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搜的不知道是不是最新的劳动法版本

  主要矛盾在42条对41条的关联解读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我的理解是 42条的不受限制 就是以下集中特殊情况 可以要求工作人员临时加班 不受41条对于加班法规的限制 就这么个简单的理解 过多因素不是我们认定的 至于工作人员依然拒绝加班导致的结果 如何处罚处理 我想 我们的劳动合同里应该都有约定条例 劳动合同必然应该是符合劳动合同法 这就又牵扯了劳动合同法 于是 这又得另外说
  不同观点的朋友们 认为 不受限制就是没有说明必须强制 结论就是不管以下几条情况是否发生 工作人员都可以拒绝因此加班 并且不受任何处罚
  结尾 至于该部门该企业在该工作环境下是否符合以下不受限制的条件 这又是另外论题了 如果我们说了就有用 那就没有矛盾 就不需要法院了
  有学法律的朋友可以来注解而释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