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平法院现乌龙判决 持刀抢劫伤人成故意伤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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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决吴鹏程涉嫌严重刑事抢劫罪,却仅被判刑十一个月的“乌龙判决”逐渐公之于众,在河北省阜平县内引起一片轩然大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阜检刑诉(2014)17号指控:被告人吴鹏程,男,汉族, 1990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阜平县消防大队合同制员工,住……。 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于2013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看守所。……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鹏程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现已对该案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鹏程以暴力手段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刑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吴鹏程,男,汉族, 1990年9月20日生,阜平县消防大队合同制员工,住……,捕前住该地。 2013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4日被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看守所。……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4)17号指控被告人吴鹏程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吴鹏程身着迷彩服、帽子、口罩,持刀进入受害人杨志刚、刘爱英夫妇家中,抢走两部手机,并将刘爱英的丈夫杨志刚扎致轻伤,后被告人吴鹏程逃离现场,将迷彩服、帽子、刀子、手提袋、鞋子、口罩、被害人的两部手机等物品丢弃在现场南侧一夹道内。……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吴鹏程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量刑。……被告人吴鹏程当庭供述其对杨志刚实施了报复伤害行为,但否认实施了抢劫行为。……经审理查明,受害人杨志刚与被告人吴鹏程之兄吴鹏飞曾因工作关系发生过矛盾,被告人吴鹏程对此记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6月1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吴鹏程身着迷彩服、帽子、口罩,持刀进入受害人杨志刚、刘爱英夫妇家中,逼迫杨志刚夫妇交出两部手机后持刀将杨志刚扎致轻伤,被告人吴鹏程逃离现场。……审理查明,受害人杨志刚与被告人吴鹏程之兄吴鹏飞曾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至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吴鹏程对此记恨在心,伺机报复,致引发了对受害人杨志刚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吴鹏程当场强行索走两部手机,并警告受害人不要报警,事后又将手机扔到了受害人杨志刚家的附近,……可见被告人抢走手机主观上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为了防止受害人报警,被告人吴鹏程在报复心理的支配下持刀将受害人致伤。综上,被告人吴鹏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鹏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判决公布,阜平县一片哗然。那么,被告人吴鹏程的犯罪行为,究竟应该是阜平县公安局历经“退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才侦查终结,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的抢劫罪,还是阜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故意伤害罪” ?
同样据此判决书载明:1。受害人杨志刚陈述2013年6月17日4点30分左右,其和妻子刘爱英听见院子里狗叫的(原文)厉害,其妻子就起床到院子里看了一下,没有发现异常,几分钟后狗还是一直在叫,刘爱英再次起床到外面看,就听见有个男人喊别动,刘爱英赶紧跑回卧室,后面追着一个人,手里还拿着一把刀,拿刀的男人冲到其跟前,把刀架到了其脖子上说拿钱,其说没钱,其妻子怕其受到伤害,就从自己挎包里掏出了一万元钱递给了那个男人,他接过钱后又让把手机拿出来,其妻子就将窗台上放着的两部手机给了那个男人,那个男人接过手机后说了声不许报警,其看他要走,就准备下床,那个男人就在其胸部扎了一刀,然后逃走了。…… 2。证人刘爱英证言案发日凌晨4点半左右,其听见院子里的狗叫的(原文)跟平常不一样,就起床到门口看了一下,没有发现什么异常,二三分钟后狗还是一直叫,并听到其家的塑料门帘有响动的声音,其就再次起床走到卧室门口时,客厅里站着一个男人就喊别动,其赶紧往卧室跑,那个男人尾随其进了卧室,其丈夫杨志刚也从床上坐了起来,那个男人拿着一把刀子,冲到杨志刚跟前把刀架在了杨脖子上说“拿钱”,杨志刚说没钱,其当时比较着急,就从挎包里掏出了一万元钱递给那个男人,那个男人又说把你俩的手机拿出来,其就把窗台上放着的两部手机拿给了他,他接过手机说不要说话,然后用手里的刀在杨志刚胸口扎了一刀后跑出了院子。
综合各方陈述证据,基本可以还原整个案发过程:被告人吴鹏程凌晨进入被害人杨志刚、刘爱英家中,以持刀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现金一万元,手机两部(鉴定价值为1125元),在逃跑的过程中对欲下床追赶的受害人杨志刚行凶致轻伤(有鉴定报告),多么简单的案情!从2013年6月17日案发案发到2014年4月10日(判决书载),阜平县公安局历经“退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方才对该案审查终结,并经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提起公诉,可见公、检两方对此案慎重到了细微的程度!那么何以阜平县人民法院却在当庭审判之时,却可以临时引入“受害人杨志刚与被告人吴鹏程之兄吴鹏飞曾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至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吴鹏程对此记恨在心,伺机报复,致引发了对受害人杨志刚的伤害行为”为基础,并以“被告人吴鹏程当场强行索走两部手机,并警告受害人不要报警,事后又将手机扔到了受害人杨志刚家的附近,……可见被告人抢走手机主观上并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是为了防止受害人报警”为由,将一起由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公诉,犯罪特征明显的入室抢劫伤人案判决成为了“故意伤害”案件 ?判决书中表示阜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量刑”的量刑建议,并没有在其起诉书中出现,那么它又从何而来 ?作为被判决书认可的证据,受害人夫妇证言里反复提到被抢的“一万元”现金为何始终没有出现在判决书中 ?本案中这被抢走一万元现金去了哪里 ?应该如何定性 ?而且,被害人杨志刚为阜平县公安局原刑警大队大队长,案发时为治安大队大队长,同是本地公职人员的被告人,又因何有胆持刀出现在本县公安干警家中行凶 ?和他“曾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至发生肢体冲突”的“被告人吴鹏程之兄吴鹏飞”又是什么身份 ?身为阜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长的干警在家遭劫,并被刀捅成轻伤,才判十一个月,平民又该如何自保 ?……
一连串的疑问,伴随着阜平县人民法院的蹊跷判决,如重磅炸弹在山城阜平炸响,在坊间的一片哗然中,等待时间的澄清。
检方公诉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附件: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 :www。court。gov。cnzgcpwswhebhbsbdszjrmfyfpxrmfyxs201412t201412245553476。htm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