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说法 遭恐吓 上访路上 又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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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改来改去“折腾”是为了啥?
我丈夫讨要改制期间权力:白纸黑字“两院”咋看不见?
讨要说法 遭恐吓 上访路上 又获罪
洛阳还有没有天理!!!
我丈夫侯延岭,今年62岁,于2001年12月11日以“自然人”身份与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简称:市运公司)签订九分公司改制合同。
合同中约定:“按照‘独立核算、确保上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生存’的经营模式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并且承担内外债权债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完不成上缴甲方的基数,对经营者免职,视为一般职工;完不成上缴职工‘五金’和‘二费’指标的视同破产,其单位全体人员与甲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然解除。”
期间,2003至2004年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洛阳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全部由自然人和个人股东出资,股本为全体股东所有,新登记注册的洛阳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中没有国家的任何投资。侯延岭的这个案子正是处于这个时间段内。
该合同签订后,我夫发动大伙入股,并带领大家努力工作,使九分公司经营形势日趋好转,每年每月按时足额上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并每年获得市运公司、市交通局“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
企业经营刚有好转,市运公司个别领导找到我夫要求提供巨额赞助,我夫认为:九分公司的所有收益都是大伙劳动所得,归全体股东所有,我一个人不能擅自决定赞助事宜,就没同意。由此生出祸根。
2005年5月,市运公司以党委名义免去侯延岭的职务。我夫认为市运公司单方终止合同是不合法的,即使终止合同,也应按合同法进行资产清算,并按市运公司文件规定:将“节余的奖励基金由各单位根据奖惩权限确定分配形式,进行合理发放”。为了依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夫多次与市运公司领导协商清算资产一事,一直不予解决。
我夫于2006年2月向老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运公司按合同法进行资产清算。但不知是何原因,老城区法院不予立案。
为了讨个说法,我夫一直在交通局、市信访办、省信访办之间来回奔波反映问题,省信访办要求市信访办督促解决,但市运公司拖着不办,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2007年5月15日,三个不明身份的人闯入我家,拿出一张委托书,说:“受人之托,要摆平与市运公司的纠纷”。之后又多次打电话进行威胁。我夫报案后经公安部门介入,方得短暂安宁。
2008年2月29日上午8点,老城区检察院打电话把我夫叫去,直到天黑还未归,市运公司职工马金平来到我家,说:“你丈夫在老城区检察院呢,检察院通知让交20万元钱。”第二天下午2点多,老城区检察院两个办案人员送来了《拘留通知书》,罪名有两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挪用公款罪,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之后,我和律师多次到检察院陈述我夫以自然人身份签订合同,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九分公司内部按股份制模式经营,总股本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按合同约定分给股东的奖金不属于国有资产,并要求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对我们的申诉不予理睬,自始至终就两句话:“必须认罪伏法,退赃20万,才能取保候审”,“九分公司其他人全部都退了,这个钱属非法所得,你也要退”(说明:后来我们才得知,早在立案之前的2007年6月,老城区检察院以“非法所得”名义没收每位股东4万元钱,并以“案件费”的名义收取每位股东2万元钱)。
2008年3月14日,老城区检察院将我夫逮捕,罪名变成一个:私分国有资产罪。4月25日,我到老城区检察院找到办案人员询问前期递交的取保候审材料的答复意见,办案人员态度恶劣的说:“找我干啥,我没权利接待你,找领导去!”。对我的申诉置之不理。
5月8日,我去看守所给我夫送物品时,听说已不在此处羁押,焦急之下,我跑到老城区检察院询问我夫在哪里,办案人员及主管领导相互推诿,拒不告知。事后我才得知他已于5月4日被转押至伊川县看守所。
2008年9月1日,老城区检察院向老城区法院提起公诉,罪名又变成三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
老城区检察院将我夫依据合同“自主经营”原则、经全体职工有记名投票的对外投资(检察院取证的证言中也充分证实是全体股东投票决定投资),说成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
把我夫与市运公司未解决的经济纠纷说成是贪污!
还把我夫按合同约定分配给全体职工的奖金说成是私分国有资产!(说明:按照合同乙方足额上缴甲方后,超额部分的40%为分红和奖励基金,其资产性质为入股职工的私有资产,60%为生产发展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作为期股权对入股职工按出资比例配股,同样也属于持股人的私有资产。我夫经营期间足额上交后的超额部分达一百多万,按合同约定可分配四十余万,实际只分配二十五万。检察院将实际分配的二十五万中的60说成私分国有资产)。
白纸黑字,检察院不懂法?还是有意枉法?
2008年11月18日,老城区法院对我们的法庭陈诉置之不理,判决我夫侯延岭私分国有资产罪成立,刑期一年零六个月。我夫认为自己无罪,判决不公,当即表示上诉。
11月26日,律师会见我夫后取回其亲笔签名的上诉状,由于律师第二天要出差,将上诉状交给我,让我递交法院。11月27日,我去老城区法院递交上诉状,主审庭长说只能交给办案人员,等了近一天也未等到办案人员,快下班时,我找到主审庭长说:“交给你吧?”他说:“你明天再来吧!”。11月28日,这是上诉的最后一天。一大早,我同孩子及邻居一起前去递交,主办人员说:“只能由律师递交。”我拨通了律师的电话让律师跟她说,她说:“法院没有调查的义务,你去找庭长吧”,庭长让去找主管院长,在主管院长办公室,院长说:“一审律师的代理资格已经消失,你这份上诉书是无效的。”我问法律有没有规定必须律师递交,他未作解答。我又问上诉状究竟由一审律师还是二审律师递交?他说:“你要再聘请二审律师前去会见,拿到新的上诉状及侯延岭的委托书,由律师来递交”。万般无奈之下,我又跟一审律师联系,直到下午,律师从外地赶回,又一级一级找到主管院长说明情况,老城区法院才受理上诉。感谢上苍律师及时赶回,否则我夫将会白白失去上诉权。
在此我就有些不明白了,如果我们请不起律师,当事人在押,上诉状就递不上去了吗?
我现在把我夫与市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老城区检察院的公诉书、老城区法院的判决书、一审律师的辩护词全都公布出来,大家说说:
我夫与市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应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我夫承包后每年每月都足额上缴各项费用,分给大家的奖金是私分国有资产吗?
老城区检察院以案件费的名义收取股东的资金,这样做对吗?
老城区法院的做法是法律程序吗?
侯延岭之妻:牛荣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