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李文峰,王喆枉法办案(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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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国内的法院很多人都视法律为儿戏,只要你找的关系接洽,钱给到位。法官没有不敢做的事。看了各种网站网民所发的帖子, 真是触目惊心。全国各地的冤案错案举不胜举。十八大以来中央下了大力气反腐,力度之大令国人欣慰。但是大老虎必然应该打,可是那些苍蝇也不应该放过。因为苍蝇直接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苍蝇直接接触百姓,这个庞大的群体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之大,比大老虎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大,影响更坏。本人认为凡是实名举报者,如无真凭实据在握,谁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这里胡说,因为法律责任在跟着。 今天本人就举报一个真实的案例,因为发这个帖子本人直接被恐吓,不过到了这一步也没回头的余地了。
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喆》枉法判案执行法官《李文峰》违法强行过户的控告!
中纪委、监委:
北京市纪委监察委:
2020年1月17号(疫情期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文峰)不知用什么程序,什么手段在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在我只是草签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在房产证,契税单,都在我本人手里,在房产局出具的他项权利没解除的情况下,(该房屋我抵押给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在我还没拿到房款的情况下(只拿到不到房产总价百分之十)将我的房产《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的一套124。4平方米的房产强行过户(三环)》。
郑某,与洪辉,杨晓冉夫妇房屋买卖协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我于2015年12月22日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洪辉,杨晓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总成交价格 :为475万元,其中房款265万元,其余家具,家电,装修等210万元》当时约定2016年三月15日前付款,协议约定订金四十万元,并且约定了双方的违约条款《见买卖房屋协议》
到了2016年三月初的时候,北京房价大涨,本人该房屋已经涨价到630多万。(现在的房价已达到一千万以上。)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当然要考虑个人的资金损失和双方买卖公平的问题,(就像武汉作家方方老师说的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每个人的头上就是一座大山)而且当时我还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抵押贷款未偿还。且在买卖房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一,买方违约订金不退,二卖方违约按照订金的二倍赔偿。因此本人提出不卖了,买方不同意,随即于2016年3月14日(协议规定买方于三月15付房款)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并且查封了本人的房屋。第一次开庭在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开庭,审判长(王喆)审理了案卷,当时没有结论,之后又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后审判长【王喆 】对我态度非常不好,找各种理由对我训斥,并且将第三方(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找来,(我在哈尔滨银行沈阳分行用该房屋抵押贷款240万元)问如果买方替我还掉银行贷款,银行是否可以解押。其态度倾向非常明显。法庭没有当庭宣布审判结果。之后于2017年10月21日做出判决,判决继续履行协议,
审批法官(王喆)既没做任何调解,也不考虑买卖双方的公平公正性,即进行判决。本人认为其中有幕后明显暗箱操作,枉法裁判。(您懂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在我国合同一旦订立和双方当事人进行签署以后是不能随意进行撤销的,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人违约是会被赔偿在合同订立的违约金的,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是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2015年12月22日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中介我与洪辉,杨晓冉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时更是意想不到2016年北京房价快速上涨,幅度之高、速度之快远远超过了大多数人的预期。(而且其中链家地产与买方存在欺诈行为。如:将房价定为265万元,家具,家电,装修定为210万元,当时的市场价格我这套房屋即是每平方米四万元。而总交易价格为475万元,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款)到了双方诉讼期间,争议房屋的价格已经上涨已经翻了一倍,到案件审判结果出来已经上涨到了一千多万元。既使房价上涨或下跌是可以能够预期的,但是《房屋买卖协议》在如此上涨形势下履行已经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范围,且房屋价格飞速上涨局面并非一方单方故意或重大过失促成的。如果继续履行势必导致一方利益的明显失衡。审判案件法官在审理本案时,本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必要使用“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分配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获得的利益,以实现真正的交易公平。
二审开庭中,审判长问双方是否接受调解,买方代理律师不接受调解。二审审判长当时即对买方律师说:这样你们手续很难办理。
一审期间本人向北京中级法院纪检委提出申诉信,快递给北京中院。之后北京三中院纪检委有一工作人员给本人回电话《该名工作人员工牌号位001号》,回复说收到了我的函件,告诉我可以上诉,同时告诉我,他们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是同级别单位,无法处理这件案件。但我可以上诉和越级申诉。
我认为本案在一、二审判决结果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二审判决后,有两年时间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没有进入执行程序。(这个时间我咨询过多个法院的法官和律师,都说这个判决执行不了,问题太多。)2020年1月17日全国疫情期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李文峰》不知用什么程序,什么文件,协助原告方洪辉将我的房产强行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改成了洪辉名下。
为此,我在此问审判法官《王喆》几点问题;一,民法94条明文规定单方认为合同有失重大公平公正时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况且我与买方只是草签了购房买卖协议,并未进行下一步的任何手续。而且买卖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与具体赔偿条款。你因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且一次不做调解。二,买方起诉后为何一年多后才判决,其中的时间内达成了什么幕后行为,有什么司法黑幕?
在问执行法官(李文峰)二审判决时法官提出调解,在买方不同意调解时明确提出手续无法办理,而且二审后两年时间没有执行。为什么案件到了你手里很快就执行,在他项权利没与房产局解除之前,而且房产证,契税手续全部在我手里,并且未通知我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在我只拿到40万订金的情况下,(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124。4平方米的房产)你是怎么强行过户的?其中做了多少龌蹉的勾当?为什么在你之前执行局两年没执行?《此前该案件不归李文峰管理,我有与李文峰电话录音为证》而案件到了你手里你很快强行过户,你从中做了多少黑幕?
我不得不就审判法官(王喆)和执行案件法官(李文峰)的枉法办案行为提出控告。这种苍蝇是必须扫除的。请纪检监察机关,查明事实,查清内幕,重新再审此案,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郑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电话:139438
2020年4月2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4-10