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政府不做为,致使本该拆除的厂房至今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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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黑龙江绥化市达吉香业加工厂,因绥巴公路扩建而导致工厂停业的全部过程
王玉明系原绥化市达吉香业加工厂负责人。该厂建于2012年 2013年,是北林区招商引资 的 企业,并经绥化市北林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备案(2012)65号,厂房坐落地点:绥化市北林区东兴办事 处 新源管区四委,原绥巴路西侧,厂房建筑面积3056平米,土地
总面积3742。72平米,三栋厂房均有土地使 用证和产权证(2014。5。7。),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232301600559043,发照日期:2014。3。4。 2016年该厂房东临绥巴公路扩建成省级公路,将原来6米宽的道路扩建至19米宽,该厂房东北角距离原道 路16。4米,东南角15。3米,符合当初厂房建设的红线要求;扩建后该厂房东北角距离与路面距离只有3。4 米,东南角仅2。3米(这还包括排水沟的距离)。《公路法》29条规定:在公路二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但 现新扩建的公路距该厂房只有2米,无论公路建设施工作业还是建成后,大型车辆的通过都会对厂房造成 致命影响,最关键的永远存在安全隐患,公路建成后,在公路西侧栽种的护路树就在厂房墙壁。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与《公路法》29条规定相同,第13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 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 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该厂房占红线13米,依法应在 拆迁之列。 从绥巴公路扩建之初,就与北林区政府、绥化市规划局、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和绥化市交通局沟通,一 直互相推诿扯皮,以上四个部门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6月7日和2018年12月20 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原因说是不属于本部门处理,当问及属于哪个部门处理时,四个部门答曰 :不知道。又多次向绥化市政府反映均无结果。因绥巴公路已建到达吉香业加工厂的厂门与墙壁处,由 东向西行驶的车辆靠右侧通行,厂区车辆与工人根本无法出行,因那样会出现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 员生命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失。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是政府严重不作为的表现,视群众利益和道路安 全于不顾,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此事,以确保安全第一,使人民至上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又因 绥巴公路扩建导致工厂停产至今,工人也因工厂被迫停产而失去生活来源,流离失所背井离乡。 王玉明 13604850399 2021年7月2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