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现场证据的官府人情案、权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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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现场证据的官府人情案、权力案
一、古成丽的信访案件主要是因:反映村镇截留侵吞国家救灾款的村镇而引起。
二、在属地政府多次反映未果,才延续至市、省、北京市上访,黄官镇政府处理群众信访事件滥用警力,启用镇派出所多次进京、非法、越权、侵权、拦截信访人、进行非法的、卑鄙恶劣手段、违法执法。目无党纪国法、目无党中央、利用在身、在职、在位、的公权、打击报复、胡作非为。
三、黄官镇政府同镇派出所、在进京非法、越权、侵权、违法执法、拦截抓捕信访人时、没有任何现场证据来证明信访人在京扰乱了公共秩序及办公秩序。只要是在北京市、是我们户籍地的信访人,便抓回进行非法拘留。
四、黄官镇政府同镇派出所、在京违法执法的同时、伙同驻京办开具假训诫书。
五、黄官镇政府同镇派出所利用假训诫书、编谎捏造、信访人在京信访期间、扰乱了北京市公共秩序及办公秩序的证据,对信访人进行违法、非法、强制拘留、强制诬陷。
六、黄官镇政府同镇派出所、用自身进京、非法、越权、侵权、违法执法的利害关系做见证人、和讯问笔录做证据。
七、南郑县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1)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南郑县公安局在对上访人进行讯问后、收集到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对上访人进行拘留的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而事实上,南郑县公安局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的证据只有二个,即未盖备案公章的各种假训诫书;(来源不明)和‘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除此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因此,南郑县公安局对上访人古成丽进行‘行政拘留’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训诫书不能证明原被告、现申诉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3)训诫是对没有违法但有一定违法可能性的公民采取的一种措施,是一种极度轻微的警告、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训诫书证明上访人还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上访人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这不但在法律上是违法的,在逻辑上也是相当可笑的。
八、本案其证人证言讲到申诉人为了达到获利的目的,多次在不同地方上访、对国家机关造成了混乱、有施压、威胁、强行索要等事实,全部是政府委派对申诉人实施截访的人员!本案形成、担任见证人即是一方当事人,又是见证人、就本案申诉人在信访中是否在对政府委派截访的人员实施施压、威胁、强行索要、茌京信访、扰乱国家秩序造成混乱,明确存在着,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这一情形,审判人员是心知肚明,确在本案庭审中未能依法秉公办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处理的人。】之规定,本案审判人员在履行刑事诉讼活动程序的规则确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形。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