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山东省阳谷县广播电视局的正式职工,于1986年调入阳谷县广播电视局,当时有该局的接收信和调令,后被该局安排到其广播电视服务公司任会计,1997年我被该局(1997)14号文除名。
  
   阳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04年依法撤销了阳广电(1997)14号文,由该局恢复我的工作,补调补发应得工资,补交养老保险。可法院却判定我的劳动关系是服务公司而不是阳谷县广电局。
  
   我于1986年持阳谷县广播电视局的接收信和调令调入该局,由于事业单位不实行劳动合同制,当时全国都没实行,但接收信和调令即是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我自被该局接收调入手续完结起,双方便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到广电局给安排什么工作,安排在哪个部门,或服务公司或技术部或财务科或广播站,这只是工作岗位的确定,不能因为职工可能被分到不同的岗位,而存在不同的劳动关系,提供劳动发放工资不是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要看用工权是谁。自我调入该局,我的工资调整、职称评定、办理有关手续、行政处分及劳动关系的处理都是该局,而非服务公司,原始档案没有一纸显示与服务公司的关系,整个原始档案没一处有服务公司的公章,到现在档案关系仍在该局,因为服务公司没有用工权,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服务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关系都在广电局,服务公司从没与任何一个人存在过劳动关系 ,难道就我一个人的劳动关系在那里吗。事实和理由如下:
  
   1、我与1986年调入该局时,有该局的接收信和调令。而没有服务公司的任何手续。我不会无任何手续调入一个单位。
  
   2、阳谷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成立时,阳谷县人民政府就明确行文,服务公司“列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服务公司是属于广电局的,是事业单位,但它没有取得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阳谷县工商局给服务公司核发的营业执照只能说明允许该公司可以合法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经济单位,根据有关法规事业单位是不能以企业法人来衡量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事业单位只能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来确定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阳谷县编委出具了证明:“凡不能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者,不承认其具备事业法人资格”,服务公司不具备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同时该公司没有任何编制,也没有自有资金,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连真实的企业法人都不具备。服务公司是该局投资开办的,是该局的内部机构。
  
   在工商局的档案中注有:“ 公司人员在财局的拨款给广播局留用,以顶公司不再向局交款,广电局和服务公司人员编制是混岗,人员的劳动关系都受广电局调整。”公司自成立以来没与任何人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权建立劳动关系。
  
   3、根据《劳动法》只有用人单位才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而工商局档案中服务公司章程也是由广播电视局制定的,所以广电局就是用人单位。
  
   4、1994年初服务公司就已名存实亡,财物都存到了广电局库房,因财物和人员本身就属广电局,公司除我之外所有人员当时都全部被广电局调到局里其他岗位或有线电视台,1994年9月有线台被列为股级事业单位,2000年6月30日服务公司被阳谷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服务公司已不存在,而我的劳动关系、档案等及事业编制在2003年仲裁时及2005年市中级法院审理时还在广电局和人事局有我的编制,我的劳动关系怎么会在2000年就已不存在的服务公司呢,时至今日我与广电局仍应续存劳动关系和编制,因为至今也未与广电局解除,。2004年3月阳谷县有线电视台才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书。证据还有
  
   5、我的原始档案中1988年12月30日人事局《以工代技人员资格审查表》中工作单位写的是:“广播电视局” ,所在单位意见公章盖的是“ 阳谷县广播电视局”。
  
   档案中1990年7月21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审批表》中单位意见是“ 阳谷县广播电视局”的公章。
  
   档案中1994年11月21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中所在单位意见公章盖的是“ 阳谷县广播电视局”。。
  
   以上原始档案中都说明我的用人单位就是广电局,是劳动关系所调节的内容,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却说:“这里有填写内容是否适当及盖章位置是否适当的问题”,难道原始档案中这么多原始材料填写内容及盖章位置都错了吗?为什么单位意见没有服务公司盖章呢?服务公司没有用工权,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我是人事局调整工资,属事业编制,怎能以企业法人确定劳动关系呢!
  
   6、原始档案中1990年7月4日阳谷县广播电视局《关于赵学康同志超生二胎的处理意见》中,阳谷县广播电视局证明《赵学康现为我局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
  
   1990年7月阳谷县广播电视局给计生委证明《我单位赵学康同志从未领过独生子女费》。
  
   1990年8月22号阳谷县劳动局证明《赵学康现为阳谷县广播局职工》。
  
   以上的原始材料都足以证明我的用人单位是广电局
  
   7、原始档案中,1990年阳谷县广播电视局关于《受处分干部、职工请示批准报告表》中,证明“赵学康工作单位是阳谷县广播局”。表中还有
  
   1981年11月 1986年12月在油棉四厂工作,证明人赵希功。
  
   1986年12月 至今在阳谷县广播局工作,证明人潘述俭。其当时为阳谷县广播局局长、党组书记。
  
   以上说明我在1986年12月由油棉四厂调入阳谷县广播电视局,从此便依法与广电局确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经确立,便受法律保护,此后劳动关系没再变更、消灭、终止,直至阳广电lt ;1997gt ;14号文的错误除名决定引发了劳动争议。
  
   8、1989年11月29日服务公司经理曾书面给局党组建议:“对赵学康给予开出工职的处分”,也说明劳动关系不在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对我没有管理权,无权对我处分,不然我早就被公司经理给除名了,对应于阳广电lt ;1997gt ;14号文: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给予赵学康单位除名”,前后互相印证,说明劳动关系在广电局。
  
   9、一审法官笔录的原广电局局长王金亮的证言:准备重新按排赵学康去乡镇广播站工作,也证明用人单位是广电局,当时乡镇广播站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和服务公司一样也在广电局。服务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关系都在广电局,难道就我以一个人的劳动关系在服务公司吗。
  
   10、原广电局局长王允生证言:“局领导班子会议上,班子成员进行的研究,按除名对待”,说明劳动关系受广电局约束和调节,证言中还说:“赵学康不上班的责任应由广电局负责”。仅其书面材料也足以证明我的劳动关系在广电局。
  
   阳谷县法院一审法官王守革在审理过程中,知法犯法,利用职权枉法,法官王守革的妻子和婶子当时都在广电局上班,并且是时任广电局局长魏翊恩调入的,有利害关系,二审也证实了这件事情,有利害关系的他利用职权去广电局笔录有利害关系的一原局长时问:赵学康是否在服务公司上班这种误导性的问话,如果是在该局财务科上班他也当然回答是,他目的是让我的劳动关系在服务公司。在本案中对我的处理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这基本的常识他都不懂,还谈何公正判决。
  
   王守革开始调阅完资料后还给我说恢复工作没问题,关键是你要广电局补多少钱,后调解让我上班,补调但不补发工资,养老保险让我补交,我没同意,后来他态度就变了,并威胁说:法院一旦判决如下,你就没法。王守革还有好多的违纪违法行为。我因该局的过错长期无法上班,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本应依法得到支持。法官王守革也本应该依法自行回避却不回避,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一审法官王守革在判决书中还无中生有的编造了虚假证明及没有依据的说法,是否也对二审的裁定有一定影响。
  
   在一、二审判决中,具有极高法律效力的原始档案和原始材料记载的书面证据不予采纳,却对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一审主审法官笔录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未出庭的证言予以采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没有公正处理,裁定不公。
  
  
  
   一审结果是:一、撤销原告阳谷县广播电视局对被告赵学康的除名决定。
  
   二、驳回被告赵学康要求原告阳谷县广播电视局为其恢复工作,补调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果的理由是我的劳动关系在服务公司而不在广电局,让我去再就业,一审判决书中很多是自相矛盾,二审开庭时法官说一审判决书写的什么,我都看不懂。一审判决书长达十多页。
  
   二审结果是: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04)阳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阳谷县广播电视局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广播电视局承担。
  
   可是二审没再调查连原始档案都没看,却在裁定书里也认定我与广播电视局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裁决结果更是连我的诉讼请求都没答复,我的上诉请求是: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恢复工作、补调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偿金。
  
   2007年3月份我去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接待人员说二审已经撤销了一审,不能再申诉,可他却不听我解释判决书的内容。后我又到聊城市检察院抗诉,他们说不好处理,二审已经撤销了一审,他们找高人了,而且两院都很熟,还牵涉到错案率,他们让我回去听着,后我又多次去找无果,2009年1月市中院又说让我去高院申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时任广电局的原局长魏翊恩说我给广电局打官司就是不给他面子,与他过不去,据说为打此官司广电局花费了十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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