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检立案审查出资案 连云港中院继续执行【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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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连投资浙商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注资386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广泛反响。
据媒体报道,在该案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均有可能存在的错误的情况下,经天顺公司申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但是,在执行主体和执行申请人均有瑕疵的情况下,连云港中院执行局依旧对强行冻结天顺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六套已售商品房不采取任何解除措施,给天顺公司的后期交房带来了巨大障碍。
近年来,我国民事、经济纠纷执行案件大幅飚升,执行工作的重要性突显出来;另一方面,“执行难”成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挥之不去的梦魇。同时,“执行难”的伴生现象“执行乱”亦有愈演愈烈之势。
而对于连云港中院执行局而言,这种“执行乱”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传统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却一直将民事执行程序看做是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而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保障,两者紧密相联,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保障被确认的私权关系得以实现。
换言之,民事诉讼的实质是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其目的是解决纠纷。强制执行的实质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现裁判所确认的权利,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我们尊重这一法理。但是,这其中有一个问题,当被执行人天顺公司就执行对判决提出异议,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并且江苏省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江苏省高院也可能进行重审的情况下,连云港中院却恶意的加大强制执行措施,不解封天顺公司账户和被封存房屋,还采取了限制天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境的措施,是何不良居心?
作为一个审判机关,连云港中院却作出如此消极的对抗的事情,认为只要有生效判决,该判决就一定要执行,而置执行法律法规于不顾,这让我们还如何相信这个法院,相信法律?难怪近年来连云港法院被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屡见不鲜。
我们认为,就国家公力对民商事权利的两大保护层面而言,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的保护指向都毫无疑义地是当事人的合法的民商事权利,执行程序不应被看作是对诉讼程序的救济,因为它不是以保护诉讼程序为其程序内容。
因而,在启动执行程序时,它就必须对其拟保护之民商事权利进行独立的、不受诉讼程序干扰的“审视”,而这一“审视”的衡量标准就是先手程序已为的具有既判力的确权文书,若该确权文书无事实及法律上的瑕疵则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反之若该确权文书存在有事实或法律上的瑕疵,就是说强制执行程序所要保护的民商事权利本身有瑕疵,则强制执行程序尚不能随意启动,否则该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就是瑕疵启动。这也就是我们实务界常说的“错误的判决不能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葛行军主任在全国部分高级法院执行局局。zhang座谈会上说,“……这一类案件的实体错误都是很明显的,有的错定了合同性质,有的错定了合同效力,有的错定了合同责任,有的确定债务数额有误,有的将刑事诈骗案件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审理,有的以裁定代替调解书、判决书,按照肖扬院长关于错误的判决都不要交付执行这个要求,其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但是这种情况下,我们还盲目地执行,甚至加大力度执行,引发事端。这种情况下本来裁判就不公,执行再告急,不是错上加错吗?现在在新的理念下,对生效的错误裁判不改判,这种情况就更加突出”。
连云港中院,你们能荒谬的判决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无经营资格的公司注资,你们能在无核心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浩阳公司不得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你们能不认可土地使用权可以转化为注册资本的白纸黑字的合作协议的条文,你们能在执行申请人不具备执行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申请,你们还能在审判结果未完全板上钉钉、天顺提出抗诉申请,并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强制执行!
这么简单的一起案件,竟然出现这么多明显的事实错误和执行漏洞。我们不知道,你们连云港中院下面还能做出什么出来?你们还配“法院”这两个字吗?你们还配“法官”这两个字吗?
法官宣誓誓词:“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
好一个“公正司法”!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官们,你们还有脸再读读这个法官誓词么?
请你们回去好好学习一下吧!你们这样的法律素养,还配称人民法官?我呸!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