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民刘海波实名举报!
  齐市司法局包庇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推投诉 拖调查 护违法 骗上级 涉嫌“利益输送”
  司法鉴定违法行为被投诉已经半年仍未纠正
  教育整顿圆满收官但齐市司法局“水过地皮都不湿”
  强烈呼吁对齐市司法局教育整顿存在问题“回头看”
  对顶风违纪压案不纠的责任人员严肃追究违纪责任

  中央政法委:
  我是齐齐哈尔市公民刘海波,2021年1月22日依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向齐齐哈尔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投诉“齐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请求依法调查处理,该局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由于我的投诉恰逢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满以为能够借此东风加速对鉴定机构违法问题的处理。但是令人惊愕的是,直至2021年6月30日教育整顿结束,我投诉的问题未获任何实质解决;司法局推投诉,拖调查,护违法,骗上级;既认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却又不依法处罚或责令整改;如果司法局在此次教育整顿中“连过场都不走”,人民群众还如何相信党中央教育整顿的公信力?!
  一、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问题
  2018年5月,我以齐齐哈尔恒腾储运公司股东身份向齐市建华公安分局刑事报案,控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志强“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近一千万和公司出纳陈晓红将公司资金3263万转入个人银行卡进行盈利活动。公安机关受案后,委托齐市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做司法会计鉴定。可是,鉴定机构竟将该涉嫌犯罪行为“洗白”,作出了连初中生都能判断对错的、犯低级错误的鉴定意见:将关志强和陈晓红两人的个人银行卡、个人银行帐号,均违法认定为恒腾公司的银行卡及帐号。《公司法》第171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65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卡怎么能属于公司银行卡?该司法鉴定已经荒唐到不顾常识的程度了!
  二、齐市司法局包庇被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即便是在教育整顿阶段也照样是“推投诉,拖调查、护违法,骗上级”。关志强扬言“司法局都摆平了,告到哪也没用”司法局如此费尽心机对付投诉人,是否暗存腐败可见一斑
  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低级且明显,依法处理也不难,但受暗存腐败的驱动,司法局就是完全站在法定监督职责的反面,对投诉举报涉嫌伪证罪的鉴定行为不惜涉嫌“包庇犯罪”。
  (一)推投诉。受理投诉人员约见我方律师提出:投诉内容太多答复不了,要求缩减;另外,司法局只能监督程序,不能监督实体;律师说:可以撤回“撤销司法鉴定”的请求,改为“对鉴定机构违法行为依法行政处罚”;此外“只能监督程序,不能监督实体”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自编借口推脱。
  (二)拖调查。按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规定,处理此类投诉的法定时限为60天,该局受理后一直至拖到第60天才《答复》我:“对投诉的实体问题无权处理”。假设真的是“无权处理”,那么,受理之初就应当告知投诉人,为什么非要拖到60天?就是最严重的官僚主义也不至于此!是谁在指使“拖延”?
  (三)护违法。司法局若对本案依法查处则涉及民营企业家关志强和大公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利害关系人,他们都是当地的名人和有背景的鉴定机构,如果鉴定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则其2年内无资格受理公检法机关的委托鉴定,等于砸饭碗;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司法鉴定意见”这张“护身符”被责令整改,关志强则可能面临坐牢。所以两者拼命也要“摆平”司法局,阻挠调查,保住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司法局推投诉,拖调查,护违法的答案也就不言自明了。
  (四)骗上级。针对司法局法鉴科包庇鉴定机构,违法不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我们向市教育整顿办做了举报,市整顿办责令司法局进行调查,但该局却欺骗上级,违反组织原则,让朱建达的下属科员来调查举报问题并约我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法调查,依法应当由该局纪检组负责,但绕过纪检组、“下属查上司”的违反组织原则、欺骗上级的常识性蠢事是谁安排的?谁就有腐败嫌疑。
  三、齐市司法局对其已经确认鉴定机构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反而挺身而出“堵抢眼”,强调“违法行为超过二年不能处罚”;不顾鉴定机构违法行为还未改正,其《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直在公安机关发挥作用,违法行为一直在“持续”的事实,公然为被监督对象站台!
  本案是在投诉人的强烈要求和大力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司法局不得已承认了被投诉鉴定机构“部分”违法行为,虽然该违法行为始发于2018年7月17日,但时至今日,其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直在公安机关发挥作用并且也未改正。司法局强调其“违法行为超过二年不能处罚”违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退一百步说,即便不能行政处罚,按司法部《投诉办法》24条规定也应当“责令限期整改”,而不能只贴一个“训诫”的“标签”后放任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司法局某些人是否“受人钱财”有待于组织调查,但“为人消灾”倒是做的毫不含糊。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专设“监督管理”一章,即意味着司法行政部门除被动接受投诉外,还依法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动”监督的管理职责,不是超出行政处罚时效就可以推出不管,而是依法必须消除、纠正违法行为,不能任由违法行为持续存在。
  司法局无论从什么角度,也无论其为自己寻找什么借口,其法定的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职责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行政处罚也必须消除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反之,司法局如果不履行上述职责,则没有其存在的必要,可以摘牌解散了!也为纳税人省点钱!

  举报人:刘海波 电话:15663138886

  2021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