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沈晓杰下面的文章最后一句话,有点疑问。如今的房价是有史以来最高的吗?哪位历史熟一点,考证一下。
  
  
    所谓大局,首先要从住房本质特性来分析。大家都知道,住房既有市场商品的属性一面,又有别于一般的商品,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住房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居住权利也是人的基本生存权。2005年11月由中日韩三个住房协会共同签署的“关于东亚居住福利的宣言”曾对此有一个精彩的阐述。该宣言指出:“所有的人都生活在地球之上。人如果没有安全和安心居住,就难以生存,就没有基本的人权”。为此,它还特别强调了“居住福利”:“我们把拥有这种基本居住权利,人人能够有适当的住房可住,能够维持自己的尊严,能够安全、安心地生存和生活的状况称为‘居住福利’。‘居住福利’是人类生存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条件,是人应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必须实现的目标”。
  
    实际上,上述“宣言”,只是把国际上对公民居住权利(也称住房权、住宅权)的基本共识作了一番演绎: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第一条中也指出:“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在1991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意见”的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引述以上这些,都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拥有适当的住房可住,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天然权利”。并不是只有高收入者才应该买得起“适当的住房”。但恰恰就是这点上,垄断操控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模式,以暴利的高房价,使中国八成左右需要买房的普通市民,成为在房地产市场买不起房的“困难户”。请问,从古至今,从中国到世界,有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时代,创下了如此让八成应该买房的普通市民买不起房的“历史记录”和“世界记录”?从这点来说,世界上最坏的住房发展模式“帽子”,除了“中国特色的开发商模式”,还有其他模式“有资格”戴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