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公安分局刘蓉“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侵害公民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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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诉 状
控告人:何春林,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江西省萍乡市巨源煤矿杉坡里家属区124号。联系电话:15807099856。
控 告:安源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刘楚德,警号,040808, 刘蓉,警号,040258, 赖鑫,警号041171, 依权势枉法鉴定,无视法律法规枉法渎职的行为。
请求事项:请求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萍乡市政法部门、萍乡市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依法对安源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刘楚德、刘蓉、赖鑫枉法徇私渎职行为作出处理;请求上级法医鉴定中心对何春林的伤情作出鉴定,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是法医鉴定的前后,存在法律正义缺位,藏匿着犯罪行为
2011年9月14日中午1点左右,控告人何春林左眼睛被他人用衣架打伤,报警后入湘雅萍矿合作医院医治,入院情况,左眉弓部可见一4cm长的横行伤口,创缘尚齐,局部渗血,下脸中央偏颞可见一1。5cm的皮肤裂伤,局部渗血,左眼脸高度肿胀(加 加),球结膜充血水肿(加 加 加),结膜下出血,角膜中央见上皮脱落。
2011年9月15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凤凰派出所委托安源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对何春林伤情进行法医学鉴定。9月16日,主检法医师刘蓉出示了一份法医鉴定初步意见书,(附证据3)从中国汉字的意义及咨询各法律人士得,伤情法医学鉴定是对当事人当时受伤情况、情形程度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作出结论,公安机关依据法医学鉴定作出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区分。司法鉴定造假是涉嫌伪造证据,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要知道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很多都是以司法鉴定的结果做为处理依据的,轻微伤是治安案件,但鉴定为轻伤就是可以追究当事人刑责的问题了。主检法医师刘蓉出示了一份法医鉴定初步意见书能过滤中国司法界及萍乡法律人士的眼球吗?
从9月16日当时的情况反映出赖鑫,警号041171,在这事件的法律责任。9月16日上午九时左右,何春林前往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情鉴定,先找了主检法医师刘蓉,再由法医赖鑫检查伤口,用尺量长度: 记录下 眉弓 左 2。00 5X2 下脸 左 1。00 5X2。5(证据2赖鑫笔迹可以说明),在场的主检法医师刘楚德看了何春林的病情介绍后,也用尺量得:眉弓左 3。40 5X2 下脸 左 1。00 5X2。5;但是在旁边赖鑫的提醒说: 面部损伤,累计长度达4厘米为轻伤。主检法医师刘楚德将眉弓处改为左 2。80CM.累计长度达3。8厘米.主检法医师刘楚德再看病情介绍,又对我左眼肿胀的情况作了测视,角膜中央见上皮又脱落了,认为还是定轻伤。在旁边的赖鑫说:可以看他治疗一段时间再定。主检法医师刘楚德听后,就拉着我到办公室门口挂的责任牌旁说:你的伤情须治三个月才能鉴定,法医赖鑫到隔壁主检法医师刘蓉处拿了一份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刘蓉签名的法医鉴定初步意见书。
控告人何春林怀着愤怒和疑问的心情返到湘雅合作医院眼科,找到主任医师谢爱宏并要求他对左眼旁的伤口长度尺寸给予确定,谢爱宏主任仔细用尺量了,结论是眉弓左眼上 3。6cm ,左眼下脸1。2cm ;比入院情况,左眉弓部可见一4cm长的横行伤口相差0。4 cm,下脸中央偏颞可见一1。5cm相差0。3 cm。我问为何原因有几个毫米的差别,他解释说:创伤口的肿胀是一天一天的消肿收缩恢复,开始的凸面会慢慢的消肿,凸面与平面自然会有相差,我把他的数据与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他们的数据全部记下。
2011年12月15日,控告人何春林按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刘蓉签名的法医鉴定初步意见书规定时间三个月做鉴定,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填写了的鉴定文书【2011】安公司法鉴字第66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二、检验 2。检验所见:神清,问答切题。左眼眉弓部可见一3CM长的横行瘢痕,左眼下脸处见一1CM瘢痕, 以上瘢痕呈淡红色、质软,与皮肤表面相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凭上述标准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文书【2011】安公司法鉴字第669号依据的标准表现出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二)、这份司法伤情鉴定的时间,是违法行为(除非做伤残等级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现在 伤情鉴定报告是12月15日(受理鉴定日期是9月15日)大大超出了以述规定的时间!且角膜中央见上皮脱落的鉴定,是对眼睛伤残等级鉴定而不是伤情鉴定,派出所是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处理,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对三个月后做人体损害司法伤情鉴定,是妨碍司法公正徇私枉法的违法行为。之后,到萍乡兴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正义司法鉴定中心等处鉴定和咨询得到证实(2012年1月4日至2011年1月11日介绍信及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介绍信复印的病历证据5 6)。
中国是签订了《人权公约》和依据法律治国的国家,这几年对冤案的纠正,是法制文明进步。综合上述,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行为是法律正义缺位的犯罪行为,其后果将带来的是自然正义血腥,2007年7月1日,2010年6月1日和多起校园案件;故控告人何春林相信政府求助公权的有效救济,要求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萍乡市政法部门、萍乡市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依法对安源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中心,刘楚德、刘蓉、赖鑫枉法徇私渎职行为作出处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此 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安部、
江西省公安厅、萍乡市政法部门、萍乡市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
控告人:何春林
2014年6月30日
附证据:
一、安源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出示的法医学鉴定委托书;(1)
二、安源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出示的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背面赖鑫的字迹;(2)
三、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法医鉴定初步意见书;(5-6)
四、安源公安分局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文书【2011】安公司法鉴字第669号;(7-9)
五、2012年1月4日,前往萍乡兴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的介绍信;(10-12)
六、2012年1月4日,前往萍乡司法鉴定中心的介绍信及1月11日由萍乡司法鉴定中心出示介绍信,
要求复印2011015390的病例;(13-1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