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该不该违背宪法?
    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席卷全国的国有企业改制的浪潮中,参与改制的企业出于自身的利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不惜用各种手段隐瞒政策规定,欺骗不明真相的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留下了至今无法解决的后遗症,现以黑龙江省石油公司改制为例:黑龙江省石油公司1998年整体上划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1999年改制完毕。改制期间企业单方废止了原石油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签八年期限规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在所谓的减员增效浪潮中,中国石油炼油与销售公司下发了【2001】252号文件,该文件对企业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界定:企业生产岗位离得开的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而黑龙江销售公司的各分公司为完成任务采取欺骗等手法把一线加油员解除劳动合同,再雇佣等量的社会临时工顶岗,这是典型企业改制完毕后产生的新的劳动争议。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给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书在法定的期限内到人民法院立案。但是人民法院拒不受理,不受理的依据是200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其内容是,企业改制中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各高级法院以此为依据发文基层法院,彻底剥夺了工人的诉讼权利。
    (一)企业正在改制中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是因为企业改制是政府行为,改制后新产生的劳动争议也不受理这合法吗?(二)无论是国有企业改制中还是后产生的劳动争议一律不受理,《劳动法》只能规范、调整其他企业的劳动关系,难道国有企业侵犯员工的违法行为就不受劳动法的约束、惩罚。(三)李国光的讲话虽然不是法律,但其效力确大于法律,彻底剥夺被了几十万、几百万被欺骗解除劳动合同工人依据法律讨回公道的权利,这显然是已言代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李国光的讲话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五条:(一)、(四)、项的规定,其讲话已经造成各地工人集体进京上访,其后果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三个至上”的原则应该撤销李国光讲话,消除影响,还给我们依法讨回公道的诉讼权利!
    附录:李国光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0年10月28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在会议开幕时,李鹏委员长作了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并要结合唐德华副院长的报告,切实贯彻落实。
      在我国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过程中,随着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深刻变化,民事审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妥善地审理好各类新的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大任务。下面,我就当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一些法律政策问题,讲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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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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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因企业职工下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否受理。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人民法院要多做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工作,尽力缓解矛盾,防止把群体性纠纷引向诉讼。对于因职工下岗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要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