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行长张群和工作人员陈楷熙制造合同陷阱套路贷诈骗我的房产。 被举报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108。208。209。310。311。312。313。315。403。502。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358419Y张群(行长)银行客户经理 :陈楷熙电话 :15502000110诉求:本人已向宁波银行反应多次,都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处理,我希望宁波银行深圳分行最高领导与我协调此事件。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工作人员陈楷熙诈骗我签虚假阴阳合同, 2017年11月第一年合同签五年期,2018年11月第二年单方面让答辩人签收一份收据,但银行还是按照一年期无效合同执行,2017年答辩人只拿到一份五年期的合同,结果贷款一个月后我去打征信的时候发现征信上显示该笔贷款期限为一年,合同又是签订5年(合同上签订五年期三年回一次本金,有合同取证,也有2017年征信报告体现),当时问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为什么会这样显示一年,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回复说这是宁波银行的规定,银行给我们签的是五年合同,让我看合同就好,征信是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看的,我当时很纳闷,银行还可以这样操作,听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这么一说,就觉得被银行套路了,就多次跟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理论,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一直在回避我所有的问题,直至到2018年8月份还没有结果给我,因为我识破宁波银行工作人员的套路,理论过程中激怒了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之后不断找我的茬,说我名下房产有查封状态必须要解封并归还本金才能续贷,说原来签订的5年借期3年回一次本金的合同条款都无效了,现在要一年回一次本金了,最后天天电话威逼我说:没钱去借钱来解决被查封的问题呀,因为眼看就要到11月了,不知道怎么办是好,就被宁波银行陈楷熙逼着去借高利贷来平债,才解封房产。解封之后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又勾结高利贷公司吴锦波再次收取高额过桥费9000元(有银行转账凭证),再续贷出来。宁波银行行长张群纵容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以上的行为,是在没有明确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将原来签订的5年借期3年回一次本金的合同视为虚设,宁波银行单方面自定一份收据:期限为一年,(此处就是阴阳合同,诈骗行为)该合同条款上并没有附加上有体现一年期限,欺诈答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收收据,并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叶没有明确跟答辩人说明期限一年,我手上还持有五年期合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宁波银行却强行按照这份无效的收据执行了 :连续两年一年还一次本金,每次都勾结高利贷公司反复骗起报案人的高额费用。如此强硬恶劣的套路手段,欺压弱势群体,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由于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的恐吓威逼我借钱来还钱,还被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的陷阱,该黑恶势力套路贷团伙又再次以虚假诉讼查封我的房产(我已经刑事立案,案号A4403055600002019116297,有立案告知书)。这时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在2019年10月变本加厉再次找茬,趁机又威逼我想尽办法借钱还银行本金不给续贷,否则会对我提起诉讼并按照市价5成甚至更低拍卖房产,曾经去宁波银行找过陈楷熙和相关领导沟通无效,态度极其恶劣,扬言马上查封房产,结果在2019年12月21日对我名下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起虚假起诉讼,宁波银行给我设套:利用先签订5年合同为诱惑,然后不告知情况下让我签收一张收据,让我不知情的下毁约(强制毁约为一年),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房产,所以借款人被放款机构的行业规矩的霸王条款所欺骗。 我被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行长张群纵容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以阴阳合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徇私枉法通过虚假诉讼司法劫财,利用司法漏洞、恶意查封。制造我征信黑名单、公司倒闭、长期被黑社会敲门恐吓威胁家人。1。控告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以贷款转贷诈骗,欺诈我把我原本广发银行贷款276万转贷到宁波银行310万,中间以30万元差额骗取当事人房产。2。控告宁波银行工作人员陈楷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银行合同,合同签五年三年回一次本金,欺诈本人签收收据为一年2017年签约合同时告诉本人是五年期合同(银行柜台都有录像),此行为合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触犯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对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存在以上行为,数额达到二万元及以上的,即立案追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综上,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指使工作人员陈楷熙欺诈林小敏签订虚假合同,此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附以下证据:一、立案书。

  二、一审法院判决书。

  三、二审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