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中心停工四亿白费? 商务部败诉引高度关注
  
  http :finance。tom。com 2004年01月12日13时46分来源 :和讯网财经时报 钱坤
  
  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都是由商务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制定的,“没有比我们更熟悉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了”。但商务部却败诉了,这让他们很想不通正式挂牌不到一年的商务部,在2003年年底北京的一场行政诉讼案的一审判决中败诉,大大出乎商务部的预料。
  
   2004星座运程尽在魔力占卜 聋哑耳鸣,头痛新疗法
  
  
    据一位熟悉案件审理过程的人士向《财经时报》透露,此案审理过程中,商务部一直对自己能最终胜诉保持乐观态度。因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外商投资法》及其管理办法,都是由该部的前身外经贸部制定的,“没有比我们更熟悉这部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了”。但商务部却败诉了,这让他们很想不通。
  
  
    围绕一个“大坑”
  
  
    此案的关键是位于北京市CBD地区一块黄金地段开发项目的所有权问题。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 3号,毗邻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在这片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上,一座被称为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的工程项目目前限于停顿状态,只有坚硬的钢筋,记录着这个未完工大厦曾经的豪气与胆识,也见证了一段合作各方因注册资金引发的是是非非。
  
  
    事情的缘起要追溯到8年前。1994年9月,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现在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性质,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金钱是垒起大厦的第一要素。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
  
  
    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职责进行了如下约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和60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从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司。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
  
  
    1996年9月,经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1995年4月,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同年11月,由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
  
  
    百事待举的工程如同吞金无底洞,这些巨额资金很快用完。雪上加霜的是,恰在此时,即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让嘉利来公司没有想到的是,一场更大的危机在等待着它。
  
  
    4亿元投入化为乌有 ?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一切似乎在平静中度过。
  
  
    转眼到了2001年,8月23日,嘉利来公司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香港嘉利来公司的麻烦随后接踵而至,形势急转直下——
  
  
    2001年8月27日至29日,短短三天内,原先的三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2001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2001年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9月27日,北京市外经委做出2001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邦公司。这份批复意味着香港嘉利来被合作公司排斥出局;9月28日,北京市外经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颁发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嘉利来有关人士说,就这样,从2001年8月23日至9月27日,短短一个多月时间,一纸批复让嘉利来6年来辛苦投入的近4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化为乌有。
  
  
    各说各话
  
  
    其后,香港嘉利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地位,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的外经贸部提出行政复议。外经贸部在2002年7月议定,撤销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遂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政复议。
  
  
    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申请更换嘉利来股东地位的理由是,香港嘉利来向合作公司的投资有23都是以人民币或港币注资,而不是原合同规定的以美元形式支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属于“套汇”行为,也就是违法投资,因此构成了“根本违约”。
  
  
    此外,按照当时签署的合作合同,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提供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但嘉利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维持运行而长期处于瘫痪状态。
  
  
    对于北京二商集团的指控,香港嘉利来公司坚决反对。该公司律师称:“我们出了我们应该出的资金,现在却说我们一分钱都没出,剥夺我们的股东地位是十分冤枉的。”
  
  
    据该律师介绍,当时双方都想尽快把大厦建起来,因此,嘉利来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支付投资,都是在中方知情甚至授意下进行的。
  
  
    原外经贸部的代理律师也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汇入合资公司账户中的款项虽然含有相当数量的人民币和港币,但外经贸部认为,由于香港嘉利来投资总额与合同要求(1200万美元)相等,并且没有对合同的顺利履行造成任何障碍,因此属于“履约瑕疵”,而不是“根本违约”,以此就取消嘉利来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东地位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二商集团与嘉利来的争执还在于双方对投资总额的不同认识上。
  
  
    北京二商集团指出,香港嘉利来公司的应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即使以人民币或港币形式投资属“履约瑕疵”,但其实际投资额只有4亿多元人民币,与合同规定投资总额相去甚远,也属未完全履约。
  
  
    但嘉利来公司认为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的投资额是不对的,实际规定的投资总额仅为3000万美元,而这是嘉利来已经支付了的,不存在未履约问题。
  
  
    双方为支持各自的观点,各出示了一份当年的合同文本。本来,双方出示的合同文本应当是一样的,但奇怪的是,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合同名称是《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而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手中的则是《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合同书》。
  
  
    两者的差别不仅仅在“置业”和“房地产”这两个名词的不同,更在于香港嘉利来公司在合同中的责任有着天壤之别——按照北京二商集团提交的合同,香港嘉利来的投资总额为1。8亿美元,而按后者,香港嘉利来则只需投资3000万美元。
  
  
    至于这个合同为何会出现两种版本,嘉利来公司认为是对方篡改了当时的合同文本。而二商集团却对此未予解释。而在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此问题也未触及,只是提出“该项目的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
  
  
    海内外高度关注案件进展
  
  
    海外媒体一直对此案给予高度重视,称该案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世贸组织后而有所进步”的一项坐标。此案也惊动了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领导。2002年9月10日,此案第一次公开开庭的听众,是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凸现此案非同寻常。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对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国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做出初审裁决。根据二中院的行政判决书((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二中院裁定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现商务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效。这一裁决意味着商务部在一审判决中败诉。
  
  
    二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经法院核查,嘉利来所主张的向合作公司投入的人民币计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系内地企业汇通公司的资金,而汇通公司与嘉利来并没有隶属关系。嘉利来公司这种利用国内企业资金进行注册资金验资的行为,违背了中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经贸部的《复议决定》中认为嘉利来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出资币种不符合规定”、属“履约瑕疵”属于对事实性质认定有误。
  
  
    此外二中院还认定原外经贸部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在失误,同时原外经贸部的批复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此案第三方当事人的香港嘉利来公司的代理人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张佳春律师告诉《财经时报》,二中院的裁定明显偏袒北京二商集团,商务部和嘉利来公司将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是否上诉,商务部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态度。
  
  
    相反,倒是此案的现时赢家——二商集团的代理人姚允升对《财经时报》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商务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30日内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如果商务部提出上诉,二商集团也将会把官司“进行到底”。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二中院的裁决从一个侧面触及到中国法制的一个空白地,也就是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否拥有对该法规的最终解释权。
  
  
    在商务部与二商集团的几次庭审中,商务部外资司的人士一再强调,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中外投资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都是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资司负责具体制定的,因此外资司完全有权利认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的行政批复违背了这两个法规的“立法本意”。而外资司作为该法规的制定者对于法规的解释理应受到法院的尊重并予以保护。但法院却判商务部败诉,令人不可思议。从这个角度看,此案的更广泛意义,目前已从被视为中国保护外资利益的试金石,转移到更高层次——法律的制定者是否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上来。
  
  
    
  
  
  多维追击:中国商务部败诉──北京岁末惊天官司!
  
  
  
  
  时间:2004 1 14 6 :52 :05 来源:多维社 阅读249次
  
  
  
  多维社特约记者宁杏夫报导/“商务部竟然被北京一个二商局告败了!”2003
  年岁末的寒意中,这条惊人的消息迅速在北京商圈中传播开来。是谁如此胆
  大,竟然敢打中央部委的耳光?是北京市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的对抗,还是行
  政与司法的一次大纠合?是纠正外商不法行为之举,还是借助法律漏洞掩盖涉
  及数亿元的跨部门集体腐败?一时之间,首都商界人士无不生出种种疑惑。
  
  
  
  大出意料之外
  
  
  2002年7月2日,原外经贸部于做出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其下级
  北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2003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二商局状告原国家外经
  贸部(现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决:因“外经贸部所作《复议决
  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存在瑕疵,”宣布“撤销原中华人民
  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七月二日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
  
  
  至此,一场以中央政府部门为被告,以北京市地方企业为原告的行政诉讼案
  件,以国家商务部败诉、北京市二商局胜诉暂时告一段落。
  
  
  据悉,这是商务部首次当被告,也是建国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
  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更是中央政府部门首次在地方部门的行政诉
  讼案中败诉。
  
  
  国家商务部的代理人、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认为,商务部这次是“光荣”的被
  告,扮演了“黑脸包公”的角色,这是监督、纠正本部门下级机关行政行为一
  个难得的实例。
  
  
  因此,早在2002年9月10日此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时,当时在国家行政学
  院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和40余
  家中外媒体记者特例参加了旁听,凸现此案非同寻常。
  
  
  据一位熟悉此案内情的人士透露,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国家商务部一直对自己
  能最终胜诉保持乐观态度。因为这起行政诉讼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外商投
  资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中外投资合资经营
  企业合营各方出资规定》都是由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外资司负责具体制定的,
  外资司作为该法规的制定者对于法规的解释理应受到法院的尊重并予以保护,
  而外资司认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1年的行政批复违背了这两个
  法规的“立法本意”。
  
  
  但商务部却被法院判败诉了!这大大出乎商务部的预料。商务部的有关人士
  说,这太令人不可思念了,作为法律的制订者,他们很想不通。湛中乐教授也
  认为,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应立足于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而不是直接介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中去。
  
  
  
  案涉数亿元股权纠纷
  
  
  
  原来,此案的背后,是涉及数亿元人民币的股权变更纠纷──位于北京市亮马
  河CBD地区一块黄金地段开发项目的所有权问题。
  
  
  1994年9月19日,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即二商集团的前身)、北京恒
  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即现星河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签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北京
  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 3号的北京
  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该项目一期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
  美元。按照合同规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
  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
  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
  及筹措。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恒业公司、嘉利来公司分别拥有合作项
  目32%、8%和60%的权益。1995年1月4日,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北京市商务局)批准了合作经营“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合同、章
  程。同年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合作公司颁发外经贸京作字〔1995〕
  0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年3月30日,国家
  工商局向合作公司颁发了企作京总副字第0099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位于北京市着名的亮马河涉外商圈的中心,地理位置
  极佳。项目总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拟建成集写字楼、公寓、商场为一体的综
  合大型建筑,其前景十分看好。2000年,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项目当时的
  可成交价值逾人民币10亿元。
  
  
  合作公司成立初期,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
  程。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
  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
  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
  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
  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
  司。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1。1亿元,用于合作公司规划、报批、设计、拆迁补偿等前期开发费用。后经
  香港嘉利来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谈判,促使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于1996年
  9月23日签订了《贷款协议》,贷款总额为2。35亿美元,其中施工前贷款
  3500万美元,施工贷款2亿美元。由香港嘉利来公司以其在合作公司中的30
  股权质押给韩国大宇公司为发放施工前贷款的担保条件。1996年10月29日,
  香港嘉利来公司和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1996年11月8
  日,韩国大宇公司将施工前贷款3500万美元汇入合作公司账户。
  
  
  
  该项目工程启动后,嘉利来公司1225万美元的现金注册资本及合作公司筹集的
  3500万美元贷款很快用尽。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合作方韩国大宇公司后续
  资金不能到位,合作项目于1997年11月停工。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
  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此间,从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
  了北京市联合年检。
  
  
  但2001年,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出现了天大的变故!
  
  
  2001年8月23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嘉利来公司发出《限期出资通知
  书》,声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
  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
  元的出资义务。当年8月27日至29日,嘉利来公司提交的3份《验资报
  告》,被相关单位分别以“约定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至今未提供”、“资金来
  源不清”、“入资款在境外直接支付”为由予以撤销。2001年9月19日,北
  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
  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
  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2001年9月25日、26日,二商集
  团两次以《请示》的方式致函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称该局未收到
  嘉利来公司的任何验证材料,要求取消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东地位、并批准其
  单方寻找的新伙伴。9月27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做出《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该《批复》将合作公司的合作方变更为二
  商集团、安华公司和美邦公司,合作公司更名为北京美邦房地产有限公司。9
  月28日,北京市外经贸委向新合作公司核发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便向已经更换了股东并已更名的合作企业颁发了新的
  营业执照。
  
  
  至此,在短短的一个多月时间,因北京市外经贸委的一纸行政批复,北京嘉利
  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一个拥有60股权的大股东──香港嘉利来公司竟然从合作公
  司中出局,6年来辛苦投入的1亿多元人民币的资本金以及为合作公司筹措来
  的3500美元和因此而产生的高达4亿元人民币的增值股权化为乌有。
  
  
  
  商务部出面,反成被告
  
  
  
  事件发生后,香港嘉利来为维护自己的股东地位和权益,于2001年10月25
  日,向北京市外经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
  合作部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627号《批复》。
  
  
  原外经贸部经审查认为,北京市外经贸委依据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的一纸手写
  便函,就确定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过于草率和不严肃。《验资报
  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其他单位撤销已出具的《验资报告》于法无据,北京
  市外经贸委不应采信。另外原外经贸部还认为,嘉利来公司的资金用罄后,有
  关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取消其股东资格,对嘉利来公司不公平,违反行政法的信
  赖保护原则。同时,嘉利来公司作为外方,向合作公司出资的部分币种不符合
  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履约瑕疵”,不应导致被取消股东资格的
  后果。因此,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7月2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北
  京市外经委准许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股东的《批复》。
  
  
  但北京市外经贸委拒不执行原外经贸部的决定,而北京二商集团认为,外经贸
  部的行政复议书有“认定事实不清,使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还于2002年7月
  1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外经贸部撤销行
  政复议。
  
  
  至此,作为中央政府部门的外经贸部,因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
  告!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首例政府部门成被告。
  
  
  此案于2002年9月27日最后一次开庭,法庭宣布庭审结束之后,因种种原因
  一直未宣布判决。
  
  
  期间,2003年8月14日,国家商务部向原北京市外经贸委(现商务局)下发
  特急通知“商法函【2003】32号”《责令履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原北京市外经
  贸委(现商务局)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
  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9月15日前将
  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国家商务部。
  
  
  此后,因北京市商务局在向国家商务部做出11月15日前无条件执行行政复议
  决定的承诺后仍未执行,国家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2日再次向北京市商务局
  下发《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并要求其在12月25日前执行。
  
  
  但在2003年12月22日,距离国家商务部《再次责令履行通知书》规定的最后
  期限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一年多的审理之后,突然对北京
  二商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中国商务部的行政诉讼案做出初审裁决,宣布国家商务
  部败诉。
  
  
  据悉,此案已引起了中国政府和海内外商界、媒体的广泛关注。国家商务部
  (原国家外经贸部)已于2004年1月6日,正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上诉状,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国家外经贸部做出的67号行政复议决
  定。
  
  
  对此案的内情,我们将作进一步的采访发掘。对案件的进展和最后结果,我们
  将继续跟踪报道。
  
  
  
  
  
  200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不服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二中行初字第151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事,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其中的关键一方——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诚信投资却最终失去股东合法资格一事,也已是尽人皆知。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当初为了达到抢夺嘉利来在合作公司股权并最终将香港嘉利来扫地出门的目的,曾经有人买通香港黑社会,在光天化日之下,上演过一出胁迫收购的闹剧——2000年9月18日,香港;三名男子闯入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在财务大厦,其中一个男子说自己代表北京市政府而来,与嘉利来商讨在北京投资的房地产项目,随后便指责嘉利来前董事长违反合同,引发工人上街游行、示威。董事长说:“我并没有做任何违反合同的事情;再说,即使合约有问题,北京的合作伙伴也会到香港来找我协商。此事无论如何都与你们无关!”这一男子恐吓同时提出要低价购买嘉利来在北京合作公司中的全部股份。董事长当即说“我会报警的。”“你够胆就报警,事情搞大了,你自己负责吧!”董事长依旧不服:“你们就是劈死我,我也不卖。”那男子又冷笑了一声,说:“要劈死你,根本用不着我们亲自动手!还是好好想想吧!”说着,留下一份充满暴力内容的图片,扬长而去……
  此后,这些人又多次对董事长进行威胁和恐吓,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逼迫嘉利来公司让出在合作公司中的股份。后来,只是因为香港警方闻讯后介入调查,这出黑帮上演的胁迫收购闹剧,才不得不匆匆收场。不过,这并没有阻挡住某些人必欲置嘉利来于死地的步伐——一年后,香港嘉利来失去了其在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地位,同时,也失去了自己应该拥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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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必是案中案,北京市相关部门的个别公务员、国企干部联手制造了这起权力腐败案件。他们把原来的外商赶走了,新进来的占有原来外商的利益,而新进来的外商又把股权在香港炒卖掉了,已经赚钱喽!并且是在商务部出来纠正他们错误以后卖的。这一系列的运作国有资产可是一点也没动,新来的主是占有了原来外商的股份,你说他们干嘛这样?商务部出面纠正错误,甚至国务院办公厅都直接下发了督办文件,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纠正违法行政的错误,执行复议决定,北京市外经贸委纠就是拒不执行。最后,商务部依法向其发出了《限期责令履行通知书》,他们实在没有办法了,责令履行的期限就要到了,法院才做出了撤消行政复议决定的判决。而这宗行政诉讼案是2002年9月就已经结束庭审了。也许超出法定审限一年多的宣判日竟然和限期责令履行复议决定的到期日在时间上神奇的巧合了?对了,法院还是上午电话通知,下午宣判的。这一年多了也不急,怎么12月22日就那么着急???????????你说法院要判早判啊!超审限一年多啊,何必呢?听说那个项目还停着呢!这责任谁来承担啊?损失算谁头上呀?你说呢?
  
  
  
  
  世贸中心投资困局
  
  持约记者 陆原
  
    2002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法庭上的当事双方尤为引人注目:原告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二商集团),被告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简称外经贸部)。
  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悉,这是外经贸部有史以来首次受到违法行政的诉讼而出现在被告席上。
    开庭这一天,正在北京参加“省部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班“的200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特地前来旁听。这一切,更使得这起行政案件笼罩着某种非同寻常的味道。
    事实上,真正的博弈是在落坐于被告席上的第三人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嘉利来公司)和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简称北京外经委)以及北京市工商局之间进行的。
  
  世贸中心,吞金无底洞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 3号,毗临昆仑饭店、燕莎友谊商城,处于著名的涉外商务圈中心。在这片寸土寸金的黄金地段,一座被称为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的工程项目目前限于停顿状态,只有坚硬的钢筋,记录着这个未完工大厦曾经的豪气与胆识,也见证了一段合作各方因注册资金引发的是是非非。
     事情的缘起要追溯到8年前。1994年9月19日,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现在的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为中外合作企业性质,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
     金钱是垒起大厦的第一要素。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
     合同中对合作各方的职责进行如下约定:由北京食品工贸集团负责办理开发项目场地条件及拆迁,由恒业公司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注册、办公条件、土地征用和开工手续等,全部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差额则由香港嘉利来公司负责缴纳及筹措。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权益。
     公司成立后,世贸中心各开工项目如期进行,嘉利来公司开始了注资过程。从1994年5月11日至1995年9月7日,嘉利来从广东佛山汇通公司及佛山华强发展有限公司分14批共向合作公司汇入人民币7270万元。为此,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证明其中的6500万元人民币为注册资金,余下的为投资金。接着,嘉利来公司又以支付合作项目设计费、工程策划费等形式出资共203万美元。此后,嘉利来又以现金250万美元投入合作公司。
     从1994年至1995年,嘉利来分多次共出资1225万美元。
     1996年9月,经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当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其间,为证明这些资金的到位情况,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1995年4月,北京华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一份《验资报告》,同年11月,由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第二份《验资报告》。
     百事待举的工程如同吞金无底洞,这些巨额资金很快用完。雪上加霜的是,恰在此时,即1997年下半年,亚洲发生金融危机,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然而,嘉利来公司没有想到,一场更大的危机在等待着他们。
  
  4亿元投入化为乌有?
     此后,虽然合作三方就工程资金到位及复工问题进行多次磋商,但令人遗憾的是,始终未形成解决方案。1995年至2000年合作公司连续五次通过了北京市联合年检。一切似乎在平静中度过。
     时间转眼到了2001年。8月23日,嘉利来公司突然接到北京市工商局发出的一纸《限期出资通知书》,其中称鉴于嘉利来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出资不符合有关出资规定,要求其限期提交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文件。如不能提供,须在30日内履行1200万美元的出资义务。
  
    香港嘉利来公司的麻烦随后接踵而至,形势急转直下
    8月27日至29日,短短三天内,原先的三份《验资报告》连续被相关单位撤销。
     9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又向嘉利来公司发函,说明《限期出资通知书》将于9月24日届满,若届时不能提供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或1200万美元出资证明,将视同嘉利来公司不履行应认缴注册资本出资义务。
    9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企监处向北京外经委发出一纸手写便函,声称未收到出资证明的相关材料。
    9月26日,北京二商集团向北京市外经委提出更换外方股东的请示。
    9月27日,北京市外经委作出〖2001〗627号《批复》,将合作各方变更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美邦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也更名为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美邦公司)。这份批复意味着香港嘉利来被合作公司排斥出局。
    随后,9月28日北京市外经委即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批准证书,9月30日北京市工商局向“新合作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
    嘉利来有关人士说,就这样,从2001年8月23日至9月27日,在短短一个多月时间内,这样一纸批复让嘉利来6年来辛苦投入的近4亿元人民币的资本金化为乌有。
  
  
  中央与地方裁判不一,听谁的?
    香港嘉利来公司认为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01年10月24日,嘉利来公司向国家外经贸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01年10月25日,外经贸部受理该案。2002年7月2日,外经贸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北京市外经委627号批复。
    7月19日,以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外经贸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由此,这起以二商集团为原告的诉讼案,事实上挑明了是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外经委和国家外经贸部政府部门之间,在认定世贸大厦合作项目股权纠纷进行政策裁判时产生了分歧和矛盾。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焦点一:究竟是谁认定事实不清?
    这一切变故的直接导火索在于,北京外经委以北京市工商局一纸手写便函即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外经贸部认为,嘉利来公司以6500万人民币出资,在投资币种方面属于违规行为。但这6500万元人民币被全部用于建设项目,且在该笔资金投入后长达6年之久时间内,中方当事人及北京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并未就此提出异议。现在政府主管部门以嘉利来公司未出具6500万元人民币利润再投资证明为由,视其为未出资,并采取行政手段取消嘉利来公司的股东资格,属于对事实认定错误,法律定性不妥。
    外经贸部的结论是,这种做法对嘉利来是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有失诚信,违反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嘉利来公司称,6500万人民币的出资违反规定,但对合作公司而言,并未构成实质性的损害,不属于根本性违约。而且以人民币出资形式,中方是一直知情的,还对资金落实到位提供帮助。
    同时,外经贸部指出,北京外经委未经司法或仲裁机构确认,即在《批复》中默认北京二商集团为守约方,视嘉利来公司未履行合作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对事实有失查证。
  
  焦点二:究竟是谁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认定香港嘉利来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依据,两个政府机构更是各执一辞。
    北京市外经委作出627号批复依据的法律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及《中外投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规定,认为香港嘉利来公司根本未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义务。
    对此,外经贸部则认为,考虑到香港嘉利来公司当年确实“真金白银“地投入到了合作公司累计1200万美元,没有发生抽逃注册资本金的现象,合作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已合法运营多年,并且合作公司开发建设的世贸大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外销预售许可证“等实际情况,尽管其出资中含有部分人民币,但这只是部分出资币种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履约瑕疵,不属于上述两项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情形,不应导致被取消股东资格的后果,因此不能更换合作方,北京外经委适用法律不当。
  
  焦点三:验资报告是否可撤销?
    北京华威、培正会计师事务所于1995年、1996年正式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三天之内又蹊跷地分别被撤销,成为本案的关键因素。
  外经贸部认为,《验资报告》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受他人之委托,依法、依事实进行调查、核实、认证的结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事隔6年,原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关联机构未经相关股东和合作公司申请,自发单方面撤销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于法无据。因此,外经贸部对三个撤销原验资机构报告的决定不予采信。
  而二商集团却认为外经贸部的这一解释,是“纠缠于《验资报告》的法律效力,实属认定事实不清。“嘉利来有关人士对北京外经委的态度质疑说,法律效力难道不是认定一切事实的基础吗?何谈“纠缠?“嘉利来公司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没有关于撤销《验资报告》的法律规定,因而,任何机构或单位作出任何撤销《验资报告》的决定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验资报告》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证明力;企业登记机关如发现《验资报告》,不实的,有权不予认可该《验资报告》并可以要求该企业到指定的验资机构重新验资;因《验资报告》内容不真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应由验资机构承担。而且,即使撤销了《验资报告》,也不能抹杀嘉利来公司出资到位的事实。
  
  在华外商拭目以待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诉讼各方都确认了这样一份不同寻常的证据,即:在北京外经委做出变更股东批复前,申请变更的二商集团曾向北京外经委出具了一份《担保书》,其中规定:如因担保人向被担保人提交不实文件、事实及未履行申请权力权利主张所必需的法律与行政程序,以及被担保人因核准该申请,致使被担保人招致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和或因涉及司法程序,而产生任何数额的经济损失(或称支出行为),担保人将无条件承担被担保人应支付的应付款之全额。
    嘉利来公司庭后指责说,这不是“拿钱买章“吗?并认为这可能也是北京外经委迟至今日不肯执行行政复议机关外经贸部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一个重要原因。
    2000年之后,世贸中心这一项目大幅升值,评估机构初评该项目成交价为10亿人民币。然而由于合作各方纷争不断,却使该工程陷于停顿状态。
  耐人寻味的是,新进入合作公司的外方香港美邦集团,在外经贸部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取消其合作公司股东身份后,又于近期将刚刚到手的世贸大厦项目炒卖,并获利不菲。这一切使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此案目前正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进一步审理。引人关注的是,在处理这一项目引发的纠纷中,北京市有关方面和国家外经贸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产生了根本性分歧,双方针锋相对,相互指责。这不由得令人发问,是作为裁判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标准发生了问题?还是裁判者本身受到利益趋使而使裁判产生偏差,而导致不公平竞争?这或许正是此案给人们留下无尽思索空间之所在。
    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有关部门如何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如何公正合理保护中外投资各方利益,如何做到法制统一,此案所透视出的一切表明我国有关政府部门正经受考验。
  据悉,这起京城“黄金“地段商厦股权纠纷案,引起海外舆论和在华外商的普遍关注。英国路透社等媒体以此案作为“观察中国法制精神会否因加入世贸组织后而有所进步“的一个坐标。
  
  《新财经》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