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融通天下原油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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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今年3月份通过QQ由福建融通天下新华产权交易所名叫张升的业务员电话17759251273每日打电话发微信鼓动诱导我入金开户,还一再强调利 润可观能翻一翻的说法,还要给我申请从国外回来的分析师从来没有失误过,保证能赚钱,让我赶快筹钱开户,说要10万才能激活,后来还催我在2016年4月 6日之前最少筹集到5万他可以帮我走关系申请到老师姓李电话18050203721,4月6日晚让我加入老师的QQ号听老师安排还保证今晚最少赚到3个点 就是36的利润,因为我对系统不熟悉,业务员张升还通过qq远程并电话指导于当晚八点半左右买跌3万,等到晚上十点多我看到盘面反向买涨我就和业务员张 升和分析师李老师联系他们不让动,说正在波动马上要跌下来,直到我的钱都赔完了,他们才说遇到特殊情况有点小失误,给我解释还让我继续加大资金明晚再赚回 来,这时我才发现上当受骗了,于是今天和他们联系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后来回过来还指责谩骂不承认整个经过,我把凡是可以留下的交流痕迹都截图了下来,希 望能给你们帮助,早日追回我的资金。谢谢 看了央视3。18《焦点访谈》 北京石油交易所交易黑幕 ,才明白原来石油现货是打擦边球的非法期货,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虽然是国家批准的 交易所,但其交易品种、交易制度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定核准,也不是国家认定的四大期货交易市场。他们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期货!既不是实物交割,也不是 T加5交易模式,实行22小时T加0连续对赌交易;交易资金也没有实行三方托管;设立高昂的交易点差费、手续费、过夜费,对投资者极为不利!这严重违反了 《国发38号》文、《国办发37号》文 六不得 禁止性规定,实行集中竞价、对赌、做市商交易!客户只赔不赚、永远亏损!!使用并发送网络对赌交易软件,进行后门暗箱操作,就是赤裸裸的网络赌 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金融诈骗罪。 同时国家商务部沈丹阳也明确回应: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 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这是典 型的网络金融诈骗!利用对赌软件诱骗不知情的投资者进行非法期货交易。 后经了解,嫌疑人1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油指数 原油 平台交易,有如下违法: 其 原油指数 属于非法原油金融衍生品。中国商务部表示,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 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中 国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油指数也未得到黑龙江省金融办确认的批准,属于非法经营 交易活动。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的原油指数平台交易,实质是打着指数交易名义进行非法电子期货交易。其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以集中交易,标准化合 约,T加0交易模式,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且允许对冲平仓,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 利润。不管是实质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期货交易特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 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经银行核实,我的资金全部进入账户名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户号23001669851059977777,并非银行存管,只是转账。用非法原油期货交易做市商对赌的方式,非法占有我的财产共计人民币23018元。 嫌疑人2系嫌疑人1的006号会员单位如下犯罪嫌疑: 一是隐瞒真相,感情诈骗,网络诈骗 骗子资料虚假,利用网络诈骗开户,没有告诉自己这是一个虚拟交易,这个现货市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做市商的 赌博 游戏,没有告诉自己,他们说的炒原油没法实物交割,其实是在做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自己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正规合法的投资。 最后,通过欺诈行为,他们用喊单老师喊单,保证收益等手段,把自己的钱,通过内盘软件后台的操作,在软件上走个形势就合法占有了我的资金。从而使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 综上,足够的证据显示平台为达到非法占有本人财产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欺诈的手段,把本人银行卡中储蓄存款(2。3万人民币 )元骗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案人特向贵局进行举报,恳请贵局予以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保障报案人合法权益! 报案人:肖东 2016年 5月22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6-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