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相信?

  一个36万元的投资款转为借款,被道县人民法院法官合谋设置圈套,分多次案由判决生效,达263万元。利用该判决敲诈勒索抢夺,害得我损失一千多万元的代价,逼得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全家人流落失所。
  流血的一幕,诉告天下;让大家看看祖国之大,还有说理的地方吗????:
  一、本人莫汉生因工程业务需要,2014年承包工程,由于道县畜牧水产局原副局长邓柳生,在单位上班没有什么事做,临近退休年龄,于2014年8月9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分四次邓柳生投资本金后,退股转为借条,借款本金为36万元,分别都开具了4张借据和银行汇款凭据。2016年8月10日,邓柳生将36万元本金结算利息215400元,连本结息为575400元,当时,邓柳生谎称自己欠到其姨妹唐春玲的30万元未还,要求我将这575400元的次款改到唐春玲名下,好向其老婆的外家人交差。于是,我就依照邓柳生的要求写了一张借到唐春玲575400元的借条。当时,唐春玲根本不在场,也不知情。
  二、2017年5月21日,邓柳生又将我写的借到唐春玲台下575400元那张借条拿出来与其结算本息为719900元,形成了利滚利的欠款。这次邓柳生又心怀鬼计将所有原始借条(包括唐春玲名下那张575400元的借条)全部仿制成彩色复印件,在我毫无防备和一时辩不出真伪的情况下,当着我的面将以前4张共36万元的借条和写给他姨妹那张575400元的借条全部撕毁。并假称唐春玲的钱他已还清了,要我重新再写一张719900元的总借条,这次借条改写借到邓柳生的名下。于是,在邓柳生的精心预谋下,我不知不觉地进入了邓柳生的圈套。本来36万元的借条,在邓柳生的策划下,形成了四张原借条的36万元,后变成了借唐春玲名下一张575400元,再一张总借条719900元,共六张原始借条全部在邓柳生手中存留。
  三、邓柳生获取上述六张原始借条后,勾结道县法官何明江,共同策划如何将这六张借条全部通过法院进行不同的案由诉讼来取得合法支持。首先,邓柳生将第一张借到唐春玲名下那张借条,以代理人身份起诉我,主审法官是何明江。邓柳生为了达到我不出庭的目的,哄骗我说,唐春玲起诉的那张借条是复印件,起不了作用会败诉,劝我不用参加庭审,他会劝唐春玲撤诉。结果,本案在原、被告均未到庭的情况下,被法官何明江判决我支付唐春玲575400元(本借条无任何打款凭据和佐证),邓柳生就达到了初步目的。
  四、我收到575400元的判决书后,要邓柳生解释清楚,不是说你劝她撤诉的吗?怎么又判决了。
  邓柳生再次欺骗我说,只要我不上诉,先还他50万元,他可以将他手中另一张719900元的借条抵扣判决书中的575400元,并将那张719900元的借条还给我。我再次听信了他的谎言,于2017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转汇给邓柳生50万元,再加已还他15万元,其已还给他65万元。我汇50万元后,马上找他要那张719900元的借条,他声称放在他老婆家里,过二天拿给我,由于我和他是多年的邻居又是好友,我就轻信了他。过了二天后,我多次打电话找他要借条。但他一直谎称借条没找到,等那天见面写个作废的条子给我,要我放心。
  五、我万万没料到,他收了我65万元后,才一个月又将那张719900元的借条拿出来,于2018年1月12日再次向道县人民起诉,这个案件又交给了法官何明江手中,当时,何明江叫邓柳生撤诉,将借款案由改为工程合伙纠纷案由。于是邓柳生于2018年2月7日在开庭当中,法官何明江叫邓柳生撤诉,撤诉后于2018年4月24日再次以工程合伙纠纷案由起诉,何明江在案判决书中不仅支持了邓柳生的全部诉请,还将原4张共36万元的借条和我还款的65万元全部写进判决书中抵扣工程款,另外还判决我还欠邓柳生81万元,我不服本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我根本没和邓柳生合伙做过工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依法撤销了本次判决并发回查审。
  六、发回重审后,道县法官张适,对发回重审的案件更加草率行事,在没有任何依据可以证实我与邓柳生合伙做工程的条件下,心怀恶意的就错再错,居然再次将写明为借款719900元的借条,擅自主张判决为工程结算款,胡乱判决我欠邓柳生工程欠款719900元,加上本金372000元以及利息314000元,共计1405900元。形成官痞压倒性的欺诈行为这让我真的跳进黄河都洗不清的沉重债务,恐怕来生都无法还清。此官僚行为逼得我生不如死,我多次向上反应及红网维权,想得到有关领导的关注。于2019年6月16日,道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邓柳生和唐春玲的案件举行再审听证会,当时院领导杨院长到场主持了会议,并进行了录音录相。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我没收到听证会的裁定书的情况下,也没通知本人擅自将我在道县城内道江镇潇水北路508号的300多平方的7个门面以及土地400多平方以572000元强行拍卖。据可靠消息透露,该拍卖的门面和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拟以1比3的比例补偿门面房屋和土地价。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谢宏文法官竞以57万元予以拍卖,将我打拼几十年的唯一财产(至少可抵值600 700余万元)全部低价拍卖精光。导致我至今还背上邓柳生上百万的债务无法归还,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当我知道去找他们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30日晚把我房屋全部挖倒。还把我家中的一切家当全部毁坏,甚至拉走我所有的财产,片地一丝不挂,这就是共产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好干部?让我倾家荡产。
  综上所述,本来借了邓柳生36万元的债务,被道县人民法院分二次判决就达到了198万元(一次575400元,一次140万元),再加我已还给邓柳生65万元,共计达到263万元,再加上我房子拍卖的价差600余万元,共计高达1000多万元的总合。本人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惨绝人性高利贷。这种判决让人痛感心寒,我将维权诉访到底,请大家帮我评个道理、公平何在!中国的法律难道就让苍蝇见血的饕鬄之徒一手遮天吗?
  道县法院法官与人勾结,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立诉冤假案由作枉法裁判,非法敲诈抢夺他人合法财产,法院领导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事实真相。将我在道县县城的七个门面(价值6—700万元)房产作为超低价57万元强行拍卖给自己的亲属从中获利。还将我家里的所有家具物品全部一抢而空。我家里还有很多收藏品,古董文物等也不知去向。害得我上无片瓦,下无寸土,倾家荡产,无家可归,全家人流落失所。道县法院官痞严重玩忽职守包庇违法犯罪,利用职务权力关系形成保护伞包庇,一手遮天,使我伸冤无路。
  官霸行天,世道横行。请求国家有关领导予以重视,看清官霸凌行为带来的灾难。国家法律失去了尊严,将我推进了万丈深渊。血泪呼请,望能看见我的呼声,救我于水火!
  控告人:莫汉生,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道县潇水北路508号,《该房屋已被他们违法强行拆掉,现居无定所》汉族,身份证号:43292319641119101X,联系电话:13574613032。
  被控告人:邓柳生,男,1954年9月23日出生,住道县道江镇潇水北路522号,身份证号:432923195409230839,电话:15111617039。
  被控告人:唐春玲,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06160325,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道县城中社区阴阳村。
  被控告人:何明江,道县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张适,道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谢宏文,道县执行局,执行法官。
  被控告人:道县人民法院。
  被控告人:道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我反映的主要问题: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和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唐春玲575400元的借款案件是典型的陷害我的冤假错案:特请求县、市、省、中央、国务院有关单位督促审理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的诉讼请求,还我公道。
  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并不熟悉,双方没有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根据不存在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于2016年8月10日出具的载明借款金额为575400元的借条,是唐春玲的姐夫邓柳生在与再审申请人莫汉生就之前的金钱往来关系,在通过双方的对帐以后,在邓柳生的要求下,由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以出借人为唐春玲的名义出具的,再审申请人莫汉生与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并没有形成真实的借贷事实,再审被申请人唐春玲无法提供银行转帐流水证实双方形成了真实的借贷关系。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是邓柳生一手导演的虚假诉讼案件,所谓的原告唐春玲,她本人并没有起诉,民事诉讼状、授权委托书均由邓柳生一人签名,是自导自演而成。本案的审理,违反法定程序。道县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并没有依法对本案进行实质审查,未依法对本案进行审判监督,只以超过提出再审的时效为由,驳回了再审申请人莫汉生的请求,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了邓柳生虚假诉讼的嚣张气焰。基于以上事实,请依法启动再审审判程序,客观、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再审申请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和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人唐春玲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依据:
  一、1、控告人真实性没借唐春玲的钱,也不认识唐春玲,写给邓柳生将债务是转移给第三人唐春玲的三角债务,2019年6月11日在道县法院再审听证会上,唐春玲语无论次,表述不清楚,对债权的形成也无法举证,也无任何佐证予以证实借款的来源。因为本案原告和被告均未到场,是邓柳生和何明江串通合谋违法独自主张的冤假案件,本人强烈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至今收到的再审听证《民事(不予再审)裁定书》是2020年4月13日,与再审听证的时间就相隔了10个月加3天,(挖我房子的时间是2020年3月30日晚上的九点多)由此所见,本人从未间断过诉访,何来巳超过诉讼时效之议,法院完全忽略了国家法律的程序。本案纯属合谋陷害。
  2、于2020年5月21日周四上午,在道县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室104办公室再次约访,有专职委员吴芳媛,法院副院长何小艳,濂溪街道办事处周胜江,道县自然资源局莫小波,县委网络办刘跃胜,参加这次的约访:
  主要约访内容有;(1)。反映了该判决程序违法。(2)。在执行过程中,因在停止拍卖期间未经过我和我夫人的同意,擅自将我七个门面及住房以五十七万元强行低价拍卖,低价给唐春玲完全是非法侵权行为。因为我爱人还有一半的产权在内。(3)。我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不理采屡被拒绝,我爱人也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也得不到回复。(4)。法院拍卖我的七个门面,作为140。01平方米拍卖,但是拆迁时拆迁的面积远远大于140。01平方米。(5)。拍卖我的房子成交只有57万元,评估的价值远远低于房屋实际价值。(6)。房屋的产权已登记为准的房子还没有实际变更登记,所以现在还是我的房子,根据新《民法典》和老《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目前房子还登记在我的名下,房子的所有权还是属于莫汉生的。(7)。拍卖我的房子,应该有拍卖腾房通知书,即使没有通知到位,被执行的房屋里有价值的物品应当提供第三方保存。(8)。原告提出的借款约40万元,更是无稽之谈,瞎编乱造,颠倒黑白,难道自己借的钱自己都不知道是多少?(9)。法院明明知道这是冤假错案,为什么法院还要继续执行?(10)。我提交的再审申请,为什么法院等把我的房子暗中卖掉挖掉了,于2020年4月13日才给我不予再审裁定书?(11)。于2019年6月11日在道县法院的再审听证会上为什么连可信字条都没有看到一张?(12)。我要求法院再审听证的笔录给我一套,还有录音录像的全过程,为什么法院不拿出来?
  二、邓柳生手中的六张借条实际就是一笔借款的总数本金为36万元。它通过与法官勾结后分多次被判决生效。包括已还他65万元在内。一共被法院违法判成了263万元。还擅自将我价值600多万元的七个铺面及住房,以57万元,强行低价拍卖。《36万元的借款被道县法院欺诈的行为错误判决使我背上损失1000多万元的代价》给我逼上绝路和死路。
  三、关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4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唐春玲57万元的判决问题,主审法官是何明江,起诉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起诉标题为575400元,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最后判决时为575400元加利息,按年利的24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被告莫汉生存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000元,被告在给付本案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在这里就可以看出了9554元,只交了2000元就可以立案审理,真是关系不浅,(包括利息就到了80多万)中饱私囊徇私舞弊行为。
  四,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申13号民事裁定书,听证再审时间是2019年6月11日,当我收到裁定书是2020年4月13日,相隔时间十个月零3天,这难道法院走一道程序要这么久吗?因此,诉讼时效问题完全是道县法官何明江一手故意泡制出来的,其实,我一未收到判决书。
  五、关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95号裁定书,起诉时间是2018年1月12日,裁定时间为2018年2月7日,起诉标题为769900元及利息(审判长又是何明江),当开庭审理时何明江亲自叫他撤诉,这又意味着什么?
  六、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起诉时间是2018年4月24日,起诉标题为812350元及利息(审判长还是何明江),判决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判决内容为限被告莫汉生在本判决生效之一起30日内给付原告邓柳生的合伙期间的欠款共计人民币3649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24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止);这个判决给他364900元再加上我给他65万元就变成了1014900元,再加上唐春玲2051号判决812350元,就变成了2025500元,这样的判决真让人寒心。
  七、由于我不服道县人民法院的无理王法裁判,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中1758号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9)湘1124民初208号判决(重审),是2019年9月24日,(审判长张适)判决结果,一、限被告莫汉生在本判决生效之一起30日内给付原告邓柳生合伙期间的欠款,共计人民币719900元及相关本金372000元(53800元加314000元)的利息(其中53800元按约定月利率0。97计算、314000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欠款履行完毕止);加等等(再加上唐春玲2051号判决,再加利率)就变成了300多万。这样的判决可能世界也难找,(一笔借款多次累计重复判决)我不服,再次上诉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维持原判,现已上诉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怎样?……只能等结果。
  九、归总说来,法院法官聚集合谋,夺财害命是不道德的,有损害国家法律不公形象,败坏与国家法律的尊严。我在县城的7个门面以57万元拍卖,低价处理是不合法的,还有国土资源局拆迁办又连夜把我的房子挖倒,我家里还有所有的家具用具和收藏品,全部毁于一旦,物品不知去向,完全损害了我的合法财产和利益,害的我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无家可归,全家人流落失所。就这样36万元的借款本金,害的我损失上千万元的代价,让我叫天天无回音,叫地地无声。他们简简单单的创造一个冤假案件,让他们复杂化演变成如此的猖狂后果。一、没有打款凭证,二、没有实质借款凭证,三、借款是多少?连她自己都说不清楚,执政时说约40万元,是多少就是多少,哪有约多少钱的?,四、复印件法院也做证据使用,五、资金的来源也不清楚,六、重三倒四计算本金利息。这残人绝后的计算真让人难以理解,这就是法院的行为道德。
  综上,控告人请求司法部门依法还我公道,对控告人的冤假错案予以新异地法院公正公判,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还原事实真相,彻底还我清白于天下,我死不不相信,全国这么大,就没有一个讲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
  控告人:莫汉生
  20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