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石爱红,太原人。2016 年 12 月14 日我与张超签订了一份车辆转押协议,张超将一辆黑色奥迪 轿车转押给了我,转押价格125000 元,付款后张超给我出具收款凭据一张。

  2021 年 3 月 29 日早上6 点左右,我去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阳光芳汀停车场开车,发现车辆被他人偷盗,车上物品有 19300 元现金,苹果电脑一台,眼镜一个,驾驶证一个,寻找无果,即拨打 110 报了警。

  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分局小店责任刑警队接警后,民警未按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受案审查,不出具受案回执,不接受报案证据材料,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随后我去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控申科告知:公安必须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才可以申请立案监督。

  是体制出了问题,还是法律不健全?跪请相关部门能纠正错误执法行为,维护社会一方平安,将受害人损失减少到最大化!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项)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项, 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收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