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该是一个可以讲理的国家,是一个正在向法治迈进的国家,我的博文和帖子能够在互联网站上公开发表证明,中国还是给予了公民合法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机会,我相信,公平、正义的曙光终会照耀我以后的人生!

  以下专门比对并论述我的行政复议如何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所列的七项条件,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均符合:
  (一)申请人为敝人,被申请人之一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被申请人之二为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
  (二)根据江西省省长信箱转复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13年2月16日 和2013年4月28日的答复(两次答复除日期内容完全相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非法认定我家城市私有房屋为违章建筑,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导致我家城市私有房屋被拆,我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安置或赔偿。
  (三)行政复议请求为:
  lt ;1gt ;、参照4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补偿,面积40平方米,即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赔偿16万元人民币。
  lt ;2gt ;、或从京东还建房46套房源中拨付一套,按“拆一还一,赠送8平方米,优惠8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面积约70平方米,须办理房屋产权证,须一楼房源。
  lt ;3gt ;、或从其他拆迁安置房房源中拨付一套,按“拆一还一,赠送8平方米,优惠8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1200元每平方米结算。”面积约70平方米,须办理房屋产权证。须一楼房源。
  为了促使事情更好地解决,以上诉求可以适当协商。
  行政复议的理由为:
  (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违反以上规定,直接承担本应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南昌市市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拆迁活动,非法行政,违反职权法定的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四条: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
  《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建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违反以上规定,请看《南昌市朝阳洲道路改建及城市排渍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第四条:房屋拆迁采取拆迁工作与经费包干的办法,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 根据2012年7月19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关于黄剑平信访问题的回复》,玉带河西支改造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委托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进行房屋拆迁,由于委托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被委托人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委托人要拆除或征收任何房屋(含违章建筑和违法建筑)都必须与房主协商,既不能强买强卖,也不能强制征收,更不能无偿拆除,否则,就是掠夺和抢劫!
  (4)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作为区房管局的内设机构,擅自扩大拆迁范围。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原主管拆迁办的一位副局长(女)给我看过文件,玉带沟西支改造工程的拆迁范围是:沿沟一米红线范围内。我家房屋距离沟边二十五米以上,本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实际拆迁单边达四十米以上。玉带河西支本是一条二米多宽、二米多深的深沟,现在河底达四十米宽,加上两边的绿化带,总宽度达百米左右。即人为地开挖成了一条大运河。我当时指出拆迁范围扩大了很多倍,女副局长(我忘记了其姓名)说:“因为施工机械开不进去,所以扩大了拆迁范围。”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违反以上规定,直接承担本应由建设单位(拆迁人)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拆迁活动,
  其实质是一种乱作为的侵权行为,该违法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理应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违章建筑作出明文定义和司法解释,下位法不得乱加揣测,揣测无效。
  (7)、玉带沟拓建拆迁、南通公司厂房区土地被南昌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而发生的厂房区拆迁(改制搬迁),两者之间不要混为一谈,中间至少相差半年!故我家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或国家赔偿与后者无关,责任主体在于青云谱区房管局。
  (8)、据敝人考证,中国城镇在其发展、衍变的历史过程中,有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房屋没有现政权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城中村”、民房、古建筑等几乎百分之百属于自搭、自建房屋。 假如按照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2年7月20日《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其本人既提供不了房屋产权证,又提供不了建房许可证和土地证,属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可以无偿拆除,而而且无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可以冒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无偿拆除人民赖以安身立命的房屋,导致人民大量流离失所,沦为难民,引发不计其数的上访,则国家有陷入动乱之虞。 某些人将“三无”房屋误读为“违章建筑”。某些人利用无偿拆除“违章建筑”发家致富。 有人将房地产开发商解读为现代版的“恶霸”,此类“恶霸”看中某块风水宝地,宝地上的房屋和居民就将难逃厄运。“恶霸”雇佣拆迁公司充当打手,“打家劫舍”,所向披靡,因为侵犯弱势人群的合法权益,几乎是零成本,零风险,因为之所以称其为弱势人群,是因为其无力抗争,任人宰割,不具备防御能力,更不具备攻击性。
  (9)、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与南通公司串通,不光诈骗巨额财政资金,而且通过合并、置换户名、转化为公司财产、46位南通公司领导和干部通过群起瓜分、贪污、房改等方式抢夺八十二户职工和城市私有房主的拆迁安置房,天理何在? 故南昌市青云谱区房屋拆迁代办处的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有辱政府行政机关的光辉形象,如此抢劫,并因其违法行为造成了我家财产损失,故我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承担赔偿责任。(特别说明: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的回复,在此特追加南昌市青云谱区政府为本次行政复议案的被申请人。)

  (10)《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辖市、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
  前款私有房屋是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根据以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以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城市私有房屋作出了明文定义,在一大堆房屋拆迁法规中,最具有操作性,法律效力最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有与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文件均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以上文中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该指省长和市长。
  综上,我家房屋属于城市私有房屋,作为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
  什么违章建筑不违章建筑,不过是一块遮羞布而已,我家的拆迁安置房被人霸占了,且这种霸占是通过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区拆迁办)、南昌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谋、串通实现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发【1983】194号(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支持对我家被拆迁房屋应得到合理安置补偿。

  (11)2013年4月28日 ,江西省省长信箱(又称省政府信箱)转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针对编号201302001219 、201302001220 、 201302001221、201302001222 、 201302001223 即 本系列篇(之六百四十七)的如下回复(与 2013年2月16日的回复完全一样):
  黄剑平同志:
  你好!
  你向省长手机信箱提交的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瞒案不报”的信访件,经省信访局转到我办后,我办领导高度重视。办主要领导即时批示,着分管领导对你反映的事项进行约谈。
  2013年1月25日,我办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同志从9点至下午2点与你进行了约谈,对你的信访事项和要求进行了全面了解。
  1995年,你作为省一建职工在原通用机械厂职工宿舍旁自行搭建的40㎡房屋,因通用集团改制搬迁,于2003年被青云谱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为“无三证”违章建筑拆除。此后,你多次上访要求补偿。2009年,青云谱区拆迁办折补了该房材料费9900元。至此,你上访事项和诉求已作出了处理。 你要求对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2012年的信访回复申请复议,青云谱区政府、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和我办均已依法作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回复。现你再次要求通过复议货币补偿或置换你自行搭建的40㎡违章建筑,法律不予支持。
  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其实,2003年8月拆迁,经我多方诉求,2006年10月左右青云谱区拆迁办熊晓凌主任才通知我领取了玖仟玖佰元材料款。请注意:是2006年10月左右,不是2009年!
  只给我玖仟玖佰元材料款,我只能先收着,能怎么办?他们也没有说此为一次性了断。我是请假过去的,惦记着赶回去上班。我请求先收款后写收条,熊晓凌主任以人格担保,我便按熊晓凌主任指派的拆迁办的一位同志的口述写了收条,然后当场支付了我玖仟玖佰元现金。收条没给我复印件,内容我记得如下:今收到我家房屋拆迁材料补偿款玖仟玖佰元。姓名。年月日。没有其他内容。可以请区拆迁办出示这张收条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如果以此为由拒绝补偿安置,我情愿归还玖仟玖佰元材料补偿款。

  (12)、 拟被拆迁房中无证住宅由区拆迁办丈量,无证非住宅由市房管局丈量。2012年9月5日,南昌市青云谱区拆迁办陆武斌书记当我面承认是对拟被拆迁的所有房屋进行过丈量。我家拆迁房资料何在?我家拆迁房面积包含在无证住宅面积1835、20平方米之中。

  (13)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关于黄剑平反映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回复》,其内容实质就是行政处理决定书,南昌市青云谱区房管局办公室黄副主任(女)告诉我:该决定通过了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14)、说一千,道一万,人家46户非拆迁户能得到豪华拆迁安置房,我作为正宗的拆迁户,居然得不到迁安置房,天理何在? 82户职工拆迁户中,有78户的拆迁房参加了房改并领到了房产证,但至今9年多安置房未领到房产证,其安置房实质是廉租房,天理又何在?我们的拆迁安置房其实均被人通过合并、置换户名、转化为南通公司财物、分配给南通公司领导和干部、房改等途径霸占了!
  (15)、 在依法举报、依法博弈、依法抗争过程中,历经9年多,其中遭受的诋毁、陷害一言难尽(本系列篇中有过许多声泪俱下地控诉),为国家和人民至少能挽回四千一百万元以上的损失,假如加上骗取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有一、二亿,按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的比例,也应该奖励一套安置房给我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于2012年7月20日书面回复我。我于2012年7月31日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故根据以上规定,我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故江西省人民政府对南昌市人民政府应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受理。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第六十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综上,请求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领导、监督,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的业务水平太差,请对其进行下岗培训!
  综上,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有意抹黑敝人并涉嫌下套,请求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处必须予以回复。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对本案挂牌督办!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687919248
  20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