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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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曹细钟,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生,户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云南财经大学;暂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建干路12号桂林理工大学。身份证号:360429197308241715。联系电话:18362905569。
曹昱锦,男,汉族,2007年3月31日生,与曹细钟系父子关系,同住。身份证号:440104200703317530。
被告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化腾;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电话:0755 86013860(后简称“腾讯”)。
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路;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B区1号楼;电话:0755 28780808(后简称“华为”)。
案由:儿童游戏误消费两倍索赔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书面承诺永久性、无条件封冻现有账号,并承诺今后凡以我身份信息注册腾讯账号一概不予受理。
2.判定腾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知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退款和赔偿 7176 元,并象征性赔偿电话、信件索赔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0元;判令华为在转账金额3588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情由:
儿曹昱锦2016年注册、未实名认证而是由腾讯直接截取我2015年2月2日仅使用过一次的财付通账号信息生成的微信wxiddk9tzd2vtodb22及其对应微信支付账号,在被我发现其玩游戏并使用它购买游戏点券等消费后,在招商银行退款后由腾讯“永久性、无条件封冻”,封冻后支付密码一直未改。 2018年7月18日,该“永久性、无条件封冻”账号在儿子做网上英语作业时,用我一张手持身份证但“手持身份证照片较为模糊,未能明确显示身份证上所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照片解封,并在7月20 21日之间绑卡分6笔转走我中国银行卡3588元。尽管7月18 20日之间我曾多次致电腾讯客服95017和0755 83765566及在微信平台留言,询问该账号有关解封和支付的相关情况,但直到7月23、24日,腾讯微信平台的答复仍是“绑定银行卡本人不支持解冻”、“经检测当前交易存在异常,你的账户暂不支持在该商户上付款”的回复,这一点也得到了2018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回复的确认。同时,作为收款方的华为承诺:“2018年7月10日…最终同意给您退款特殊退款9552元,同时游戏账号将进行封号处理”,但7月10日退款后,“同时”封号的操作却没有进行,致使10天后的收款行为发生,故要求其在转账金额3588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我放弃追索其它消费的权利是建立在华为“…退款…同时封号”的基础之上,且是“下载游戏的其它消费”而非是为在线游戏购买“点券”!
法律依据、证据和主要质疑
(一)微信账号产生不合法的证据
1.微信支付绑卡规则“4、一张银行卡可以绑定的微信号根据银行有不同,一般为3 5个,和财付通账户共用”(见附件:微信支付绑卡规则及律师王相关举报)。
2.向人行深圳支行的举报和电邮回复确认系未实名认证而是直接截取2015年我财付通账户信息生成的微信及其相应的支付账户(见附件:致微信;2016年与深圳人行沟通邮件及律师王相关举报)。
3.2016年8月17日微信通过招行退款行为并采取“永久性、无条件”封号证明了该号的非正常出生【见附件:人行2018 9 26(1)、人行2019 9 19(2)、招行承诺函和招行退款一览】。
4.人行深圳支行2019年9月19日回复:我要求的是“永久性、无条件冻结支付账户,故财付通公司按照你的要求冻结了您的支付账户”间接承认微信及其相应支付账户非实名认证的事实。(见附件证据:人行2019 9 19(2))
(二)永久性、无条件封号意味着什么?我想,应该是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都只冻结、不解封的账号,对吧?
(三)永久性、无条件封的号能否仅凭一张看不清姓名和身份证号的照片就能解封?
1.按上述(二)人行深圳支行回复,腾讯既然是按我 “永久性、无条件冻结” 要求冻结账号,2018年为什么又能解封?
2.实名制不仅仅是验证身份证号,而是必须验证身份信息,确保认证人是身份证号码持有人。人行深圳支行2018年12月6日答复三说腾讯验证了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还发送了验证码,试问:该账号本就是儿子2016年注册,连支付密码都是他设的,而且手机当时就在他手上,验证这些有什么用?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账户实名制规定: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一张看不清“姓名与身份证号码”的手持身份证照片加上上述验证是否就能充分证明申请解封人就是身份证持有人?(见附件:人行2018 12 6(1)之二)
3.人行深圳支行2018年12月6日回复十一确认:“财付通公司未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见附件:人行2018 12 6(5)之十一)
(四)2018年7月19日发现账号可能被解封后对腾讯公司采取的措施及其回复情况
1.2018年7月19日多次电话腾讯客服95017、0755 83765566就解封和支付转账提出问题,如果两公司及时采取了应对措施,支付也不会发生(见附件:通话详单)。
2.7月18日向微信平台就账户解封和支付提出问题,并在23日和24日分别得到的仍是“绑定银行卡本人不支持解冻”、“经检测当前交易存在异常,你的账户暂不支持在该商户上付款”的回复(见附件截图:收付款、账户解封和支付异常三问题;账户解封问题及提交时间;账户解封微信答复;支付异常微信答复。特别注意问题提交时间:2018年7月18日)。
3.人行深圳支行2019年12月6日的答复六确认:财付通公司存在未及时告知支付账户解除冻结的问题,其下发的“不支持解冻”答复与实际操作不符…。(见附件:人行2018 12 6(3)之六)
(五)2016年8月17日封号后支付密码就无法修改情况下,2018年7月20 21日支付时仅验证支付密码是否足够?人行深圳支行回复中多次提到付款时只需要“验证了支付密码”即可(见附件:人行2018 9 26(2)划线部分;人行2018 12 6(4)之八;人行2019 2 1(1)之二)。而且本支付账户完全不符合2016年7月1日就正式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I、II、III三类账户中的任何一类账户的管理。
1.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不仅仅是只用个身份证号就可)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现金购买的游戏点券应该算“游戏虚拟货币”。如果完全严格按该规定执行,网易还能靠卖信用点赚孩子们的钱吗?
2.针对支付异常,财付通公司2018年7月23日的答复仍然是“…经检测,当前交易无法完成,你的账户暂不支持在该商户上付款”(注意我提交问题的时间,见附件截图:支付异常微信答复)。
(六)华为钱包违约问题
1.华为游戏实名认证问题。
2.华为退款承诺函签字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见附件:华为承诺函)。
3.2019年7月17日华为公司答复函中承认:“退款…同时”封号,可10天过去仍未封号。我承诺针对“本人子女在华为公司平台下载的游戏中的其它消费”“不会向华为公司追究任何责任”是建立在““退款…同时”封号”的基础之上,并且是“下载的游戏中的其它消费”而非是购买“点券”(见附件2019年7月19日华为答复函1;人行2018 12 6(6)之十三)
(七)按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儿童上网权、隐私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情况下,在游戏公司游戏实名认证制不认真落实、家长在没有得到任何异常提示情况下,家长是否有精力、有法定义务并有法定权利全天候紧盯着孩子上网,以体现家长监护权?
(八)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20条明确规定,非纯获利行为必须征得家长同意,或事后得到家长追认,才能完成!本案6次支付既未事前征得我同意,也未事后得到我追认,所以无效。否则,我也不会再来索赔。
(九)本案发生时《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施行、2017年修订)》、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仍有效,应受其规范。2019年7月10日因机构改革文化部网游监管权转交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同时作为前者替代管理规定的《防范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通知》对未成年人网(手)游及其充值消费的认识应更为精准、清晰,其中“三、…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应可以作为认定儿子行为是否为超出其智力消费并要求游戏运营商退款和赔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曹细钟
2019年5 月18 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游戏实名认证制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施行、2017年修订)、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6年)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2019年)都要求: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
2。 手机实名制即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业务、无线上网卡的入网、过户等业务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以自己的名称、产品、品牌等文字标识为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3.2017年国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十八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6。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
第二十条: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 : 三、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8。 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为客户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执行银行卡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和银行卡行业规范。支付机构对特约商户的拓展与管理、业务与风险管理应当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等相关规定。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服务涉及跨境人民币结算和外汇支付的,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一条:支付机构应根据客户身份对同一客户在本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关联管理,并按照下列要求对个人支付账户进行分类管理:【一】对于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一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验证,且为首次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Ⅰ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二】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Ⅱ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仅可用于消费和转账,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三】对于支付机构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的个人客户,或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五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进行身份基本信息多重交叉验证的个人客户,支付机构可以为其开立Ⅲ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类产品,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其中,通过商业银行验证个人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为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