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法院法官孙光永枉法裁判、伙同律师胡佩谋划永善宸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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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实和请求:
请求对被举报人涉嫌贪污和受贿,玩忽职守以及利益輸送的犯罪事实予以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事实
一、2016年11月22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根据刘邦丽、文钦、刘华、刘正安、刘浪、黄琴、吴东奎、罗才炳、蒋延均的申请,裁定受理永善县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附件1)。并于2016年12月9日指定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担任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2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根据戴向宇的申请,裁定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
2017年9月14日,永善县人民法院根据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附件2)。因此,从2017年9月18日起,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重整计划的执行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应由重整计划执行人执行,以达到重整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如果是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就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以便于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全书、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401一401页)。《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管理人对重整计划的监督】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我国对重整计划执行采取的是绝对债务人执行立法模式,监督执行的义务交由管理人执行(同前402页)。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自2017年9月14日永善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于2017年9月19日公告后。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拒不执行,至今不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和管理事务移交给债务人宸源公司(附件3)。而且管理人不懂经营管理,未经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擅自处理公司管理事务和营业事务。给宸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八十九条之规定,请求给予查处。
二、以胡佩为首的管理人,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违法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善中央大街商住楼未完工程,重庆江南集团公司报价3200万元即可以完成,管理人却以5543万元承包给重庆市巴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修建(附件4)。事实定2017年7月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珮给昭通镇远司法鉴定所罗华艳主任讲,请他到永善去做事,帮她(胡珮)一个忙。对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楼盘未完工程作个估算。事后昭通镇远司法鉴定所安排工作人员到永善宸源房地产公司富善项目工程工地,当时永善宸源房地产公司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因此未安排工程师到现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也沒有通知债权人委员会到现埸。因原施工队堵了部份门道,很多工程无法进入现埸核实,也无法了解真实情况,昭通镇远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回单位后,依此跑马观花的了解就作了鉴定。永善宸源房地产公司法人张世明,工程部主管冯世华;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陳林;工程监理韓栋找镇远司法鉴定所罗华艳主任,罗主任讲:”对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楼盘未完工程估算价伍仟多万元,我们只是一个建议,不能作为发包依据;并且在函里说明了的”(附件5)。永善县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却瞒天过海,胆大包天的将经多家建筑公司核算,重庆江南集团公司报价3200万元即可以完成的工程,不给承包修建。却以5543万元的天价承包给重庆市巴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修建。其居心不良,贪腐之馋可见一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法律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法发〔2009〕36号第13条:“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消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438页)。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谊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谊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善中央大街商住楼未完工程,永善县人民法院和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篾视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管理办法】,违法违规自行办理招标事谊,在完全沒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沒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沒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也沒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沒有报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勾结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篾视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管理办法】,违法违规自行招标,以5543万元的天价承包给重庆市巴岳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承包合同是违法的;是无效合同,应该给予取缔。他们的违法招标,有重大的利益输送嫌疑。应依法查处,追究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和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违法责任。
三、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通知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非法把宸源公司财务室门撬开进入公司财务室,并违法将公司财务资料交给管理人与唐钢富自招人员文贵琴。
私自招聘楼房销售人员,同时安插来路不明,不学无术的社会闲散人员占据宸源公司财务部门会计、现金岀納等重要岗位。
四、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勾结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低价销售宸源公司楼盘房屋。伙同唐钢富私招楼盘房屋销售人员。以黄飞为首的销售人员,未经我公司同意,也未与我辰源公司签定房屋代销合同,将我公司未授权与他们销售的房屋,擅自做主,按远远低于市场行情的价格销售。根据我公司对房地产市场认真细致的调查,永善县阳光雨层楼房,以前每平方米售价2800元,现在每平方米售价3680元。富江广场搂房预售价,以前每平方米售价3200元,2018年1月起,每平方米售价3880元,现在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每平方米增加1000元。而地段位置最差的晟博地产、以前每平方米售价2480元,现在每平方米售价3099元,每平方米增加619元。现在,建筑行业材料价格上涨,例如钢材、从过去的每吨2700元,已涨到每吨4600多元。云南楼房价也普遍上涨。宸源公司富善楼房,2016年前每平方米平均售价3290元,现在管理人擅自降价为每平方米售价3100元,不但未增加一分钱,每平方米反而降价190。鉴于此种实际情况,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宸源公司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管理人及时制止继续低价销售宸源公司富善楼盘房屋(附件6),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勾结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仍然继续纵容低价销售宸源公司富善楼盘房屋。管理人这一严重违法行为,绐宸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五、在重整计划执行中,管理人拒不执行《公司破产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未报告住建局等监管部门,未经宸源公司同意,沒有宸源公司法人签字,在无领款单、无领款人、无发票依据、无任何有关合法证据,无視相关法律法规,拨付现金200多万元给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附件7)。对民工工资,消防和电梯工程款久拖不付。民工因工资问题多次闹事讨薪,消防和电梯工程款因未拨付,至今未按正常施工进度进行施工。
六、管理人勾结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询私枉法。 2017年2月8日,在永善县人民法院五楼孙光永付院长办公室,经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法官张炼、债权人委员会审定:黄飞每月工资10000元,张炼、管理人私自定黄飞每月工资15000元;马涛每月工资8000元,张炼、管理人私自定为每月工资12000元;黄飞和销售人员从2018年1月10日开始上班,到2018年6月30日离开。实际工作只有5个人到岗上班,时间只有6个月;管理人串通永善县人民法院法官张炼、副院长孙光永,给予批复发十一人工资,并盖上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印,。管理人变本加利虚报编造有20人上班10个月,违法拨给黄飞84万元,其中79万元为拨款(附件10),5万元是现金。除实发部份外,法官张练、副院长孙光永与管理人狼狈为奸,给予瓜分。
七、管理人吃空饷中饱私囊。楼盘房屋销售部每天最多时也只有五个人上班,管理人虚报楼盘房屋销售人员为11人。其中销售培训这一个空响人头,每月5000元,6个月就吃了三万元(30000元)。
管理人未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未经宸源公司同意,私自录用文贵琴,文贵琴一件事未做,管理人仍然发了三个月工资给文贵琴,每月4000元,共计12000元。
宸源公司法人张世明多次告诫管理人不要无視相关法律法规,乱发工资,管理人置之不理,仍坚持发放。公司无数次要求管理人将劳务用工合同送交宸源公司,管理人至今拒不送交。
八、管理人制作宣传广告招牌共计16幅,市场价格一万陆仟元(16000元),管理人实际报销三万一千零五十二元(小写31052元)。管理人员在短短几个月内便添置购买奔驰豪车(证据确凿可核查)
九、管理人拒不执行《公司破产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将公司法人代表张世明开戸银行帐户的印章撤销,更换为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珮的私人印章。沒有经宸源公司同意,沒有宸源公司法人签字,在无领款单、无领款人、无发票依据、无任何有关合法证据,拨付现金款壹仟零陆拾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元(小写10617460。00元)(附件8)和陆万贰仟伍百元(小写62500元)(附件9)。《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承担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恪尽职守,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上述事实证明,管理人拒不执行《公司破产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任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其行为严重违法,后果严重!
十、管理人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宸源房地产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招聘楼房销售人员,低价销售宸源公司房屋196套。其中70多套住房以每套住房暂交10000元定金的方式,作为已售房屋业绩获取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法律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12日法发〔2009〕36号第13条:第13条:“对于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要依法撤消或者认定无效,并追回有关财产;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给公司或债权人造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438页)。
十一、胡佩为谋取巨额清算费用,胡佩欺骗永善县人民政府(胡佩是永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为后盾,伙同永善县住建局原局长唐刚富,操作谋划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造成社会动荡不安,严重损毁政府形象。胡佩教唆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唐刚富(后被公司开除),通过孙光永获得刘邦丽等9人信息,胡佩以永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动员刘邦丽等9人,撤回要求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起诉,改为起诉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堃茂律师事务所给他们写訴状打官司,在胡佩的教唆下,刘邦丽等9人以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刘邦丽等9人借款本金290。461万元,利息50。688万元,合计341。149万元的债务(这九人的借款,宸源公司以其开发的商品房作为抵压担保)(附件11),诉永善县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不扺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在2016年11月15日,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永善县人民法院在2016年11月22日,以“(2016)云0625破申1号”裁定予以受理,裁定宣告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胡佩为首的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破产清算。至此,胡珮孙光永等人谋取巨额清算费用的阴谋得逞。
事实是永善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善中央大街项目,建筑面积123408。68平方米,住宅面积74475。71平方米,其它用房2126。21平方米,地下车库19219。28平方米。楼盘住房684套,售价每平方米3000元,,一楼门面和二、三、四层商铺29000多平米,住房富善楼盘住房共684套,门面售价每平方米23000元,主体工程有四幢巳竣工,第五栋顶楼已封顶(附件12),资产至少价值4。8亿元。一、二号楼己绡售住房二百多套,资产负债表上有资金壹仟伍百(15065185。67元)多万元。根据公司银行存款、实际资产和有关法律规定不应破产。胡佩为谋取巨额清算费用,利用永善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利用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的特权,使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导致大量购房业主按揭,长期承担银行利息而得不到住房,居无定所,导致大量借款人本息得不到保障,导致大量商铺售后返租无着落,部分商铺合同签订后无法去住建局备案。几百人次长期无数次群访上访,后果恶劣、社会影响巨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在进入指定管理人程序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发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并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应指定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为本案管理人。堃茂律师事务所给刘邦丽等9人写訴状打官司,向永善县人民法院起诉永善县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成为刘邦丽等九人的事实法律顾问,具有紧密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永善县人民法院不应指定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在孙光永副院长操纵下,明目张胆的违法指定云南堃茂律师事务所为宸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依职权迳行更换管理人。据此,要求依法追究永善县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更换管理人。
以上举报材料全部属实,如不属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李俊霖(曾用名 李木华) ; 戴向宇 ;吴光远 ;李增国
2020年7月1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