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系为逃避法律责任于2014年9月25日新更名,之前为天津天新大宗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新)涉嫌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事实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重要线索。2012年8月以来,天津天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给包括本人在内的全国大量受害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负担,扰乱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烦请王书记能关注此案,责成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组,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依法紧查快办,坚决将违法犯罪势头打下去,并追究潘伟等人刑事责任,帮助受害者挽回血汗钱。(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被举报人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潘伟,天津滨海新区旅游区安正路滨旅产业园7号楼,网址为www。cntxbot。comys,电话4000676801 。
  二、涉案事实
  2013年8月开始,我在QQ群里认识一个叫高凯的人(手机号18681884743),该人常住陕西省西安市,他极力推销天津天新交易平台可以T加0,保证金交易,5倍杠杠,双向交易,可以赚钱,在其引诱下,高凯带我开了户(交易帐号35141065)。从2013年8月13日开始,我在天津天新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主要有福鼎白茶、祁门红茶、云南普洱、银针白毫、碧螺春、大红袍、正山小种和安化黑茶等品种。从201年月日到2014年月日,共被天津天新以恶意操纵价格等形式诈骗合计约万元。(附:建设银行账户出入金流水,具体以银行流水和天津天新交易平台原始数据为准)。
  三、天津天新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证据
  目前,已掌握天津天新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诈骗罪的大量确凿证据,请公安机关进行突击检查,并予刑事立案。
  (一)天津天新涉嫌非法经营罪(详见天津天新涉
  嫌违法犯罪的证据目录1 2)
  经查,天津天新无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照,且无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牌照或资质。根据《刑法》等法律,天津天新已涉嫌非法经营罪,应予立案追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详见附件2)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详见附件3),【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事实上,天津天新仅有《关于鼓励天新茶叶交易市场项目落户旅游区政策扶持的函》,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法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禁止的现货交易,已涉嫌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