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安县唐青松,你想做云南昆明仇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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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曾带着政府官员和开发商到泰国考察,在一个寺庙,仇和准备拜佛时,一旁的开发商们送上了大把美元,仇和接过之后,对左右的随行人员说,“我这不是贪污,我这是为昆明人民祈福。”用开发商提供的美元“捐了功德”。
很难想象,时任云南省委副书记的仇和,一个接受过无数次党风廉政教育的高级官员竟然能说出“我这不是贪污,我这是为昆明人民祈福。”的话来,可见其腐败得有多么彻底,廉政意识多么淡薄。
我们再看看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的唐青松,他为了城市建设,手段和手腕如何!!
在唐青松的“强势”策划、精心导演下,一系列的违法、违纪、违背人性的措施都用上了。
一是强迫水利局2014年5月29日下达东水责改字(2014)第13号;2014年6月25日下达东水责改字(2014)第14号责令整改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向永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水利局法制科以东安县水利局所发的《责令整改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不是决定书,不起法律效力不予受理。原告又多次找被告东安县水利局送通知的人,送通知的人说这是东安县纪委领导逼着我们送的,我们只得照办。
二是权逼东安县环境保护局以莫须有的理由下达了(2014)07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原告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向永州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永州市环保局经审查后于2014年8月26日下达了永环复决字(201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撤销东安县环境保护局(2014)07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是胁迫东安县政府不明真相的主要领导表态,调动县内公、检(接到通知未出警)、法(接到通知未出警)、司及所有有执法权的150多人参与2014年8月5日上午的强拆,所以,强拆现场出现了两位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晓宁、纪委书记李顺利),两位县级领导(正县级领导文德、付县长兼公安局长郑航)亲自坐阵指挥强拆,亲眼目睹唐青松拿着高音喇叭指挥公安干警、特警将原告夫妇打伤、拖伤,带上手铐推进进警车,指挥一台挖机挖开甲鱼池口子放水、其他四台挖机迅速填埋,强拆后甲鱼遍地跑、草鱼、鲢鱼随水流的壮观场面。
四是残酷的将原告夫妇打伤、踩伤、拖伤(在关押期间不准治伤、取保出狱后不给钱治伤、也不准公安开介绍信做伤情司法鉴定)。并自编六位执法人员受轻微伤的鉴定,自造刑法“阻碍执行职务罪”对原告夫妇采取行拘(2014年8月5号至8月8日)、刑拘(蒋清元2014年8月8日至9月29日,共关押25天取保;李淑秀、2014年8月8日至11月7日、共关押95天后取保);逮捕(2014年9月16日批准),起诉(2014年10月31日县检察院告知一个月后审判,可至今还未接到开庭通知)。
在唐的特别授意下,将原告蒋清元关押在死刑犯监室,受尽了监狱里非人般的折磨和伤痛; 2014年8月5日被张智民(城关派出所长)、石岳亮(特警)、向群先(特警)踩断肋骨一根、打伤眼睛、眼底出血、视网膜萎缩,视力下降;原告李淑秀被周子集(特警)、石岳亮(特警)、向群先(特警)、蒋群海(特警)、从甲鱼池内拖到家门口时,将腰椎四根、颈椎三根拖成移位,每根关节存有余血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形成七处外伤型椎间盘突出,导致现在终身残疾。
并指使城关派出所办案干警三番五次地提审,逼迫原告及原告的亲人向东安县纪委副书记兼沿江西路开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唐青松求情,动员原告与沿江西路综合开发项目部签订极不平等的拆迁协议后就放人。公安、检察的办案干警多次表示原告的案子他们做不了主,只得听县纪委唐青松的,特别气愤的是,原告李淑秀带伤被关90天后,全身疆硬,疼痛难受,狱警见她绝食、拒医,多次向公安、检察办案干警请求取保医伤,而办案干警却要我们去找县纪委找唐青松副书记,而纪委唐青松副书记给他们的答复是:李淑秀不签协议不放人。
五是威胁住建局、城市建设与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国土局造假证、做伪证。县纪委唐青松见屈打成招,行刑逼签的手段未达到目的后,为了达到要原告李淑秀签拆迁协议这一目的,就得公诉宣判,就得挺而走险地干起了掩耳盗铃的违法、违纪、违背人道的事:在2014年9月后造假证七份(住建局一份、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五份、国土局一份),做伪证三份(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二份、沿江西路指挥部一份)。原告自2014年10月后多次向检察院书面和口头申请,自费到国家级最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真伪鉴定,不知何原因至今未得到批准。
特为此,今天在法庭上再次向审判长提出对现存放在东安县检察李淑秀的起诉书里的这十份证据(见申请书),自费到国家级最权威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真伪鉴定。对东安县纪委副书记兼沿江西路开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唐青松滥用职权,违法指挥强拆、干预公安、检察办案的事,保留向上级如实反映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的权力。
依据2014年8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通报的全国十大拆迁典型案例2,“政府在强拆时,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属于行政违法”。被告2014年8月5日强拆原告的房屋和甲鱼养殖也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更是属于行政违法。
综上所述,原告是在自己的责任田内养殖纯野生甲鱼已经二十年了,在2011年前就建好了被被告强拆的三栋房屋,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被告本次的联合强拆,应承担违法强拆给原告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