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惩治披着法官大袍,违法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清江浦法院执行局王衙内

  本人王学英,身份证号码32081119491001108X,现向贵院实名举报,清江浦法院执行局法官王勇滥用职权,致人死亡一案。
  一、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判决
  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王鲁娜主审,在未通知被告王学英出庭参加诉讼辩解的情形下,非法剥夺被告的诉讼权利,违规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定王学英承担20万元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50万左右,(详见(2017)苏0812民初5305号),此案因属于审判程序重大违规,应适用新《婚烟法》共债共签的法律,被告王学英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上诉和再审,但上级法院官官相护,只驳回上诉,却对程序违规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回复却只字未提。
  二、滥用权力,违法执行致人死亡
  此生效判决书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勇负责执行,因被告认为该案判决有误正在上诉,并因经济经济原因不断筹集资金,只是暂未完全偿还,但王勇法官在未出具任何通知书的情况下,于2008年3月份冻结被告曹凤岗每月七千余元的全部退休工资收入,连最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保留,于2018年8元将被告王学英价值150余万元的九龙花园房产冻结,不仅如此,王勇同时还查封了万达的另一套价值80万的房产。经过王勇的一系列措施,冻结查封的财产已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金额,但王勇仍未善罢甘休,于2018年10月 ,擅自利用职权便利,将两被告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公然违反2017 05 01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
  清江浦法院却将被告照片个人信息在淮安市内各大媒体公布,及在市内主要街道的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播放,对被告造成重大精神打击。
  被告曹凤岗生前为淮安市机关干部退休,身体健康,为人处世口碑一直很好,因工资卡被冻结,蒙受法官王勇违法实施的不白之冤,整日身心俱疲,精神崩溃,导致2019年得肝癌,于当年四月医治无效去世,距被违规公布失信执行人时间仅半年之久。清江浦法院执行局王勇滥用职权,违规采取措施,即把不得纳入公布失信执行人而纳入公布,是导致被执行人含冤死亡的根本原因。

  人命关天!请市委市人大重视调查民生问题,对滥用职权致人死亡的司法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强烈要求给受害者家属及公众一个明确公正的回复









  首先对不明真相的观众对照一下法律规定,重点红字标注,请结合实际情况评论,谢谢:

  新《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二、严禁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  
  3。合理选择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先执行某项财产的,应当准许;未准许的,应当有合理正当理由。
  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4。严禁超标的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五、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14。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由院长审核后签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虽然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后即生效,但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坚决杜绝只签发、不送达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