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作为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科创22条”提出的改革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2015年6月2日,上海市工商局下发出台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放松政府对于企业自主经营的管制,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2015年5月末,上海市政府公布《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22条”),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其中包括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科创22条”提出到2020年前,要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体系;到2030年,要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创新驱动发展新路。
  与传统行业企业不同,科技创新型企业经常需要变更投资人、引入天数天使投资、或者进行股权激励等,具有出资方式多样、股权变化频繁的特点,如果没有配套便捷高效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配套,将极大地增加企业的在时间和财务成本上均负担极重,甚至还会会直接影响阻碍企业引进天使投资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展开,束缚了创新创业的手脚。
  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核心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破解影响科技创新及其成果产业化的制度性障碍。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强调过:“一切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摒弃,一切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都要大胆革除,一切束缚创新创业创造手脚的政府管理方式都要彻底改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强调。
  为进一步支持科创中心建设,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推动工商登记便利化,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改革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2015年6月2日,“科创22条”首条配套政策措施落地,上海市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了《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简化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程序,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进一步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此次《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允许企业依法合规自愿登记
  对于企业设立以及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办法》参照“负面清单”的管理思路,规定工商部门除了对涉嫌虚假申请材料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要求企业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外,原则上不再对企业登记实施实质性审查,不要求全体股东当场办理,不要求当事股东亲自办理,只需出示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出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文书或者律师见证意见。
  二、提升工商登记的便利化
  为了方便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确认,《办法》还拓宽了确认的方式。对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对涉及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除了亲自到现场确认以外,当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无法亲自到场时还可以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是委托律师进行见证;三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多样的确认方式将极大的地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三、强化企业主体信用责任
  为了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办法》规定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等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而取得公司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还将采用信用监管,一方面依法撤销公司登记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加强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放松管制的同时加强信用惩戒,从而达到奖优惩劣的效果,以期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办法》已于2015年6月2日起实施,除公司外,其他市场主体的登记也参照执行,这也意味着未来无论在上海任何一个区域,任何一个企业在办理股东变更时,只要材料齐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再需要股东“当面见”。这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加”企业而言,无疑不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这将大大推动增强“互联网加”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动力,促进“互联网加”企业蓬勃发展。可以说,本次出台的《办法》是为创新创业者量身定制的。另一方面,普通民众通过合伙企业进行今后参与企业及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投资也更加方便便捷,全民“股东”时代,你准备好了吗?。《办法》可以说是为创新创业者量身定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