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安局干警罗军违规在外涉及工程一项多签并收取巨额保证金是否违法?请求法律界律师协助!

  本人肖力珲,四川渠县人,电话:13925226406,
  工程名称:通江县城南新二中东南侧A地块土石方开挖工程

  案情陈述:吴光华(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千佛村六社106号,电话:1334061444413551789959)、罗军(达州市公安局干警,电话1379596979718081530801,)、朱万碧(大竹县竹北乡云台村6组,电话:18780896633)。吴光华、罗军、朱万碧、实施土石方工程款诈骗,
  本人肖力珲于2015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吴光华、罗军、朱万碧三人; 罗军以达州市公安局头衔接洽并告知通江县城南新二中对面有土石方工程,期间认识朱万碧、吴光华,经多次前往通江并洽谈后于2015年3月19日与罗军、吴光华、朱万碧等人在四川渠县茶楼签署《通江县城南新二中南侧A地块土石方开挖工程合同》,并缴纳了30万保证金,约定3个月内必须开工,快到开工期限时,以上3人均表示马上就要开工了,请做好施工准备,但过了施工期限了,他们告知正在办理相关政府资料及入场通知书,后又一直拖延告知下周开工,这样拖了数月又告知他们房地产公司(四川省茂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苟琼兰18981663373,祁军180895008616,苟琼兰与祁军系夫妻关系)的税务出了问题,又说融资方面出了问题等等,后经我往返通江查询此工程时才知问题更复杂。属外面虚构工程诈骗保证金案例。
  经多方调查,在我们施工合同有效期内罗军、吴光华、朱万碧三人密谋由罗军出面于2015年5月与渠县人罗先如(电话18784825588)、肖刚(电话:13541800999)签署了通江新二中对面同样的土石方合同,并诈骗保证金20万(大写贰拾万),后经罗先如及肖刚确认此工程属诈骗后,罗军急忙退还保证金。
  因我的施工合同久久无法按时施工,罗军、朱万碧于2015年8月21日在达州华夏酒店与朱宏军(地址:达州市通川区朝阳东路955号,电话:13629062997)、龙涛13438632879签署《通江县城南新二中南侧A地块土石方开挖工程合同》并骗取保证金20万,合同开工期是3个月内开工,在合同期内于2015年9月23日罗军与重庆人杨劼签署了同样的土石方开挖合同并收取了7万元保证金。
  经历一年多的追讨保证金款,在2016年8月初由渠县公安局经侦局李警官亲自前往通江县调查相关事项,查实开发商茂益房地产公司苟琼兰及祁军于2016年7月已与吴光华解除合约关系,并告知我们:罗军、吴光华、朱万碧等在外面以工程名义估计已收取数百万的保证金了,涉案人包括通江、南充、邻水、重庆、巴中、渠县、达州等等。
  至今为止我们受害人(肖力珲、朱宏军、杨劼)已多次前往达州市纪委、市公安局等举报案情,被告知罗军属违规但由于新的合同法颁布后不违法,已做了党内警告,与罗军电话联系要求还钱时,被罗军告知他已经被领导处理过了,没事了,拿他本人没办法了。我于2016年12月29日再次前往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局经侦局问询时(因谈相关事项及签署合同均在通川区),有戴眼镜的两位干警听了案情后告知此案情属合约纠纷,建议自己处理。
  现本人请求全国法律界律师协助:1,罗军等人于2015年3月19日与我签署施工合同,又于2015年8月20日与朱宏军签署施工合同,又于2015年9月23日与杨劼签署施工合同,试问此是否涉嫌诈骗一项多签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的案例;2,新的法律何时颁布的,罗军是否涉嫌诈骗?
  为不让更多人上当受骗,阻止罗军、吴光华、朱万碧骗取更多人钱财,我决定站出来作证并指证他们的违法行为,罗军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参与外面工程款诈骗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恳请各地朋友因此土石方项目被骗者速与我联系,届时由受害者一起组织起来质证诈骗犯罪者,将他们绳之以法!
  以上陈述全部属实。
  肖力珲 电话:13925226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