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审申请书(一)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建文,男,汉族,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云峰阁二村19栋103号,1948年8月16日出生,手机号:1827339672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支前(主任)。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61号,电话:0731—28580679。
  再审请求:
  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53号行政裁定,撤销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并裁定再审或提审。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访投诉书》,反映芦淞区人民法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即信访不作为)。请求责成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向上诉人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通知;11月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11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咨询信》,咨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程及相关问题。11月23日,被申请人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出具芦人访〔2019〕012号《转介函》, 12月18日,被申请人与芦淞区人民法院召集申请人在芦淞区法院进行口头解释,申请人当即表示不接受口头解释,坚决要求依法书面回应。但申请人没有收到相关信访事项的书面回应。2020年2月10日,申请人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状》,请求:1、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出具是否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或者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20年2月25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2020)湘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
  一审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以芦凇区人大常委会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银建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依法上诉。2020年6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行终453号行政裁定。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原审法院释明后,上诉人银建文仍坚持起诉,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银建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人不服原审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凡是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具有信访工作职责的组织均为信访工作的行政主体。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均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党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属于公共行政范畴,信访工作行为是行政行为。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信访人可以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认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看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均具有信访工作职责,是信访工作的行政主体。
  二、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即包括行政机关及接受授权的组织)。本案中,被告虽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二条,其具有信访工作的法定职责,是信访工作的行政主体。因此,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三、信访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推定,行政主体信访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终上,本案被告主体适格,信访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不予立案的裁定确有错误。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申请再审;请依法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交邮日期:2020年7月14日。
  诉讼材料清单:
  1、行政再审申请书 2份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3、一审裁判文书1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
  4、二审裁判文书1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453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5、行政起诉状1份复印件。
  6、行政上诉状1份复印件。

  说明:1、本份申请资料正本13页。
  2、《行政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3页。
  邮寄信息:
  收件人信息:
  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收) 电话:0755 25890673
  单位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

  寄件人信息。
  寄件人:银建文 手机号:18273396720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街道云峰阁二村19栋103号

  内件品名:文件资料《行政再审申请书》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