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竹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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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蒋家堰镇党委政府及蒋家堰镇小坝子村书记凌受银非法强拆村民凌宏房屋侵占村民财产的非法行为
原告:凌 宏,男,小坝子村三组170号,身份证号422625197303190537,电话:13534309096
被告:凌受银,男,小坝子村二组,小坝子村支部书记。电话18062183787,13451273050
蒋家堰镇党委政府纵容凌受银非法强拆侵占村民财产
诉讼请求
1。追究蒋家堰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及主犯凌受银法律责任。
2。遵照法律标准依法给予原告应有的合理经济补偿与宅基地权益。
事实与理由
原告小坝子村三组170号人,常年在外务工,全家两口人,母亲赵世莲花,今年71岁,系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中原有房屋7间(正屋5间,偏屋两间),另有猪栏、厕所。房屋面积496。6平方米,场地面积约110平方米,菜地约20平方米,房屋及占地面积共计626。6平方米。2016年9月凌受银以精准扶贫建安置房为名,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房子。当时母亲还居住在屋内,凌受银以其有精神病为由强行安排到十堰精神病医院住院,家里还有一整套酿酒设备及家具,包括土地使用证也在这次强拆中无一幸免。2017年1月31日,原告从广州回到老家才知晓房子被强拆的事实,母亲已从精神病院接回被安排到安置房中。2月份找到凌受银,与之签了一份非法的补偿协议,协议由村上文书凌均升起草,所有补偿只给予了现金2。5万元。
按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否退出完全自愿,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不仅是居住的地方,也是重要的文化传承载体,农民如果没有了宅基地,就真的成为了无产阶级。
综上,公民的房产及物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宅基地,村民房屋是村民的个人财产,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都无权处理公民的个人财产。凌受银作为村支部书记蒋家堰党委政府作为村干部的领头羊竟然知法犯法不顾群众死活,只顾形象面子工程,利用政策漏洞将群众利益压榨到极致的做法实乃是人神共愤之举,特恳请法院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凌受银及蒋家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的不法行为,并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此致
原告:凌 宏
2021年5月6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