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动新政标准难实施的五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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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2〕5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中第二条主要任务中提出: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这意味着,如果按期执行,电力企业可以每年调整一次上网电价,承担煤价波动的风险也相应减少。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到10,相当于电力企业承担煤价波动的责任更少,由其他主体承担的比例由70升至90。
行业人士对此表示,“煤电联动”新政对火电影响十分巨大。
以华北山西电网和华东江苏电网为例,若严格执行煤电联动新机制,山西和江苏省内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将分别相应下调1。6分千瓦时和2。8分千瓦时,调整幅度分别为 4。2和 6。0。
电价下调后,山西和江苏省内火电机组的度电利润由3。1分千瓦时和5。3分千瓦时分别下降到1。8分千瓦时和3。1分千瓦时,电厂利润下降超过40,影响巨大。
因此,按照目前的情况,将很难严格新标准去下调电价,理由有五点:
一是调低火电电价,可能会变相增加火电的需求量,与清洁能源发展思路背道而驰。
二是如果严格按照新的‘煤价联动’机制去调整火电上网电价 :首先,时间窗口未到,以年度为周期,则应该在14年初开始执行 ;其次,严格调价对火电企业利润影响巨大,很难‘一撮而就’。
三是在煤炭供大于需的格局下,电价调整后,电力企业将会产生继续压制电煤价格的动力,对煤企和电企双方都出现不利影响。
四是火电行业历史欠账较严重。
五是火电行业刚刚恢复到公用事业的合理盈利水平,并非暴利。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