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我们可以大致得出一个结论:财产最好掌握在私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国家手里。这里的私人不仅仅说个人,公司所有也是私人所有。这样,私人所有除了刚才我曾经提到过的好处——让个人获得独立人格和尊严,还可以增加个人的选择。我们选择越多,自由就越大。比如说土地制度,农村里土地是不可以买卖的,是不是你的选择非常少?比如我不想种地,但具有企业家精神,打算开办一家公司,可我没有资本。如果我的土地可以卖的话,我一下卖个50万,我就可以开一个工厂,可以赚钱了。或者说,如果我的土地可以抵押的话,我可以到银行获得贷款。显然,如果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话,人们的选择就会增加。但现在这种非个人所有的制度安排,你不想种地也得种,没办法。要么种,要么抛荒扔在那里,没有别的选择,所以人们的选择范围是非常有限的。
    
    当然,我们讨论个人所有或者私人所有,不仅包括土地,也包括其他任何财产。比如一台电脑,如果我们五个人共同拥有一台电脑,我们要处理它就非常麻烦,大家得商量半天到底卖这个电脑还是租给别人等。如果属于我个人所有的话,我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完全根据我自己的情况来决定就可以了,选择会非常多。同时这种个人所有使得我们通过公共选择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理变得没有必要,我们不必要通过民主的决策或者通过某种机制让大家达成一致处置这个财产。如果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使用和处分成本就非常低,你自己决定怎么处理就可以。
    
    让个人拥有财产还有另外一个好处。这种好处是因为所有权这种权利比他物权和债权都更加完整。在所有权、他物权、债权这几种权力中,所有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最强的。比如说,你租别人的房子,房主不想租了,赶你走你就得走,你对抗房主的能力很弱。所有权的主人权能是最完整的,他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这四项权能全部都有。如果你拥有他物权的话,你的权能就会少,比如现在的农民没有土地处分权,你可以占有,你可以使用,你也可以收益,但你不可以处分,你的权能不完整。不完整的话,你就无法对抗完整的权利,因为完整的权利对抗第三人效力是最强的,他物权次之,最差的就是债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让个人拥有所有权或让私人拥有所有权,对保护他的个人权利是最有力的。现在搞的农民承包经营,传统法律上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物权,因为那不过一种租赁合同,就是从村里租了地你种,结果村里想怎么处分土地的时候,你一点办法也没有。
    
    通过对比财产公有和私有,我们会发现,财产私有对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关重要的。现在有很多的人也提私有,甚至会说“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制定《物权法》,普通老百姓也都知道。但很多法律界的人对此不屑一顾,说那是19世纪的东西,现在早就不存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说法了,私有财产都受到限制。
    
    其实,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解成私有财产不受任何限制是错误的。它是这些理论家们自己编造的一个神话,从来都不存在不受任何限制的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意思决不是说私有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到任何限制。在罗马法上对私有财产都有限制。比如相邻关系,你们家邻居半夜里把音乐放得特别响,吵你睡觉,你可以给警察打电话警告他。这种相邻关系的法律安排历史悠久,也就是说,对私有财产的限制一直都存在。所以,说现在应该放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错误的。
    
    这个原则不仅现在适用,而且永远适用。只要我们想生活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这个原则就是无法放弃的。今天西方国家仍然遵从这样一个原则,私有财产仍然是神圣的。它的意思是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政府或者他人不得侵犯一个人的私有财产。这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真正含义。如果有正当的理由,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征收私有财产,这在所有的法治国家都是允许的,但受到严格限制,不像我们这里动不动开发商要在这里搞一个商业大楼,就可以把你的房子拆了。一般情况下,法治国家是不大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像修机场这样的事情,在我们国家大部分人可能都认为绝对是公共利益,修一机场你还能不让人拆你房子吗?为了大家都交通便利嘛。可是了解东京成田机场的人都知道,那里有几户人家至今都不让政府拆他们的房子,机场跑道不得不绕过他们的房屋。他们跟机场当局和政府都斗争了几十年了。这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连修机场都未必是所谓的公共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仍然应当倡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尤其在我们这样一个私人财产长期不受到尊重的社会里。也就是说,我们应当对政府侵犯私人财产有极其严格的限制。从很大程度上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个原则,或者私有财产权本身和个人自由是同生的关系,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没有个人自由,因为个人的自由和大部分权利都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
    
    当然,上面说的这些都是理论上的分析或者考察。我们也可以从经验上看一下,比如历史上这么多国家这么多年来,到底是那些财产公有的国家人们更自由更美好更幸福,还是那些财产私有的国家人们更自由更美好更幸福。
    
    这里介绍一下美国历史学家理查德 ?派普斯的研究,他是哈佛大学的教授,是研究俄罗斯史最著名的人物之一。他小的时候出生在波兰,后来在二战的时候逃亡美国。他长期研究俄罗斯以及后来的苏联,他在国际学术界是研究苏联、俄罗斯的权威人物。他写了一本书叫做《财产与自由》,基本上是一个经验的考察,从古希腊罗马一直考察到现在,对比那些财产公有的社会和财产私有的社会,哪些走向了自由的道路,哪些走向了奴役的道路。这是非常好的一个研究,好像翻译成了中文,但是书名被改变了。他的研究发现,在实行财产公有的地方,比如古代的斯巴达,还有古代的中东国家,以及15世纪之后的沙俄,都是专制比较厉害的、政府权力比较大或者不受限制的地方。一些学者也对比中国和俄罗斯的历史,他们发现,俄罗斯在历史上,尤其是过去五六百年的时间里,存在农奴制,但在中国基本上没有。中国历史上,自秦以后,土地实行的基本是私有制,虽然曾经有短暂的历史上实行过均田制之类的制度,比如在北魏、唐朝初期等,像赵岗先生说的那样,那是一种形式的国家所有或者公有制。但是自宋以后,基本上一直是土地私有。所以中国历史上,专制是比较温和的,没有走到奴役或者奴隶的状态,这或许跟土地私人所有是有关联的。
    
    说到这里,可能需要指出一点,财产私人所有是一个自由社会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也就是说,有的社会有了私有财产,但照样没有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所以这种自由的社会还需要有其他的条件,比如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分权之类,或者联邦这样的制度框架,才能确保建立一个自由的社会。但是如果没有私有财产制度,建立一个自由社会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是一个必要条件。
    
    派普斯还谈到,20世纪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的社会基本上都奉行财产公有。这种公有的结果我们都知道,无论是苏联还是今天的朝鲜,还是曾经的中国,基本上都走到了一种 状态:政府的权力无所不在,控制个人的一切。甚至像托克维尔所担心的那样,政府还替人们思考,替人们决定穿什么样的衣服,它认为我们都穿绿色的衣服比较好看。
    
    同时,派普斯也考察了那些财产私有的社会,比如像古希腊、古罗马的大部分时期,财产,尤其是土地,都是私人所有的。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城市共和国,土地也是私人所有,尤其是农民逃到城市之后,财产都变得可以交易,可以买卖。所以,欧洲中世纪有一句格言叫做“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那些在农村生活的人都跑到城市里去。中世纪欧洲有一条习惯法,即一个人一旦在城市里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变成一个自由人了,哪怕他(她)原先是一个农奴,也可以获得自由,所以农村的人就会疯狂地跑到城市去。但我们今天中国的城市恰恰相反,几乎是最不自由的地方,或者没有为自由作出表率。城市里要查户口,办居住证等等,有很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