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我权房不给安置房
  成府土发【1992】127号,【一邦强盗土匪】区政府
  尊敬的:四川省省人大常常委会
  我是成都市武侯区永丰乡肖家河村十组村民邱学良,男,身份证号510111195110204299
  成都武候区政府征地拆迁当年我居身在外,05年我回蓉确实不知征地的政府是谁。
  政府当年征地拆除我宅权房确实未通知过我。就给我宅权房强拆了,成都市武侯区政府至今未给我宅权房安置。
  我获得证据,是通过行政诉讼国土局“在2008年10月23日法院开庭庭审时被告提交的【成府土发【1992】127】文件,给法庭我才知道是【武侯区政府征地】该证据还是法院加了红印转交给我邱学良我才获得该证据的。
  我在同年同月获得政府公开信息的证据,维权索取该我的安置房,法院就用时效驳回,该驳回完全是政府及法院合伙打劫活抢人。
  详见:2009高新行初字第23号。
  就这太乌太黑的时效驳回,黑得我是下地无门上天无路。

  我的上帝:
  四川省省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新闻媒体,就该龚桂莲法官太乌太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徇私枉法驳回应向谁申寃?

  事实与理由﹕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就武侯区政府对我的不动产宅权房地【征用】,从未对我作出安置房具体行政行为。

  请问:龚桂莲法官武侯区政府从未作出我的安置,何有作出之日起超过了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龚桂莲法官的霸权太乌了,请求政府未作出的行政行为能时效,用时效驳回我,你龚桂莲法官太黑道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及第三十二条…“一”鉴定内容:“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合法吗。

  三:就前审法院巳认定96·3·15借款协议是伪造,前审法院同时判决废除,况且借款协议甲方当时人:认同法院判决废除事实,【见证据2006武民初373号判决书47—56页】。你龚桂莲法官为什么还要采信判决废除的证据?
  四:2009年7月4日我请求被告提供【原件借款协议质证鉴定真伪】
  龚桂莲法官及被告为什么不向原告质证原件鉴定真伪吗?【见2009年7月4日司法鉴定申请书,请求原件的事实证据】。
  就此我邱学良对2011年10月31日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就77号法官口头驳回我申诉。维持原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裁定的2011川行监66号及2010成行监170号和2010成行终81号,维持推定的行政裁定书【2009高新行初字第23号】我不服。
  特别申诉诉求:党和国家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公正受理我邱学良申诉:重审我2008年10月24日【行政诉讼状】。
  此致
  四川省省人大常委会
  伸诉人邱学良
  固话02885432351
  手机13881948497QQ2415300733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