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行政胡作为、乱作为”不该被刘卫民起诉吗?高级法院不敢受理是“依法治国”吗?
  天下奇闻:吉林省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都敢“强奸”国家法律和抹杀历史(请看其“信访事项告知书”)!不撤职查办他们!中国能真正“依法治国”吗? 2006年《新文化报》和《东亚经贸新闻报》都对我的“错案”进行过报道!可至今他俩仍在“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我“名誉权”也被吉林农大侵害了29年!而省高级法院《国家赔偿》不给“书面答复”这更是践踏《国家赔偿法》! 下面我用行政和法律两方面共29年的亲身经历请全世界人民给评评理!
  首先:从行政管理的信访角度看:
  我是刘卫民,男,56岁,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原国企干部,现在转制后的私企工作。
  我是1979年由知识青年考上吉林农业大学的。1983年大学毕业三天后因持刀恫吓毕业分配小组副组长被法院以 “杀人罪判刑三年”。吉林农大于同年12月5日(已大学毕业和发给“两证”5个月后)“决定开除刘伟民学籍,吊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和收回《毕业派遣证》”。对此我不服。申诉至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出狱后,我不断上访申诉,同年在省委王忠禹副书记等省领导多次批示下,吉林省 第一次“联席会议”决定:“缓刑保留公职。学生的公职是学籍,毕业生的公职是调配证所分配的工作单位。承认学历,安排工作。”可此时归省农牧厅主管的吉林农大拒不执行!我也只好 “重新就业”到市酱菜厂,边工作边申诉。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根据“中办”和王国发常务副省长的批示,在省第二次“联席会议”上:省编委和省农牧厅已同意:重新分配并接收我!可又是由于刚划归省教育厅主管的吉林农大坚持“开除学籍(按当时规定就是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而无法“落实”!所以省信访局只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由于我不断上访、申诉。2003年10月20日省信访局给中央领导和省领导上报的《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做出了如下结论即 :(1) “此案虽经省高法宣告无罪,但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学籍的处理意见。刘要求省农牧局行政编,都无道理”(2)“刘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因此不涉及补发工资问题。”可是历史却和省信访局开了个天大的玩笑!即在不到两个月后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法院公开承认我案是“错案”了!接着在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终于 “撤销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见吉农大06年278号文件)!至此我案已全部的平反了!
  因此,我依据这两个 “新的事实和证据”多次向吉林农大和其主管上级省教育厅以及省信访局重新提出“恢复毕业生资格,重新分配工作和赔偿损失”的申请!可他们一直拖到2009年10月22日,才由教育厅给我出具了一个“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所谓《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请看其全文:“刘卫民:你反映《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经审查,此问题已于2003年省信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做出答复并按照答复意见给予落实完毕。根据《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规定: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因此,对你反映的〈重新分配或安排工作的申请〉问题不再受理。吉林省教育厅2009年10月22日 抄送:省信访局”。
  这个自我否定的《告知书》正是卢连大和兰宏良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最有力的证据!
  第一,从时间上看:省信访局是2003年10月20日“落实完毕”的!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的时间是2003年12月8日!也就是在省信访局“落实完毕”50天后原判法院才承认我案是“错案”的!接着在3年后的2006年10月30日又出现了吉林农大“撤消了1983年开除刘卫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的第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也就是说:新出现了二个“新的事实和理由”!难道不应该“重新受理”吗? 第二,从其结论上看:省信访局是在(1)“刘卫民是被学校开除学籍,不属于错案”和(2)“吉林农大维持开除刘卫民学籍”的事实为基础上“落实完毕”的!而现在这都“彻底平反”了!面对这二个铁一样的“新的事实和理由”,卢连大和兰宏良竟敢公开“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是“狂妄之极”又是什么呢?中央和吉林省要不撤职他们?中国能“依法治国”吗?
  同时我也请问这两位: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有 “新的事实和理由”出现了!应该“重新受理”的案子!你卢连大和兰宏良有什么权力不给“重新受理”和召开“听证会”或“第三次联席会议”?你俩人这种执法违法“强奸法律和历史事实的“行政胡、乱作为”的行为是“最坑国害民”了!!这样的国家公务员中央和省委要不坚决撤职查办并追究其责任!就太“祸国殃民”了!
  卢连大和兰宏良不给我开“听证会”的原因可能是:这些年我因不断上告“否认和抹杀历史”的吉林农大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及主管副书记温成涛!而省信访局长兰宏良正是农大我同届毕业生!农大校庆60周年使他们勾结后 “官官相护”是可以理解的!可你们也别“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呀!太猖狂了吧?本来教育厅3月18日要给我出具“复查意见”的!可卢连大接任教育厅长后却和兰宏良二人串通一起,教育厅卢连大应出的“复查意见”却非要经省信访局兰宏良审核多次并批准后拖了7个月之后才给我出具的!应该出“复核意见”和“召集省政府听政会”的省信访局兰宏良竟越权干涉教育厅的“复查意见”?难道这些不是“强奸”和践踏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的“二审合一”又是什么呢?按《国家信访条列》35条规定:我对“复查”意见不服后,向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时,省信访局组织“听证会”后才出具“复核意见”的!而其竟“越权”干涉和逼迫省教育厅?其目的就是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不给你刘卫民彻底落实政策”!!《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明确规定“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再重新受理”。那么请问:已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为什么不给“重新受理”呢?信访局长兰宏良和教育厅长卢连大为什么 非要强奸国家法律、政策和历史事实并抹杀历史呢?
  事实上我的上访问题各级领导已批示了29年!到今天还没彻底解决!其根本原因就是卢连大和兰宏良的 “行政乱作为、胡作为和践踏国家法律、政策”以及抹杀历史事实所造成的!请中央和省委明查!撤职他们,就能“政令畅通”!吉林农业大学上届党委书记和校长被撤职就是最好的例子!这也是中国“令行禁止”唯一行有效的方法!!没办法只好麻烦中央和各级领导并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在百忙中帮我 “落实政策”了,即恢复我大学毕业时所分配的省农牧厅行政编制工作(也就是按《国家赔偿法》为我“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了!
  后附:
  一、2009年10月22日吉林省教育厅《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即“吉教办信字【2009】1号”文件。
  二、2003年10月20日吉林省信访局《关于刘卫民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即“吉信复字【2003】6号”文件。
  三、2003年12月08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关于申请人刘卫民请求国家赔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四、2006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关于撤销开除刘卫民学籍处分的决定》即“吉农大字【2006】278号”文件。
  其次:从法律上看:
  我刘卫民“名誉权”遭吉林农业大学损害29年了!吉林省高级法院至今不管是“依法治国”吗?
  我投诉吉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宋立安国家赔偿不受理更不给“书面答复”!这哪里是什么“依法治国”?请看我亲身经历的具体事实如下:
  我要求再审的理由是:第一:我的名誉权被吉林农业大学侵害了29年!还不给“赔偿”?这些给我和我的亲人精神和身心带来巨大伤害!虽然我历时10多年,从5个角度请求人民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直至今天,省高法从四个角度四次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看后附的四次驳回裁定书,还有赔偿办至今不给书面答复!)!这结果令人遗憾!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伸张正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当然,在中国我更知道:我告教育厅和省政府驳回可理解!但告吉林农大侵害我名誉权和身心健康的行政诉讼和赔偿,省法院和法律是应该管和能管的吧!第二:我是行政诉讼吉林农大“胡作为和乱作为”的!而且是在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错判”和06年10月30日吉林农大撤消了对我的行政处分这两个“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第三:09年诉农大你们说”属于另一法律关系“给驳回了!行政诉教育厅和省政府你们又驳回不管?依据两个“新的事实和证据“诉吉林农大行政赔偿你们又驳回?那么请问:我的名誉权被吉林农业大学侵害了29年!档案被吉林农大非法转走……!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们都不管?那么你们法院都管什么呢?综上所述的三点:吉林省高法审监二庭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就以“(2011)吉行监字第60号”草率驳回?还“不给答疑”。这是对法律和公民及国家极不负责任的!这样的法官未免太不称职了!我当然要告到底了!因为这样不讲理的法律全世界都没有!
  时间虽长、但我案情却简单明确:第(1)项是按《国家赔偿法》使我工作“恢复原状”正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作为职责,正是由于吉林农大的“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才酿成今天的结果!事实上法院正应该执行《行政诉讼法》,判令吉林省政府、教育厅和吉林农大履行“行政作为的职责”!可惜在中国行不通!因为“权大于法”!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我也只好呼吁全世界帮助了!
  可第(2)项是我的名誉权和档案权等权利被吉林农业大学侵害了29年!省高法再不管!可就与法与理与情都说不过去了!法律应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省法院从5个角度都不管?这与“依法治国”的宗旨不相符吧!所以我恳求中央领导在百忙中研究和过问一下,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再就是,我的名誉权被侵害29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是毫不相干的两个概念和事件!她和信访部门处理过的是两个独立的个案!退一步讲:信访部门胡、乱作为制造了冤、假、错案!中央政府和上级部门都不管!还不让法院管!这只会更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乱的!因为法院都能纠正“错案”,你政府部门凭什么制造“错案”而不纠正呢 ?这是“依法治国“吗?这实际上就是“权大于法”!这样的社会怎么可能会安定、和谐呢?
  下面是我案平反的时间顺序:
  1983年7月20日被法院判刑三年,同年12月5日吉林农业大学给我 “开除学籍,吊销毕业证和学位证及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毕业派遣证》】的处分”。 1985年法院改判“缓刑三年”, 1994年,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我无罪”。1996年省信访局为我连续了工龄和重新评定了工资。2003年12月8日,原判法院承认“本院对刘卫民错判,赔偿1095。50元人民币。”即明确承认我案是“错案”了!; 2006 年10月30日,吉林农业大学又以红头文件(吉农大【2006】字278号)“撤销了1983年12月5日做出的开除刘伟民学籍的处分,承认‘两证’”。至此我案已彻底、全部平反了!
  我近期起诉的教育厅和省信访局(省政府)就是因为他们即依据而又强奸的《国法函【2005】253号》文件的规定:既是:刘卫民案虽“经信访部门处理过,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应该重新受理!”而他们却“不受理“?所以我起诉这两个行政部门“强奸国家法律和历史事实”!行政胡作为和乱作为!因为我案又有两个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出现!这俩个部门至今还不给“重新受理”!这不是“行政不作为”吗?这不是“强奸”《国法函【2005】253号》法律又是什么呢?可惜的是:在中国高法也是不敢判这两个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这我也理解!!可吉林农业大学侵害我名誉权29年和档案等权利并给我造成的精神等损害就不该赔偿和“恢复原状”吗?省高级法院也不敢判吗?到今天,全吉林省乃至全国人民都知道我刘卫民被判刑了!吊销了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被开除学籍及取消毕业生分配资格【收回《毕业派遣证》】了………!所有这些损害了我一生的名誉,并给我精神和身心健康及亲人们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难道还不应该赔偿吗?这个世界上真的是“无法可依”和“无理可讲”了吗?信访不讲理!不管?难道法律也不管和不讲理吗?恳求中央领导和最高法院领导及中国法律的帮助(以上材料均有红头文件为证)!
  综上所述:我恳请中共中央和最高法院及省高法撤销(2011)吉行监字第6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重新审理我诉吉林农业大学开除学籍和行政赔偿一案!以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附:
  省高级法院给我的四份《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后附扫描件)。
  (一)、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009)吉行监字第5号
  刘卫民:
  你因与吉林农业大学处分决定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长行终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以2006年10月23日吉林农业大学撤销了1983年对刘卫民的处分,有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经复查认为,你所诉1983年吉林农业大学对你的处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的行为,所以你的起诉于法无据。关于你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是一、二审法院裁定生效后作出的,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2009年11月19日
  (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1)吉行监字第51号
  刘卫民:
  你诉吉林省教育厅不履行信访法定职责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长行终字第70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该生效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省信访局2003年对你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后,吉林农业大学决定撤销开除学籍处分,原信访事项的事实已发生变化,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应当重新受理并落实政策。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包括重新分配工作在内的各项请求,属于信访事项,已经过省信访局等处理。省教育厅《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再受理告知书》是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你请求省教育厅履行信访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2011年6月9日
  (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1)吉行监字第60号
  刘卫民:
  你诉吉林农业大学开除学籍及行政赔偿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长行终字第103号行政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该生效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吉林农业大学的错误《处分决定》已被撤销,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信访请求已经吉林农业大学、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信访局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2011年6月9日
  (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011)吉行立终字第1号
  上诉人刘卫民(原审起诉人),男,汉族,住长春市西广小区13栋。
  上诉人刘卫民诉吉林省人民政府履行信访复核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长行立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卫民提出的要求省政府履行信访复核职责及行政赔偿的请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海蛟
  代理审判员:周姝梅 王翼博
  2011年8月31日
  书记员 徐晓惠
  以上就是我29年上访和申诉的亲身经历!请问:全世界有哪个国家是这样“依法治国”的?这样的社会怎会“和谐和安定”?中央不撤职查办他们!中国社会能“稳定”吗?
  上访、申诉人:刘卫民电话; 13943074303
  2012年12月29日邮箱:liuwwmat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