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拿钱走人,还是接受降薪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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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4月整50岁,上海德企技术经理,腊月三十回荆州沙市父母家过年,过了武汉接到父母电话,荆州封城,都快到家门了,实在是不愿意返回,再者一年都未见七十多岁的老父母了,飞蛾扑火一般回到父母家,随后隔离。
3月7号接老总电话,德国人要求减负裁员,老总啃啃唧唧及其不好意思的和我说:我的工资较高,【年薪税前30万】在单位现在的作用也不大,希望解除合同。工资发到6月,按政策赔偿。我还能说啥呢?只能接受并表示理解!
我们单位是个只有20人的德资企业,原本是德企在上海的销售服务窗口,组装进口零部件或是整机进口销售。中方老总想借着德企的名头,做点国产化的研发,赚点附加收入,这才私下招聘的我,前几年累得要死,大部分产品都开发出来了,刚刚闲下来。
补偿金算下来可以拿到20万的。这几天副总说没人接手我的工作,和老板商量,要我留用,工资由原来的22000减为14000,大家觉得是拿钱走人好,还是继续留下来工作呢?具体情况前面已经详细写明了。
工作我已经找好了,但在荆州,工资也没有14000那么多,好处是可以在父母身边陪他们几年,坏处是老婆女儿都在上海工作,热炕头难舍。继续在原单位留下来工作,前景美好吗?
想来想去都觉得是一个设计好的坑,以解雇为由,以降薪为目的。就怕过一年半载又来裁员,或是找到合适接手的人。那时候再提解雇,补偿金就按那时候的工资标准计算了,反而拿不到目前的赔偿金那么多了的。而且再拖都50岁出头,更难找工作了,真是很烦的。
考虑到老婆女儿都在上海工作,有点想继续留下来工作。昨天和人事经理谈了顾虑和想法,我说有必要改签合同的时候,加一条:以后解雇的时候,按原工资计算补偿金。
今天人事经理在合同里面是这样写的:如后期双方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仍以税前人民币22000元为依据计算前12个月平均工资。
这样写是否合适呢?如果那时候达不成协议,需要起诉呢?法院支持赔偿金按原工资标准22000,或是按现在14000的标准计算?
我写的这样详细,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希望有懂的职场人士指点指点,另外一个目的,也是让其他职场人借鉴借鉴,这样的情况应该很常见的。
目前合同还没有签,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和指点。先在此谢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