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受贿案的真相【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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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至27日,全国各知名网站热转了一篇关于《深圳地铁建设爆腐败窝案,多个招投标项目受贿》的报导。作为深圳地铁的一员,作为与此案及案件相关人员有着紧密接触的我,我非常了解此案的真相,因本报导中有许多不实的地方,本着澄清真相,还原事实、避免误导公众的目的,特书此稿,请新闻媒体主持公道、公正。
一、关于深圳地铁毕某受贿案的真相与报导不符
毕某是一个工作非常认真,但又非常古板、较真、迂腐的人,是大家眼中的另类。为了抵制下属员工杨某(原报导中目前正在审判中的那名涉案人员)的违纪行为,曾将其调离本部门,杨某怀恨在心,多次在办公室与其发生争执,并扬言要整治他。2009年,杨某编织毕某受贿几千万、与众多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在深圳有多处豪宅的虚有事实对其检举,经相关部门及组织调查,纯属虚构。但杨某不死心,此次地铁建设窝案事件,是其再次涉嫌联合某些司法人员及不良承包商又一次精心策划对毕某实施的报复而引发的冤案。
案发后,杨某也被拖入水中,被中雅机电供出其有一笔索贿38万元,但此人很快得到了检方的特殊关照,是窝案中唯一一个没有被关押过的案发人员,一直在享受自由的生活,直到2015年6月2日才被转移到深圳市另一地方开庭受审,所以报道中对此人此事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原因莫过于此。
关于报导中提及的检方指控毕某于2010年及2012年分别收受了郭某霞2000加6000元钱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原因有三。
一是毕某与郭某于1998年就认识,双方十几年来一直保持着君子之交,如果郭某霞想要与毕某处理好关系,贿赂毕某,应早就要有所行动,何必等到2010年及2012年来送2000加6000,再说毕某是负责技术的,如果郭某想尽快结算,应找相关财务人员才是正确的,所以这从常理上说不过去。
二是2009年杨某的污告检举信,使毕某如芒在背,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了。信中将毕某与郭某说成是情人关系,当毕某与郭某均知道此事后,为了避嫌,双方明确表示非工作原因、非公开场合不要见面,怎么会忘记诺言在2010年及2012年见面及受贿。
三是毕某曾说过,许多承包商想贿赂他,提出一送十几万甚至是几十万,都被我推脱及婉拒,我怎么会看得上这小钱来坏我的原则及人格。如设备商徐某提出的十万元,毕某口供中说的是“等没饭吃的时侯再给”,并不是报导中说的寄存在徐某处,需要时再拿。这是毕某一贯的婉拒方法,既没有让送礼者难堪,又坚持了原则而巧妙的推脱。当时毕某年薪已有几十万,又是优秀的技术专家,何时能没饭吃,只有进了棺材。更重要的就是徐某的口供中也陈述了其并没有从其公司领取并保存这10万元钱的事实。
那么检方指控的8000元钱又从何而来呢?毕某遭举报后,检方对其秘密跟踪、调查、监听、监视了大半年,结果一无所获。但不甘心,无法向某些人交待,于是抓住郭某向吴某、叶某行贿的把柄,要挟其配合,以此为突破口将毕某带走调查,而郭某与检方签订了协议,不追究其行贿罪,所以案发至今,郭某安然无恙,能在家照顾年幼的孩子也是如此。
而从未受过如此场面的毕某在办案人员连续31个小时的疲劳审讯、骗供、诱供中,为了避免老婆、孩子受到牵连,为了相信办案说能取保、不追究责任的承诺,毕某才按照办案人员提供的郭某的口供资料作了配合。
报导中关于收受江某剑现金和购物卡共3万元的指控也是不真实的。!
地铁公司同事只要与江某有业务接触的人都知道,江某2010年初调离了深圳,去负责西安项目了,而他证词中说2008年至2011年都有送购物卡,这完全是假话,2010至2011年这期间人不在深圳,不负责这边的公司项目,有必要专门来深圳送钱送卡吗?而毕某并没有承认收了2万元的购物卡及钱的事,仅凭单方的证词定吗,能算受贿吗?
江某剑为什么要作假证?我想这是大家非常想知道的真相。多方既然联合想法办毕某,想彻底清除工程获利中的阻力与障碍,仅凭郭某霞的8000元是不能立案定毕某的罪的,于是聪明的人想到从毕某口供中涉及到的江某入手。而江某曾因为其工程在造价审核中相差2000多万一事与毕某发生争执,要求毕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可是毕某古板、较真,导致其惨受损失,再加上此次无端被检方从西安搞到深圳涉案,所以非常不满,正找不到修理毕某的方法他于是协助检方落井下石,信口开河,一箭双雕。
然而,对于此案,我们有以下疑问:
1、关于毕某收受3。8万元的指控除了口供,没有任何第三方凭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能有效吗?
2、郭某作为吴、叶受贿案的污点证人,先不说其受司法人员胁迫,就其证词来说可信吗?
3、江某因不当获利受阻与毕某发生矛盾,其指证可信吗?
4、案发至今,行贿人郭某、江某为什么没有被受到处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假如毕某真的是受贿人,那么行贿人也应按同罪处理,但为什么没有被追究呢?
5、毕某的代理律师及单位同事提供了许多毕某在工作中坚持原则,没有为承我商谋利的有力证据,法庭为什么不采纳?如承包商郭某负责的冷水机组有质量问题,毕某组织召开会议(有提供会议纪要),将其质保期从2014年延长到2016年;郭某申请了2笔工程进度款(有提供书证),因冷水机质量问题未整改,进度款在毕某审核环节中被扣下至今未支付费用;还有江某的工程在审计中存在2000多万元的差价,也是毕某未同意放行,要求承包商提供资料返深圳市航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重审,最终该工程被核减了800多万元,然而,这些书面的证据、凿凿的证据法庭却完全置之不理,没在被采纳。更可笑的是,公诉人在法庭上辩驳:“毕某帮郭某、江某协调工程进度、不刁难他们就是帮助他人获利”,如果这个逻辑成立,把我们这些甲方工程管理人的正常工作职责说成是帮助他人获利,那我们每天只要坐在办公室吹空调、看报喝茶等发工资了,啥事也不用去管,这简直是颠倒黑白,欲加之罪。
案发前,检方对毕某秘密跟踪、监视、监听了约一年多时间,案发后在被关押中又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且前后共历经了多达三四十次的审讯,骗供,刑讯逼供等,还调查了所有与毕某有工作接触的承包商,把从毕某自参加工作至今所有认为可能犯罪的证据都翻了过底朝天,还胁迫他人作假证,可以说是运用了一切手段,连毕某的口袋屎都被倒出来了才凑了个3。8万元来定罪,这比起那些动轨一出手就受贿几十万元的人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对一个有着几十个亿的工程管理权限的人来说,是廉是腐,请公众凭良心来评价。
有位著名律师曾说地,在呼格吉勒图冤案上,谁是真凶,是那些没有良心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在毕某受贿案上,谁是真腐,也是这些制造冤案的司法人员,让没有良心的人办案,人人都可能会成为冤案的受害者。 ,王书记啊,肃清司法环境刻不容缓啊!
投稿人:铁先生
2015年6月27日
注:敬请所的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朋友们采访毕翔宇本人,了解事实真相,杜绝冤假错案!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