为寻求公平正义反遭打击报复该由谁来追责?
  镇政府村支书权力任性,打击迫害举报人,非法拘禁,故意砍伐毁坏林木,强占林地。
  控 告 状
  控告人:马文灵,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投涧村中新街7号,身份证号:410522197211152826,联系电话:17637263967。
  被控告: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政府、刘各涧村支书刘合保明目张胆,违纪违法,故意毁坏我家林木,包庇犯罪,打击迫害举报人。
  请求事项
  由于镇政府和村支书的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事实和理由
  1、因我举报我村组长涉嫌贪污集体土地承包款5。4万元和帐目造假(有证据)。2011年侵占集体土地并确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只登记不确权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遂赴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截回非法拘留。马投涧镇政府不仅对举报的案件上瞒下压,反而用手中的权力,将我非法拘留,村支书刘合保故意毁坏我家林木,他们明目张胆违反国法,宪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侵犯了我的合法人身权益。镇政府是贪污腐败的保护伞。
  2、在我被非法拘留期间,遭到村支书刘合保的打击报复,依仗手中的权力和村里的黑恶势力,将我家种了40年的几十棵大树(1980年种),全部砍伐,毁坏(有证据),非法强占我家种林木的地,村支书刘合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森林法,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投。
  综上,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上级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乱用职权,渎职犯罪 ,侵犯人权,限制人身,公然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追究责任。
  控告人:马文灵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