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贵精英们为何如此迫不及待?——在“私产神圣”和“平等保护”的背后
  水生
  
   2006年岁末,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将已经七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提交今年三月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按照惯例,凡是需要提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法律草案最迟都应在此次会议上作出决定。因为,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前仅仅还有一次人大常委会了,也就是在今年二月下旬将会举行的第二十六次会议。一般来说,每年二月底的人大常委会主要是为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作准备,通常不再会列入对重大法律草案的审议议程,而且在时间上也已来不及再对草案作出各种修改了。由于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是十届人大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明年(2008年)的全国人大就应该是由新一届的人大代表所组成。所以,如果要想让物权法在十届人大期间完成立法程序,这是最后的一次机会。
  
   笔者以为,在十届人大期间所审议修改或制定的法律中,先后有两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法律条款引起了全民广泛而又热烈的讨论,并且出现了颇为激烈的争议。一次是2004年3月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用的宪法修正案,还有一次就是即将在今年三月的人大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在此,回顾一下对所谓“私产神圣”入宪条款的审议过程是十分有益的。
  
   2002年11月,在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以后仅仅一个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或许是因为这第一次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就出现了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为了与现行宪法中“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抗衡,一些权贵精英们就转而开始提出要将“私产神圣”入宪的主张。一时间,大小媒体都在竭力鼓吹将“私产神圣”入宪的“重要意义”,一些权贵精英们在各种研讨会上也不遗余力地为此而大声疾呼。和如今一些权贵精英们鼓吹物权法通过后将对普通百姓带来多少多少好处一样,当初这些人也是声称将“私产神圣”入宪会给百姓带来多少好处,似乎只要有了这一条,就能“天下太平”、“盗贼全无”,私人财产就可以安枕无忧了。如今只要翻开2003年的报刊杂志,权贵精英们的这种喧嚣比比皆是。同样,在当时的网络上,普通百姓的质疑声音也为数众多,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权贵精英们为了将个人的非法所得合法化。当时,有一位全国政协委员喻权域先生上书中央,详细列举了世界各国宪法中对“私产神圣”条款的提法,让大众知道了世界上包括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居然也都没有“私产神圣”这样的条款,在宪法中列入“私产神圣”的只有极少数的几个国家。终于,在一片争议声中,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规定。尽管一些主流的权贵精英们为此大声叫好,但细心的人们都能看到这一提法与“私产神圣”提法之间的重大区别。因为,宪法中新增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款,与宪法中原先就有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并无重大的原则区别。而要不要加上“合法的”三个字实际上就是2003年“私产神圣”入宪争议的一个焦点。很明显,这一次权贵精英们要求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的企图落空了。
  
  然而,权贵精英们尽管在 中未能实现“私产神圣”,却处心积虑地力图变个法儿用另外一种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这就是在物权法草案中提出了所谓的“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平等保护”。其实,明眼人一看就明白,这是一种再次以“私产神圣”通过立法手段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抗衡的企图。这种提法在世界上也是中国的权贵精英们所独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创新”。这一次,以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为代表的众多学者、干部和网友们纷纷撰文对物权法草案中的一些立法原则和条款提出批评。这种情况与当初喻权域先生几乎是孤身作战是大不相同了。
  
  有意思的是,尽管一些权贵精英们竭力为“平等保护”原则在主流媒体上造势,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权贵精英们却一直回避明确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平等保护”的主体究竟是谁?也就是说究竟由谁来履行“平等保护”的原则?是“国家”还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来实行“平等保护”?为此,他们竭力回避“国家”、“集体”、“私人”究竟是否属于“平等主体”这样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因为,如果确认“国家”和“集体”、“个人”是属于“平等主体”,那么,“国家”根本就没有资格也没有权力来履行“平等保护”的“保护者”角色。但如果承认“国家”是超越“集体”和“个人”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主体,“国家”可以拥有对“集体”和“个人”行使法定的公权力的话,那么“国家”与“集体”或“个人”就不可能是“平等主体”。而对“不平等主体”实行“平等保护”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显然,“平等保护”的提法不仅违背了现行宪法中对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同表述,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的提法。这种“平等保护”的提法在当今世界各国包括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都无先例,真算得上是中国权贵精英们的“发明创造”了。问题在于,中国的权贵精英们究竟为什么要对这样一个最为简单的法律问题也要加以回避?
  
  二是物权法究竟保护的是“物”还是“物权”?从要对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的提法来看,物权法要保护的显然是“物”而不是“物权”。但从物权法中的具体条款来说,却又明显保护的是“物”的归属者行使的“物权”——包括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等权利。其实,所有的“物”(无论公物还是私物)都是无生命的,其本身并不存在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所谓“物权”其实是与“物”相联系在一起的属于“物”的占有者或使用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权利”。公共财产之所以“神圣”是因为这些财产属于全体国民,侵犯公共财产就是侵犯了全体国民的权利。而国家对合法的私有财产要提供保护,是因为侵犯私有财产也就是侵犯了合法财产持有者的合法权利。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不同并不在于这些财产本身有什么区别,而在于这些财产背后的利益相关者不同,因而对财产侵害所造成的后果也不相同。比如说,损害了一个家庭室内的灯泡与一个公共的路灯,尽管两件物品价格相同,但受损的群体与可能产生的后果却完全不同,二者孰轻孰重,非常清楚。有人说,搞市场经济就必须要实行等价交换和平等竞争,并以此作为实行“平等保护”的理由。其实,这里说的是“物”的等价交换和“市场竞争规则”的平等,无论“公物”还是“私物”,只要其进入市场参与交换和竞争,就必须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它与“物权”并无必然联系。正如体育比赛一样,国家队与私人俱乐部球队参与比赛,在比赛过程中,重要的是比赛规则和评判标准的相同,与其球队的“所有权”有何相干?在当今世界,不同的国家和企业的商品都可以在国际市场上互相竞争和交换,与各国国内的“物权”规则又有何相干?又有谁能对不同国家、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持有的“物”和“物权”实行“平等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全球经济一体化不照样在迅速发展?正是由于物权法草案力图将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的“公物”与“私物”以及与其相应具有的“公物权”与“私物权”都列入同一部法律,以体现“平等保护”原则,这就必然导致出现诸多互相矛盾的问题。
  
  比如,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矿藏、文物古迹、国防设备、公共设施等等都可以由国家颁布法令昭示全国,要求全体国民加以保护,并动用公权力和公共设施来加以保护。但对“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则显然不可能这样做。国家可以提出对“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不受侵犯”并不等于要别人也来提供“平等保护”。国家不可能提出要全体国民对个别人所有并由个别人享有收益权的“私有财产”也来进行“平等保护”。对“物”的保护责任理所当然地应当属于“物”的所有者、收益者或使用者。国家所提供的保护显然是针对“物权”而言的。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国家既不可能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或“物”作出“平等保护”的承诺,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对如此众多的“物”进行“平等保护”。又如,权贵精英们一方面总是说国有的公共资产实际上是无人监管和负责的财产,一方面却又要在物权法中坚持将大量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交给各级政府的使用者直接拥有,始终不肯将处置国有公共财产的权利交给人大,这岂非自相矛盾?所以,权贵精英们一方面口口声声说“物权法”是“私法”,而另一方面却又将根本不属于“私法”范畴的“国有财产”和“公共财产”列入同一部法律的立法范围,而且还提出什么“平等保护”原则,如此立法哪能不漏洞百出和荒唐可笑?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权贵精英们要如此煞费苦心地既有悖法律常识又违反基本逻辑地将一部“私法”搞成一部“公私混合”的物权法呢?笔者以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那个有意回避了主体的“平等保护”原则!因为这种提法实质上就是当初 时“私产神圣”条款的一个变种。正因为如此,尽管有众多学者、干部和大批普通百姓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那么多的质疑,而权贵精英们对此“平等保护”原则就是坚持不肯修改。与此相映成趣的是物权法中还有两点内容是权贵精英们所坚持不肯修改的。一是私人物权合法性的登记和鉴别,二是对私人非法占有物权的追究。对前者,权贵精英们千方百计地加以回避,甚至于提出谁实际上占有“物”,其“物权”就属于谁这种完全不合理的主张。对后者,权贵精英们则竭力免除“物”的占有者对“物权”占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反而将其推到了对非法所得提出质疑或举报者的身上。这样一来,如果将“私产神圣”、“平等保护”、“物权的取得”和“对合法所得的举证责任”与社会上的对所谓“第一桶金”、“原罪”的争论联系在一起思索,就不难看出,中国权贵精英们之所以要如此执着和迫不及待地搞出一个“物权法”的真实原因了。这就是为权贵精英们的非法所得寻求法律保护。其实,如果物权法草案将所谓“平等保护”、“物权合法性鉴别程序”和“物权合法取得的举证责任”三个方面的内容公布于众,让公众进行讨论和公开辩论,并且真正按照民主的原则和我国现行宪法的精神作出实质性的修改,那些权贵精英们对物权法的立法恐怕就未必会那么执着和迫不及待了。君不见,不是已经有人在又一次地提出了“不争论”吗?
  
   但笔者以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倒是非常值得人们深入思考的:
  
   1、在社会上对物权法草案的争议依然异常激烈,面对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被非法侵占,无论从执政党的宗旨、广大民众的强烈要求和“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来说,加快对国有资产保护的立法,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远远高于所谓的物权法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些权贵精英们非要坚持在十届人大最后一次会议上就将物权法草案提交大会表决?他们担心的究竟是什么?是对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缺乏信心?还是担心在十一届人大上更难通过?或者干脆是担心自已的违法乱纪行为有可能很快被揭露而受到追究?如果将物权法草案推迟到2008年新当选的十一届人大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又将会出现什么后果?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所谓“鸡毛换糖”之类的“投机倒把”行为,早就超过了法律的追诉期限。即便是可判死刑的严重犯罪行为,如以20年计算追诉期,在1986年以前的也已经超过了追诉期。但为何一些权贵精英们总还在要求人们不要追究所谓的“原罪”?他们所要求赦免的“原罪”究竟是什么性质的罪行?又是在什么时间形成的?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刑法上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是否也要由举报人或检察机关承担?或者干脆将这一条款从刑法中完全删除?
  
   3、有人说,2007年是我国的“反腐败年”。如果物权法草案在今年三月的人大会上得以通过并加以实施,而出台的物权法并未能对“物”的占有者的合法性提出明确的鉴别程序,也不能将证明自已“物权”来源的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落实到物权持有者身上,那么,这将对我国今年的反腐败工作产生什么影响?是有利于腐败分子利用物权法为自已寻求保护,并对查处腐败分子设置更多的障碍,还是能有利于更好更快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或者说,权贵精英们的所作所为也正是为了更好地寻求法律保护?
  
  4、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经新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宪法、民法通则还是各个专门法规中的许多条款都将与物权法产生关联或冲突。如果物权法草案至今未能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那么,由于物权法的实施将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之间的互相冲突。这不仅将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纠纷,还可能破坏刚刚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会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权贵精英们,你们只顾为了自已的非法所得合法化而寻求法律保护,你们对此作过充分地调查研究了吗?请你们认真地想想,如果对此置若罔闻,又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以上疑问,再过两个多月我们每个人就可见分晓。无论如何,物权法的出台必将对我国基本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今后的发展道路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能否真正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规范其运行秩序,这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将会通过一部什么样的物权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历史也终将记录下这一罕见的立法过程和不断地记录下物权法的实施后果。我们生活在这一时代的每一个人,包括起草者、决策者、立法者、执法者和曾经对此提出不同意见的批评者都将成为这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我们希望每个参与的立法者都能有勇气承担自已的历史责任,而不要在将来的某一天因此而互相推诿。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
  
   200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