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魏杰大肆侵吞他人财产、偷逃巨额税款,受庇护而逍遥法外的的情况反映


  魏杰现为广西南宁市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其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长。自2001年以来,魏杰先是巧取豪夺了周继英的现值6亿元的股权,后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大自然公司至少7000万元财产,同时公司运作和在转让、受让大自然公司股权过程中偷逃了巨额税款。虽经被害人不断控告维权,但魏杰依仗自己是“官二代”和用非法手段营造的“社会关系”,至今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一、
  魏杰巧取豪夺周继英的现值6亿元的股权,凭借花钱疏通关系“打赢”与周继英的“官司”。
  1997年4月,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盛公司)经南宁市建设局批准,获准以项目带土地开发方式承建南宁市青秀路,之后周继英与桂盛公司达成共同投资建设青秀路的《青秀路项目合同书》。上述合同签订后,周继英与桂盛公司分别投资2808万元和1813万元完成了青秀路项目工程建设,按政府划付的修路补偿土地折抵工程款的标准计算,周继英可以取得约95亩土地。2001年4月,魏杰借周继英暂时无力交付政府划付的修路补偿土地(抵付工程款)需缴纳的费用之机,诱使周继英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以约2700万元受让周继英在《青秀路项目合同书》的权益(相当于政府补偿的95亩土地使用权),但魏杰在迟延和未付清转让价款(依合同约定周继英可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动用关系”压制周继英,强行将政府补偿的土地(按现值计算约值7亿元)作为自己的投资办至与桂盛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名下。周继英无奈之下于2004年起诉魏杰要求解除合同,之后至今的10年间,该案在广西进行了原一审、二审和被最高法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二审,均被魏杰疏通关系致使周继英败诉,现经检察机关依法律监督程序审查,认为该案明显错判,广西区检察院已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在而与周继英进行诉讼期间,魏杰从大自然公司支取了约1500万元款项,说是为该案件疏通关系所用,近期魏杰又放风说其已找人带钱去北京买通关系,周继英的土地他吃定了,周继英想通过申诉再审此案根本无门。
  二、魏杰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占大自然公司7000万元财产,在受到控诉的情况下仍肆无忌惮的实施侵占行为并对知情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大自然公司由桂盛公司与魏杰于2000年共同投资组建,其中桂盛公司持股51、魏杰持股49,一直由魏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掌管公司全部印信。但魏杰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侵占公司财产:
  (1)魏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大自然花园综合楼2003至2013年租金422万元。 2003年9月,魏杰瞒着桂盛公司以大自然公司的名义与唐海波签(身份证号452323197608)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大自然公司位于青秀路18号的一栋综合楼(使用面积1250平方米)出租给唐海波开办“青山假日酒店”,租期十年(从2003年9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前四年每月租金为25000元(每年30万元),从第五年起每年按15递增,即第五年租金为34。5万元、第六年为39。675万元、第七年为45。626万元、第八年为52。47万元、第九年为60。341万元、第十年为69。392万元。该合同签订后的十年间,出租房屋一直由承租人唐海波用于经营“青山假日酒店”,大自然公司与承租人唐海波从未办理过用租金抵付大自然公司用餐消费额的结算手续。而这十年累计达422万元的租金,则被魏杰利用其所任大自然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租房合同签约代表的特殊身份向承租人唐海波直接收取了,历时十年魏杰从未将所收取的任何一笔租金交付大自然公司入账。
  (2)魏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大自然公司销售两栋别墅的销售款2300万元。2009年至2010年,魏杰伙同时任大自然公司副总经理的许维利与客户黄俞富(身份证号4501051985,电话1397872)、叶柏春(身份证号4525241972,电话1397863)私自签订合同,将大自然公司开发的位于青秀路18号大自然花园的E11栋、E13栋别墅分别卖给该二人,总销售价款为2300万元。为侵占该两栋别墅的销售款,魏杰伙同许维利就该两栋别墅编造了总价款为800万元的虚假销售合同,并以该虚假合同及800万元销售款在大自然公司入账,从而将真假合同之间的差价1500万元直接占为己有。随后,魏杰又伙同许维利巧立名目,将已经在大自然公司入账的销售款800万元骗出,据为己有。其中1500多万元被魏杰转移给其妻子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
  (3)魏杰利用职务之便顶风作案,私卖大自然公司商业铺面并侵占销售款约2000万元。 桂盛公司得知魏杰以上侵占行为后,为防止大自然公司及自身利益遭受魏杰等人进一步侵害,于2012年7月25日起诉要求解散大自然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同时申请法院对大自然公司的所有印章和商业铺面进行查封,法院也作出了裁定。但,魏杰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大自然公司财物的目的,一方面以自恃后台强硬拒不向法院缴交印章,另一方面抓紧动用印章,私自将大自然公司22间商业铺面中的14间卖掉,所得款2000万元左右根本不在大自然公司入账(这些款项毫无疑问应属大自然公司),而是被魏杰、许维利全部非法据为己有和挥霍。
  (4)魏杰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大自然公司贷款约2000万元。在桂盛公司起诉要求解散大自然公司和申请查封大自然公司的印章后,魏杰等人又以大自然公司的名义和用大自然公司大会所(新会所)作担保向社会上的自然人、公司贷款2000万元左右,这些贷款的主债务人和担保债务人均被魏杰利用职务之便确定为大自然公司,全部贷款理应归属大自然公司,但却被魏杰收入其私人腰包,全部用于其个人用途。
  魏杰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私刻和使用了包括大自然公司公章在内另外一套大自然公司印章,采用了编造虚假售房合同、财务凭据和对我公司进行欺瞒等手段,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了与公司无关的魏杰个人用途,足见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行为本应按职务侵占犯罪予以查处。然而,南宁市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在有关事实和证据俱在的情况下却不再深究魏杰昭然如揭的犯罪行为,对有关举报一拖了之。相反,魏杰动用其“社会关系”,以牵强附会的材料反诬桂盛公司知情举报人徐光健职务侵占,有关部门竟然按其授意搁置了对魏杰的调查,反而立案调查举报人徐光健,这样的执法用意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
  魏杰组织编造虚假账目,从大自然公司套取1。6亿元投入越南兴办酒店,偷逃税款。
  2003年,魏杰号称总参情报部门有人支持,决定从大自然公司套取资金到越南芒街市开办“鸿运国际大酒店”(赌场)。至2010年,魏杰先后从大自然公司调出1。6亿元资金,投入到“鸿运国际大酒店”的土建及装饰工程。为实现套取资金和逃税的目的,魏杰又组织大自然公司财务人员做假账,将用于“鸿运国际大酒店”的土建及装饰工程费用列入大自然公司开发的大自然花园项目的成本费用。
  魏杰在其转让、受让大自然公司股权过程中瞒报股权价值,偷逃个人所得税约3亿元。
  大自然公司注册资本虽为800万元(其中魏杰出资392万元),但在2004年股东向公司投入约500亩土地和进行开发后,大自然公司股权价值已大幅升值,按每亩土地600万元的市场价格计算,大自然公司100股权的价值就可达30亿人民币,魏杰所持49的股权的价值约为15亿。然而,魏杰曾将其持股转让给郭俊伟,后又于2011年3月再向郭俊伟受让回来,其转让和受让时均以原始出资额392万元作价和申报,瞒报了应税金额约15亿元,偷逃了个人所得税约3亿元。
  魏杰自恃“官二代”,号称“魏老虎”,尽管其上诉犯罪行为的事实与证据俱在,但魏杰仍通过四处打点疏通关系,至今仍逍遥法外,其更是肆无忌惮地扬言:我朝中有人,无非是多用些钱,我杀过人都没有“吊”事。对这样的“老虎”不打,对帮助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究,天下何以太平?!何以清廉公正?!
  谨此反映以上情况,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督促调查处理。


  广西桂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