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追究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迎泽二队干警王军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之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是高星平,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碛口镇马家岭村,联系电话:15534081112

  在我与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原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中,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二大队干警王军滥用职权严重违法办案,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现我将该案的简要经过陈诉如下:

  我与2005年10月6日购买陈其小所有的蒙A01175号机动车一辆,该车双方交付,但没有到车辆登记的所在地车管所部门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物权发生转移,我应当为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

  2007年4月15日,在太原市滨河西路漪汾桥南约200米处,我所雇用的司机高星云驾驶该车辆与李晓东雇用的司机马俊峰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26315号车相撞,在未经过交警部门的报案情况下,马俊峰、晓东二人将我合法所有的蒙A01175号车非法扣留。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第23385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是否合法。通观全案,该第23385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完全是干警王军滥用职权而一手导演的犯罪行为。

  其一、该第2338563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为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应直接向该蒙A01175号车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出具,但是,作为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泽二大队王军却知法犯法,滥用职权,在不准备告知我、实际上也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该凭证出具给扣押我车辆的马俊峰、李晓东。

  其二、该第233856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在2007年5月16日就已经出具,期间经过漫长的5年,我共计向太原市万柏林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六次,本案基本事实已经查明,强制措施凭证作为一种暂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早已经失效;不论作为审判机关的两级法院还是作为交通管理机关的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泽二大队均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立即将该车辆放行,但是直至今天,该车辆继续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泽二大队非法扣留,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泽二大队对王军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一直予以徇私包庇,使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我的要求:依法追究王军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立即放行我所有的蒙A01175号机动车一辆;将该车辆进行修理达到安全行驶的要求;完善该车辆的行车证等手续;赔偿三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我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迎泽二大队王军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现一并向贵领导提出反映意见,望给予尽快公正处理。

  此致

  反映人:高星平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